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租赁出口的概念。跨境租赁、离岸租赁和租赁出口,首先最小的概念是离岸租赁,主要是指出租人在境内,比如出租人设在南沙,所谓离岸一定是租赁物不在境内,既然租赁物不在境内,正常情况下承租人也在境外。更多情况下,租赁物的生产厂商也在境外,提高中国全球竞争力离岸租赁一定会成为常态,全球的融资租赁做得最好的应该是爱尔兰,其实爱尔兰99%都是离岸租赁,爱尔兰只是STV的注册地,或者是这家公司的注册地。
    回到租赁出口,我们当时研究主要是从中国的本土出发,主要是两个点:1、关注中国生产、中国制造。2、和离岸非常相似,即关注中国的租赁公司提供全球服务,虽然是中国制造,但是服务比如通过南沙,设在南沙的租赁公司,关键是租赁提供的最后的主体是中国的。租赁研究恰好是研究这两个,当然这研究是基于目前的实践。其实,以中国设备作为租赁物。 也是比较高级的形态,目前体量最大的是供应租赁在爱尔兰,听说海外资产有1000多亿规模,国营大约有五六百亿的规模。
   不管什么样的交易最后要落到法律的框架,法律的框架肯定有一个定位,在我们粗浅的研究来看,租赁出口最明显的特征是服务贸易。这里有两种情形,我们说服务贸易的时候,主要是参考WTO,在这个书没有出版之前专门有专家研究了美国的PPP,如果美国完成了这个规则,在WTO的框架下我们做的话需要重新学习,如果美国做PPP的话,会对中国做租赁出口设置很多障碍。幸好后面没有了,这里有很多原因。这是我们理解租赁出口,理解现在做跨境租赁和离岸租赁交易最明显的特征,我们要理解它,首先它是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相对应的是货物贸易和对外投资。
    这三个特征有时候在一个交易结果中都会体现,只是最显著最本质的特征是服务贸易。
    跨境租赁的交易进行分类,主要有两个标准:首先,最主要的标准,服务贸易有四类,和跨境租赁对应的是过境交付和商业存在。什么是过境交付?我的服务要通过两个国境跨境交付,比如中国国内的租赁不涉及到境外,但如果是我们在南沙设一个SPV,租在马来西亚,这个租赁物交给马来西亚,这是表象,关键是服务是通过南沙把租赁服务提供给马来西亚,这是本质的特点。另外,商业存在,不能直接在南沙直接为马来西亚提供服务,要在马来西亚设立一个租赁公司。我们有一个项目有一个特殊的结构,现在在马来西亚考虑到底要不要设立商业存在。这是一种经常考虑的问题。
    主要的标准是租赁服务提供方式,到底是过境交付还是商业存在,还有一种是商业合作,即转租赁。一个项目我一家搞不定的时候,尤其是租赁的目的地的风险难以把控的时候可以找当地的租赁公司合作。所以,商业合作也是很多结构向下可以考虑的。
    另外辅助的标准是供应商的标准,到底供应商在境内还是境外,我们中国的租赁公司发展到今天,现在还有很多觉得供应商一定要在境内。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慢慢地把供应商和承租人在境外作为一种常态。
    第二点,供应商是境外的。目前国内已经有不少案例,离岸租赁尤其是飞机和船舶,飞机有很多离岸租赁。
    第三点,商业存在为主,出租人在境外,我们在境外这里SPV,目前我们的实践是设在目的国有时候是必不可少的。前年有一单,为了保护租赁公司的物权不得不在中东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小的租赁公司。除了极少数的目的地有硬性的要求以外,我们在香港,比如康富的平台公司就在香港,爱尔兰和新加坡这些都是我们优先考虑的国家。
    这些核心特点是SPV在境外,商业存在,其他因素没有变,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境内的,陈总的光伏电站是这样的概念,SPV出租人在香港,厂商是中国,承租人是印度的项目公司。
    第二部分,如何选择交易结构,哪一个因素如何决定如何取舍,首先关注这几个因素。首先是东道国的市场准入程度,租赁周期、租赁物类型、税费成本等。
    目前我们的业务中有很多国家,尤其是在中小国家,科威特是这样的国家,不允许跨境的持有,必须要在当地,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不能有境外的某个主体持有,这样境外不能有出租人租给科威特了,所以东道国的市场准入要先问一个问题,如果不行的话只能在当地设SPV,或者转租赁,或者通过国际互通贸易再设计一个租赁结构,这是第一要素。
    关于租赁周期,如果周期短,不一定要在当地设。还有租赁物的类型,如果租赁物容易移动,比如爱尔兰这样的国家,能够首先把飞机租赁做出来,因为飞机的类型以及国际跨境的移动比较方便,所以无所谓,SPV不需要注册在哪一个国家。当然也有其他的问题。当租赁物特别容易移动的时候,可以设在某一个集中的地方,如果租赁物本身很难移动,可能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做跨境的结构。通过跨境未来处置租赁物的可能性比较低,所以租赁物的类型对结构影响很大,当然租赁公司自身的实力比较重要,毕竟这是跨境的,除了人才和资金的投入等,这些也是条件。最后决定项目能否落地,税费成本非常关键,两国之间是否有税收协定,有时候有些国家税根本不确定,随时在变,这就非常麻烦,税收成本在每个交易结构中可能是一个成败的关键因素。
