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的发展

融资租赁是二十世纪5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由于其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兼有融资、投资、贸易、资产管理的功能,自1952年在美国产生以后,便迅速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尤其对于融资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而言,融资租赁不失为企业融资的首选方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眼光投向了这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财务、税收等多领域的边缘产业。

租赁形式主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特征,将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特殊信用形式,现在主要有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租赁、委托租赁等形式。

我国于1982年引入融资租赁方式,之后相继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第一家中资租赁公司。此后,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形式,开始在中国快速发展。按照我国对WTO的承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项改革措施中对融资租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允许外资租赁公司与中国租赁公司在相同的时间内提供金融服务。

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融资租赁与税收的关系之密切超乎寻常,税收对租赁业有支配性影响。在企业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企业融资租赁发展初期,税收优惠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例如,在美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联邦及各州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融资租赁法规以刺激企业融资租赁的发展。美国著名租赁专家阿曼波将税收制度列为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税收对融资租赁发展的促进作用可见一斑。

税率差别理论认为,融资租赁之所以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是承租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能从融资租赁资产那里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利益。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利益越大,融资租赁就越具有吸引力。

在经济实践中,融资租赁资产的实际税收收益就是资产在折旧期内计提的折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特别是,如果高税负的企业从低税负的企业租入资产,由于融资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高税负的企业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税收收益,这样一来,承租方就得到了融资租赁资产折旧带来的税收收益。同时,承租企业会将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以融资租赁费用的形式部分转让给出租方,这样出租方通过出租资产也能充分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此,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都会因融资租赁获得税收收益。

宫内义彦(1990)认为,对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融资租赁能发挥更大的经济促进作用。巴克利(Barclay)和史密斯(Smith,1995)的研究揭示,面临高税负率的企业更易采取融资租赁。拉斯弗(Lasfer)和莱维斯(Levis,1998)也认为,对于上市和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债务融资的一种替代手段。而对于大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则是债务融资的一种有益补充。就平均水平而言,存在融资租赁的企业比不存在融资租赁的企业更具有显著的获利特征。艾伦·古达克(Alan.Goodacre,2003)的实证研究证据显示,很多公司把经营租赁作为公司融资的主要来源,尤其是零售行业的公司。

国内学者张晓东和程坦(1992)指出我国企业融资租赁没有好的优惠政策,如在税收、租金摊销等方面,这些制约因素极大地影响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展。黄秀清(2000)认为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对发展融资租赁存在不利影响。现行税制把融资租赁业和银行业相提并论,课征相同的税目、相同的高税率的税收,严重影响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刘敬东(2002)认为我国目前企业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极不系统,且没有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融资租赁的发展,进一步提出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应参照英美企业融资租赁发展初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三、融资租赁管理

特别提示: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研究税收与融资租赁关系的研究成果均考虑的是企业所得税问题;而我国学者研究此问题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问题(前面已提及,此处不多讲)。主要基于我国税收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请注意,不同税种相关政策与融资租赁关系需研究问题的差异。我国情况更复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融资租赁影响也有一定叠加-------

“借款或租赁安排”是交易双方基于避税目的,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对已经或将要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运用租赁契约或借款契约安排的包括业务流程设计和法律形式包装等内容在内的税收筹划方案。

我国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区别对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也就是说,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支出计入“固定资产”,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逐期实现扣除,而承租人的经营租赁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欲获得所需设备,采用银行贷款直接购买、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三种不同的形式在税收利益上是有差异的,比较如下:

(1)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可获得贷款利息和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好处,购买时还可能获得一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2)经营租赁只有支付的租赁费直接税前扣除,但企业不得对租入设备计提折旧,租入设备的损耗也不能抵税。

(3)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企业对融资租赁设备计提的折旧可税前扣除。(承租企业支付租金超过计提折旧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应将这几种获得设备的方式所要承担的税收进行比较,并考虑其他非税成本的影响,合理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租赁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经济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因此,企业应该转变观念,在扩大自身融资渠道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