随着我国多元金融体系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金融模式在大型项目建设中得到运用,其中融资租赁模式与PPP项目的结合便是受到管理层与项目参与者关注的一项重点——因PPP模式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故而融资租赁模式“融资”与“融物”功能兼具的运作方式与PPP项目融资就有了天然的契合性。与此同时,因立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约十七万亿的“新生代”PPP项目已逐渐启动,并且部分“执行阶段”的项目已进入建设期后期或运营阶段,所以PPP项目或将成为融资租赁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本文将从鼓励政策、操作模式、风险防范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在PPP项目融资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PPP项目方如何合理引入融资租赁模式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拓展PPP项目业务提供初步建议。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公司类型和业务模式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
  根据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和商务部下发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以及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描述:“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可以看出,管理层对融资租赁的内涵解释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应用指南则对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的特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事实上 ,我们可以将融资租赁简单地理解为:出租人持有某样承租人项目上极为重要且不得不用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承租人则以租金的形式依公允价值向出租人分期付款,最终在约定的时间结清尾款并按约定方式处置标的物的交易形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类型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监管部门主要为商务部和银监会,其中商务部出台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分别指引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而银监会则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指引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管部门、财税政策和统计口径的不一样。

  按主管部门和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类: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内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目前在融资租赁领域该类企业的数量最多,占比超过90%。

  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参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类企业虽数量不多,但股东资金优势明显,业务规模庞大,故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不同,主要业务领域和商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类:

  银行系租赁公司。如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和浦银金融租赁等,这类公司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项目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由于注册资本雄厚,为了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一般只涉足大型交通工具或机械设备的租赁,单笔租赁金额高达几千万甚至数亿元,业务类型以售后回租为主。

  厂商系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对于那些并不处在同一行业上下游的企业,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无法覆盖。此类公司的业务以直租模式为主。

  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没有行业范围限制,单笔融资租赁款一般在百万至数千万元之间,能够覆盖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既可以通过直租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设备,也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各类企业的各种融资需求。
(三)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即本文概念内涵部分所讲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融物”行为。这种模式可以解决购置成本较高的大型设备或不动产的融资难题,缓解项目初期建设资金压力。

  2、售后回租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售后回租可以起到盘活大存量资产、改善财务状况的效果。

  3、其他方式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些模式都是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组合运用,基本原理和操作与两者差别不大,在此不做展开论述。此外,虽然部分融资公司也会参与经营性租赁业务,但是因为经营性租赁不要求特定牌照企业作为服务单位,所以也不在本文中进行展开。

 二、融资租赁介入PPP项目融资的政策依据

融资租赁在PPP项目融资中的应用正愈来愈受到上位政策的鼓励,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PPP项目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题。譬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接,完善保险资金等参与PPP项目的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帮助各地做好PPP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搭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林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和创新优势,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PPP领域应用的闸门已经打开,PPP领域有望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在“十三五”期间的业务增长点,社会资本方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应抓紧探索PPP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模式,抢占市场先机,把握好发展的新机遇。

 三、融资租赁参与PPP项目的合作模式

  PPP项目包括识别、准备、采购、建设、执行、移交等阶段,融资租赁主要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开展服务——主要针对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但从融资租赁企业的角度看,参与PPP项目主要可以分为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以及作为融资租赁服务公司参与项目两种形式。

(一)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企业主体,也属于是一般工商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是公司法下的正常商业行为,因此其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之一,单独或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共同作为股权投资人参与PPP项目。但与银行等机构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做表内投资并不具备资金方面的明显成本优势,且长期限的股权投资所占用的资金对一般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也会有一定影响——因融资租赁公司自有资金较少,本身也需要对外融资来稳定自身运营,许多企业在运行一般业务时往往是先用表内资金做业务,而后再向银行等资方卖断资产以补充资金,其综合资金实力并不显著。此外,租赁公司一般不具备建设能力和运营能力,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以社会资本方的角色介入PPP项目,主要是通过与建设方、运营方,以及资金方等主要参与主体组建联合体的方式。这一角色与一般承担财务投资职责的社会资本方没有差异,并不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营模式。

  例如四川达州至宣汉快速通道PPP项目。在这一项目PPP项目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及重庆扬子江和远融资租赁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成为该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该项目全长15.989公里,概算投资总额为24.33亿元,初步确定政府投入资金1.2165亿元,占股权比例为20%,社会资本方投入资金为4.866亿元,占股权比例为80%。可以看出,租赁公司在该项目中是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

(二)融资租赁公司以作为供应商和资金方参与PPP项目
  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超过10年,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项目现金流压力较大,但项目上会积累大量的设备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可发挥“融资”和“融物”的双重优势,采用直接租赁、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有效解决PPP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资金需求。相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为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更能够体现其专业特点。

  目前,市场上已有较多融资租赁公司以本业参与PPP项目的案例,如2014年7月,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新津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轨道及设备以直租模式引入资金2.8亿元;同年11月,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了2.5亿元道路管网融资租赁业务。

四、融资租赁参与PPP项目的业务模式

  如前文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参与PPP项目,除了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到项目中,主要还是以融资租赁本身的模式参与到项目中——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模式来看,建设期和运营期会有所区别。

(一)建设期
  PPP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由于初始禀赋不同,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也不相同。

  1、新建项目

  对于新建项目而言,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一般以货币出资,并且项目资产尚未形成,因此更多的是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租赁问题,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信贷较难取得的问题。对于项目建设期资金需求较大的新建项目,一般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给项目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而项目公司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这一形式不仅能减轻项目初期建设的资金压力,也能享受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项目公司的税务成本。

 当然,对于社会资本方企业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获得投资PPP项目公司所需要的资本金,或者以政府借由固定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形成的PPP项目公司资产作为标的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的形式进行融资的需求也同样存在,但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建项目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故在此不做展开。