    第三部分,租赁出口相关法律。
    对法律框架要求是三个:国际法、国内法和东道国法。
    关于国际法,现在主要在WTO的框架走,还有特殊的租赁物,比如飞机、铁路、空间资产,今天上午杨总要做火箭发射,还有一些能够在空间长期存留的卫星等等,这些东西到底怎么样确认物权?有一个公约,把飞机、铁路和空间资产的国际利益,主要是针对所有权和租赁权、使用权,尤其和租赁相关的租赁权,通过一个国际公约在国际登记处等级,就像把全球当做一个国家,把物权机关做成一个,各个国家来参与。我们说跨境租赁、租赁出口和离岸租赁有很多逻辑和国内一样,我们需要物权的保护。对于特殊的租赁物,比如飞机,有物权的保护体系。
    在中国目前出租人要取回租赁物有很多租赁公司不敢,也不方便直接取回,有时候是底气不足,如果一个出租人遇到了逾期的承租,要取回的话发生的一切成果是承租人承担。现在不是这样的,尤其是中国在取回的时候面临很大的压力。
    关于国内法,租赁有三个属性,本质是服务贸易,第二是货物贸易,然后是对外投资,既然有三个特征,和三个法律都相关。比如对外投资,如果商业存在,要经常看看对外投资在哪里登记和备案,额度也不断地在变,对外投资是非常重要的。还有税收,对于租赁出口向下外汇的登记怎么样已经有了更新的规定。资本向下的话需要预先登记。
    保险担保方面,在其他的国家尤其是美国,有租赁和对外投资的保险,国家给了非常大的力度,只有这种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才能担当这样的责任。我们对保险需要非常重视。
    第四部分,租赁出口常见法律问题。
    东道国的选择问题,这只是参考,首先对融资租赁有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果那个国家的税非常高,环境非常不友好,尤其和中国没有建交的话,这些国家不能选择。
 1、税费的成本,我们每一个交易都要看看,和中国签订了什么样的税收协定。对外投资的办理,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
2、租赁出口退税问题。有一些硬性的要求,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租赁物要实际离境,对于特殊的海外作业平台有特殊的主体,在中国远海作业的话也可以出口退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口退税。有时候我们要比较到底是通过国际贸易出去还是通过租赁出去,从某一个角度来讲,由于有租赁出口的退税,导致我们租赁出口的环节退税和贸易退税没有一点的劣势。但如果以前没有出口退税的政策,那个时候我们同样的货物的出口,租赁向下是有劣势的,当然,现在整个政策在全国推广。
3、外汇的管制。这些年我比较明显的感觉是,在广州,由于广州开放程度非常高,广州对外汇的理解和把握非常灵活,理念也非常先进,我曾经对广州有非常深刻的体验。南沙正好座落在广州市,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家坐在会议室可能没有感觉,但是一个业务做出来,这些地方对业务的理解不一样,首先非常熟悉,而且也非常支持,不像有些地方,你来求我了,我得为难一下你。相比较而言,这点更加开放和支持。
 4、物权及担保权利登记问题。由于跨境担保管理办法,跨境登记我国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一些政策不明朗的地方,但是总得来说有明确的依据了,但是一定要知道,及时地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的话,有可能到你真正要担保履约的时候就有麻烦,当然这个担保履约不是每一个跨境担保都要登记,只是涉及到资金的新流动,比如资金已经有跨境流动了,但是这个向下,这个资金本来有境外的承租人,比如南沙的SPV租给香港的船,境内的主体为香港那个承租人,实际上境内主体是香港承租人的母公司,虽然这是跨境的租赁,但这时候不需要登记。
    5、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海成立了金融法院,杭州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广州南沙也在对款经争议的解决做一些努力,当然,就在南沙旁边有一个毛轴湾区(音)香港仲裁中心,也是非常理想的仲裁机构。依照香港法成立的仲裁机构比较放心,对于中国的出租人,我想选用香港仲裁中心,我们会选择这样的仲裁中心。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大家可以考虑毛轴(音)的香港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