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交易合同是市场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商贸合同类型,存在巨量应收账款有待保理行业发掘。笔者认为,认真审核买卖双方交易合同,是开展保理项下风控业务的核心与关键环节,需要业内同仁特别关注。笔者结合长期保理法律服务的经验,认为保理业务项下审核买卖双方交易合同应当关注以下七个方面。

商业保理作为一项保理商受让交易合同中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及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商贸服务,存在保理业务合同和赊销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两层合同关系。相对而言,保理业务项下的保理法律关系,保理公司较为熟悉,有关产品类型、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也由保理公司草拟,保理公司更容易掌控风险;而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来说,由于这些交易合同涉及到行业和交易类型多种多样,交易条件纷繁复杂,保理公司往往很难介入。审核买卖双方交易合同既是保理业务风险管控的难点,也是保理业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审核保理业务项下买卖双方交易合同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首先关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
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在民事法律层面,实际上是一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受《合同法》79条所调整,《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一般而言,除了军事设备等对内政外交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的,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有关权利不得转让的类型。所以是否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导致有关权利无法进行转让,就成为保理公司从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合同权利无法转让,后续保理业务就无从谈起,所以保理公司应当首先关注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中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一般而言,上述条款往往表述为:“严禁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当事人”或“未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得转让。”其中,前者意味着交易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不得转让,此类合同无法开展保理业务;后者就合同项下权利存在限制转让条款,需要达成相关条件,方能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保理公司需要和买卖双方确认是否能达成上述条件。

二、着重把控付款条件相关条款
确认了合同项下权利能否转让,就要将风控重点放在保理业务标的——应收账款本身层面。保理业务为当事人提供保理融资及信用风险担保等商贸服务,并不同于一般融资或担保业务更关注融资人或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作为一类动产融资新工具,保理业务更关注应收账款本身的情况。

常言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风控人员应当着重把控买卖双方交易合同当中的付款条件,确定该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如果付款条件显示买方已经付款则应收账款不存在,不能开展保理业务。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以票据作为付款方式的交易合同,风控人员应当主动联系买卖双方,确定有关票据是否已经开具。在票据开具时间早于保理合同的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开具票据就已经意味着买方已经支付合同价款,应收账款不存在,同样不宜开展保理业务。

三、审查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对照申请人的需求
确定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应收账款存在,风控人员就应当就应收账款作进一步审核,确定该合同的应收账款具体是怎样的,是否与当事人的需求相符?从操作角度,风控人员需要确定金额、账期等应收账款基本情况。例如,一个当事人申请保理融资1000万,实际上的应收账款只有500万,则应收账款无法完全覆盖当事人的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基于应收账款500万为当事人提供保理融资1000万风险巨大。风控人员在审查应收账款基本情况时,需要时时与申请人的需求相对应,应收账款是否足够覆盖保理公司的业务风险。

相对于应收账款各要素都确定,一个常见情况是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中部分应收账款基本情况不确定,例如应收账款金额不确定。例如合同中约定:“实际付款金额以实际收到货品为准”,风控人员需要对比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单据,方能确定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在明保理业务合同中,保理公司可以要求交易合同当中的买卖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应收账款的金额、账期,是否成立等基本情况,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原有不确定的应收账款情况确定下来。

四、明确应收账款类型,梳理交易流程
应收账款已经确定,风控人员就要对交易合同通篇做一个梳理,明确应收账款的类型和整个合同的交易流程。首先,从应收账款类型角度,当前保理行业制度建设还以各地试点政策为主,一些地方政策结合保理业务一般规律,总结了多类不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类型,值得保理公司参考。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例: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

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二)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三)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五)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六)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七)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九)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在开展上述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应当谨慎操作。

从交易流程角度,保理公司需要明确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买卖合同也从原有的货款两清的交易流程演化出多种交易流程。阶段性付款、验收后付款、发货前备货保证金等等交易流程不一而足。风控人员需要确定各种交易流程项下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方能把控风控当中的审查要点。例如货到付款需要审核货物的运送情况,阶段性付款需要明确客户申请保理义务的应收账款是哪一阶段的,验收后备款客户是否提供了验收单据。在审查这些交易流程中,一个红线风控人员需要反复向客户提示,逾期的应收账款不得开展保理业务,此类业务不仅风险较大,对保理公司自身也触犯了应收账款应当在正常的付款期限内的监管规定。

五、不能忽视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
虽然保理业务是一种以审查应收账款为核心的替代性信用模式,但并不意味着交易合同项下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就不用做任何审查。从合同审查角度,需要明确交易合同当中的买卖双方是否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申请人是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保理业务申请人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不仅对申请人自身构成应收账款转让环节的无权处分,对保理公司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没有履行谨慎审查义务,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存在合规性风险。

除此之外,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审查,还包括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历史交易关系等方面。其中前者买卖双方在关联关系,有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提供虚假交易合同骗取保理公司开展业务,应收账款并不真实存在。后者保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其与买方的历史交易材料,并与本次申请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做对应,审查交易合同是否符合双方历史交易一般规律,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

六、额外就担保、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进行审查
市场经济中,买方为证明自身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经常会在交易合同上额外提供担保、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此类增信措施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信用水平。保理公司在开展此类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最好将应收账款项下所附带的增信措施一并受让过来,以便自己受让的应收账款能够到期足额偿付,所以风控人员在应收账款存在增信措施时,需要额外对这些增信措施进行审查。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保证作为增信措施的,需要审查保证合同是否对被担保权利转让有限制?若有,则保证人不就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承担保证义务,保理公司可以要求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以抵押作为增信措施的,应当尽快做抵押变更登记;以质押作为增信措施的,应当在受让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一并受让原债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受让质权。

七、审查买卖合同文末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笔者团队的统计,人民法院审理的保理相关纠纷,最多的类型就是应收账款虚假,应收账款虚假最核心的表现就是印章签字等内容存在伪造情况。这种纠纷类型之所以广泛存在,原因就在于伪造印章成本低,保理公司不宜察觉,保理公司需要着重予以注意。

具体而言,保理公司应当审查交易合同当中的签约生效条款,审查签字人是否是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签字人,审查印鉴上的盖章是否是交易双方的有权印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客户要求交易合同当事人提供自己在银行、工商部门存留的印鉴以及双方过去的签约合同,保理公司可比对相关材料的印鉴是否和买卖合同相一致,防范应收账款因签章不真实,而导致应收账款不存在的业务风险。

结语
以上为笔者就保理公司在审查买卖双方交易合同审查,所提出应当着重关注的七个方面内容,分享给各位保理行业同仁,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