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在租赁ABS中的设置及处理

1、租赁保证金的定义和功能

1.1租赁保证金的概念

租赁保证金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在合同履行结束时,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保证金俗称为租赁押金。保证金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可不计息(实务中后者更常见)。

1.2租赁保证金的功能

(1)使合同生效。租赁保证金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行动上表明承租人的租赁意愿,它使租赁合同生效。因此,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后,如果出租人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合同,将对承租人予以赔偿。对此,在中国融资租赁供应严重不足的今天,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对此没有赔偿,但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当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少缴学费。

(2)降低融资比例。一方面,减少承租人实际负债的数量与比例,提高其偿债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减少出租人的信用敞口,减少租赁公司净现金流出。

(3)控制租赁风险。在动机层次上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层次上,以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等租赁风险时,出租人可以先行扣收保证金,以降低不良资产(及租赁损失);保证金抵扣功能(和租赁的加速折旧),使租赁期中的退回设备具有价格优势,拍卖处置或回购也更容易实现。

(4)提高内部收益率。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公司先行收到资金,将提高融资的收益水平。比如,100万元租赁,3年,手续费3%,账面利率9%,期初付租,当保证金为10%时,内部收益率为14.5%,如果将保证金提高到15%,内部收益率将上升到16.4%。

(5)缓解临时性付租困难。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过程,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出现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进而不能按预定计划支付一定时期的租金。此时,经承租人书面申请,说明欠租原因并有确实、可靠的后续租金来源,可以先用租赁保证金垫付1-2期租金(租金支付周期短的<比如每月或每二月一付租>可以垫付二期,租金支付周期长<比如每季度一付租>则只能垫付一期租金),在允许垫付的最长期限到期前,承租人须及时补足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加罚利息),可以维持继续租赁。而且,合同约定以保证金垫付租金的次数,视租期和付租频率最多不能超过2次或3次。这种人性化的处理,使理性的金融行为与厂商分期付款中厂商对买家非恶意欠款予以谅解的人性化得到较好的协调,可以更大扩展融资租赁的市场空间,在设备融资,特别是厂商促销租赁领域,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有的租赁公司完全无视或放弃保证金的此项功能,租金逾期率高,处理生硬(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影响其市场口碑,于业务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都不利,值得反思、改善,使经营与管理更加精细化、准确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当然,以保证金缓减临时付租困难,并不是说租赁公司因此而放松租后管理,放松租金的催收。相反,给承租人陈述付租困难并申请以保证金垫付租金,可让租赁公司在体谅承租人、双方继续合作的氛围下更深入把握承租人经营的真实情况和可偿债的资产情况,有利于更好的帮助承租人走出经营困境,或更充分地保障和实现租赁债权。

2、保证金在租赁ABS中的设置及处理

2.1保证金入池专项计划资产

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保证金,系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向出租人缴纳的、承诺在以后每个付款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一定比例的现金,正常情况下承租人最后一期租赁款偿付完毕后,保证金会返还至承租人,或者直接冲抵最后未付的租赁款。而在任一还款日,承租人逾期未付租赁款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租赁ABS中,考虑到入池租赁应付款相关的保证金同时入池,会大幅缩减募集资金规模,即租赁公司实际募集到的资金需要从专项计划中扣除保证金的规模。因此一般不会将保证金实质入池,而是留在原始权益人账上代为保管,一旦某笔租赁资产逾期,按照约定基础资产实质包含了“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逾期资产对应的现金流会从保证金中划入专项计划。

另外,尽管保证金通常不入池专项计划资产,但是可以将保证金的收益入池,在广发恒进-平安租赁专项中,保证金不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保证金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保证金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将到期分配,期间不作分配。保证金的收益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并于最后一期兑付。

2.2保证金科目及保证金担保

尽管保证金初始不入池,但租赁ABS一般会在专项/信托计划账户下设置保证金科目,与原始权益人约定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科目的条件。保证金科目,是指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在托管账户核算科目下设立的用于核算保证金的会计核算科目。

在承租人未能如约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科目的资金将对差额进行补足。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抵作租金、逾期利息,该部分资金应作为基础资产回收款于回收款转付日直接划入专项/信托账户并相应记入收益账;同时,承租人有义务在扣除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补足相应保证金数额并承担相应利息。相较于其他债权资产,保证金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有安排,为租赁ABS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

保证金划入保证金科目的时点设置也不尽相同。有些专项计划会在产品成立时就将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而有些项目则将保证金科目设置在权利完善事件当中,并规定保证金无需在权利完善事项或加速清偿事项未发生时转付保证金科目。此考虑主要是涉及到出表的问题。若直接将保证金担保设置为增信措施,此时如果保证金不能从出租方出表,实质上等同出租方提供了一项流动性支持。这会导致无法通过过手测试,从而影响出表。但如果运用权利完善事件的方式,可以使保证金不从出租方出表并且不影响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出表。

若专项计划规定保证金无需在权利完善事项或加速清偿事项未发生时转付保证金科目,则当发生资产服务机构丧失服务能力事件、单笔基础资产出现保证金抵扣租金等情况,则有可能发生保证金无法入池的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分配。

防范措施:计划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其经营风险,并做好相关缓释措施。专项计划已有相关标准,规定了保证金划付的流程。计划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标准,确保保证金的入池安全。

3、租赁ABS新规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挂牌条件第二章第四条: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出租人应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出卖人不存在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出租人的抗辩事由。出租人应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租赁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租金支付条件已满足,历史租金支付情况良好;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挂牌条件第二章第五条:保证金、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担保权益及其他权利(如有)未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或未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资产服务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相关权益的管理及运作方式,并充分揭示风险。

信息披露指南第二章第八条:(二)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业务形式占比情况(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租赁物描述等情况、原始权益人在获取租赁物时的付款情况、租赁物交付情况、租赁物投保情况、债务人行业及地区分布、入池资产信用等级分布(如有)、未偿本金余额分布、剩余期限分布、利率与计息方式、租金偿还方式及分布、首付款比例分布(如有)、担保人、担保形式及担保物/保证金对债务的覆盖比例(如有)、保证金收取及管理情况、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方情况、涉及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风险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并以计划说明书附件列表形式披露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占比最大的20笔基础资产的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