  2、存量项目

  存量项目是PPP领域新的增长点,与新建项目不同,存量项目中项目公司具有较多的固定资产,对于项目建设期改扩建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抵押融资等方式筹集,具体到融资租赁,主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募集资金,具体操作模式与运营期售后回租的方式类似,详细内容请见下节介绍。
(二)运营期
  PPP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了大量的固定资产,项目运营期间,可以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当项目公司现金流紧张时,项目公司可以就基础设施、设备设施等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相关资产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通资金,并签订回租合同,定期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租金,从而获得资产的使用权,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约定价格转回项目公司,而后项目公司依据PPP合同要求向政府方移交资产。这一交易形式可以达到盘活存量资产,改善项目公司财务现状的效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售后回租业务被认定为金融服务,税率由17%(承租人可抵扣)改变为税率6%(承租人不可抵扣)——售后回租的承租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可能会导致该售后回租业务失去节税优势。

  PPP项目运营期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新增设备等的直接租赁业务——其基本操作模式与建设期类似,但运营期融资租赁服务的主要形式还是售后回租,随着PPP项目落地数量的增加,此块市场将会进一步显现。

五、融资租赁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范

  PPP项目涉及部门众多,审批手续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且多为长期合同,资金需求量大,回款周期持续十至三十年甚至更长,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工期延长甚至项目终止,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介入PPP项目时需要做好五方面相关风险的防范。
(一)PPP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合规
  PPP项目历经立项、设计、入库、采购、建设、运营、移交等多个阶段,涉及流程较多,涵盖领域较广,加上不少地区地方政府对PPP模式的认识不够深入,或者有些地方的政府刻意假借PPP名义搞拉长版BT等不规范的项目,使得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面临极大的难度。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参与PPP项目融资时,需要在前期审查三项重要问题:

  (1)项目立项问题。项目是否立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等,是否办理了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等,以上问题都应该成为项目立项审查的关键点。

  (2)项目入库问题。项目是否完成了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和财政局审核,是否经过政府审核等。

  (3)项目采购问题。项目是否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完成采购,招标或采购流程是否合规,是否签订规范的项目合同等。

  以上问题是PPP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合规的关键,对于不合规的项目,会面临项目不能入库,政府财政拒绝支付,以及银行项目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等诸多风险,应当引起融资租赁企业的重视。

(二)政府行政风险
  政府方虽然在项目公司中并不占据控股地位,但政府方的重要作用仍不容忽视,要重点关注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行政能力。

  财政能力方面,对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由于政府存在付费责任,因此政府是否有能力支付至关重要。为保证项目按时如期支付,要重点关注政府在地方产值、财政收入、负债比率、违约情况等方面的资料信息,尽量降低政府违约风险。

  行政能力方面,虽然理论上PPP模式将基础设施的建造风险转移给了社会资本,但实际上将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并不容易实现。一旦社会资本失败了,政府还需为社会承担最终的的项目失败风险。为了减少行政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期项目接触中,不仅仅针对社会资本方进行考察,同时应该对当地政府的PPP实施机构进行考察,需要求当地机构具备较为全面、清晰的PPP理念,且具有较强的PPP风险应对能力,以尽量避免由于政府行政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项目中止风险。
  
(三)社会资本方能力
  在PPP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中,社会资本方联合体一般占据控股地位,根据目前已落地的PPP项目总结可知,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上的投资额一般占项目资本金的20%~30%——根据政府意愿而定,且根据财政部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要求“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资本金的剩余部分则由负责建设、运营的社会资本方联合资金方一同投资,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方的资质、能力、经验对项目能否正常完工、运营以及融得银行项目贷款的影响较大。

  在此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项目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财务状况、项目经验、高管人员资历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详细审查,考察社会资本的专业能力、融资能力、履约能力和诚信程度,提前评估好项目顺利完成前期融资、建设和成功运营的可能性,引入保险措施,降低完工风险和及其他致使项目中止之风险的发生概率。

(四)项目收益能力
  PPP项目往往投入规模大,项目周期长,故而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来应对资金回流速度较慢的风险。当前PPP项目投资回报率并不高,不少项目投资回报率设定在5.5-6.5%之间,多数社会资本方主要也是靠施工利润平衡项目收益,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较低的回报率之下只能采用高周转的操作模式参与PPP项目——在以融资租赁的模式投资PPP项目后,融资租赁公司要将PPP项目租赁收益包装成保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销售给银行等资金方,这就需要进行严格的成本测算和收益把控,即对项目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进行详细测算,并分别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项目的收益能力进行严格把控,以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理的收益空间。

(五)项目法律风险
  PPP领域的法律法规目前并不完善,特别是项目资产所有权等关键问题目前比较模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融资租赁业务操作的基础,但在当前的PPP项目中,对于项目公司建设形成的资产到底属于政府还是项目公司并没有定论,不同项目处理方式大相径庭,特别是对于土地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上建筑物由项目公司建设的项目,所有权、使用权等的界定更是存在较大争议。融资租赁公司参与PPP项目一定要明确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关注政府或社会资本的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PPP项目,要注意相关资产是否已经设定抵押,应防止多次抵押的产生,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当前,由于PPP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项目收益较低或其他融资方式成本更具竞争力等方面的原因,融资租赁在PPP领域的应用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相关业务并没有大规模的开展。随着“新生代”的PPP项目逐步进入运营阶段,以及PPP条例的出台和资产权属等关键问题的不断明确,融资租赁在PPP领域的应用势必将会越来越广泛。积极布局PPP项目各行业领域,探索融资租赁介入PPP项目的创新模式和路径,将会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下一阶段发展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