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办公房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的交易价格向关联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位于山西路 126、128 号 26、27 层办公房。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关联交易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对公司经营发展无不利影响,对公司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无不利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降低办公房运维成本和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公司决定以公开挂牌确认价格 40831200.00 元向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航空产业集团”)出售位于山西路 126、128 号 26、27 层办公房。截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双方已签订完成《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因江苏航空产业集团与我公司同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通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江苏航空产业集团与我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关联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也未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 5%,且该笔关联交易发生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低于公司资本净额的 10%,属一般关联交易,根据《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

  二、关联方情况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成立于 1994 年 10 月,注册资本 8617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正义,主营航空加油、房地产、交通科技。2006年 6 月,经省政府决定,该集团并入江苏交通控股,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截至 2017 年末,江苏航空产业集团资产总额 213,301.99 万元,资产净额 169101.46 万元,营业收入 324383.53 万元,净利润27992.69 万元。

  三、关联交易审议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和泰办公房和新模范马路办公房的议案》,同意处置位于山西路 126、128 号 26、27 层房产。经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挂牌并确定唯一意向受让方后,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山西路和泰大厦办公房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以 40831200.00 元的交易价格向关联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出售房产。公司独立董事颜延、裴平、王明朗、孙传绪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山西路 126、128 号和泰国际大厦 26、27 层,共 2 套,证载建筑面积共 2532.17 平方米,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证载权利人为本公司。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本次交易标的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北方亚事)评估,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北方亚事选取了与标的房产相类似且于评估基准日附近交易的三个案例,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估南京和泰国际大厦、新模范马路 92 号房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 01-452 号),认为在评估基准日,公司委估的南京和泰国际大厦房产市场价值为40831200.00 元,该报告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30日期间内有效,相关材料已于本公告出具当日一并挂网。

  本次交易采公开挂牌方式,至挂牌截止日,交易标的意向受让方

  唯一,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 40831200.00 元成交。

  六、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交易主要内容

  公 司 与 交 易 对 方 江 苏 航 空 产 业 集 团 协 商 一 致 , 确 定 以40831200.00 元转让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126、128 号2601、2701 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江苏航空产业集团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一次性划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指定交易结算账户。

  (二)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对方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有能力按照协议规定的日期支付购房款。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房产处置暨关联交易系综合考虑了监管要求、办公楼维护成本及未来升值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运维成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没有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综合考量了监管要求、办公楼维护成本及未来升值空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基于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结合市场公允价格,通过挂牌方式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和公允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关于出售山西路和泰大厦办公房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估南京和泰国际大厦、新模范马路92号房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 01-452 号)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