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担保纠纷

未经内部程序决议的担保效力问题

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能够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公司担保人往往以未经内部程序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48】出租人已形式审查,保证方不得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案例索引:金鼎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148号]

案情简介:金鼎公司(出租人/买受人)与常林机械公司(承租人/出卖人)成立有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再有,德润公司(保证方)与金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常林机械公司的租金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常林机械公司欠付租金形成纠纷。

争议焦点:保证方以其所作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如何适用。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金鼎公司提交了由德润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出租人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保证方不得以“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才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无权产生此类决议”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49】保证方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和批准,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案例索引:马成龙、中铁第十九工程局道路桥梁工程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案情简介:中联融资公司(出租人)与马某(承租人)就八台混凝土搅拌运输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十九局桥梁处为马某的租金债务向中联融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担保合同》。后因马某欠付租金,中联融资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担保合同未经保证方公司决议和批准,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会决议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对外约束善意交易相对人。另,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对违反该规范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保证金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若约定了“租赁保证金”条款,当承租人违约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直接用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当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时,租赁保证金冲抵末期租金。

【案例50】合同约定保证金抵扣项和抵扣顺序,依合同约定抵扣

案例索引:北京坤宇圣世公司诉中方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7603号]

案情简介:道生公司(出租人)与中方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方公司依约支付了 500 万元保证金。坤宇公司受让案涉债权后,作为新的出租人诉至法院向中方公司主张欠付租金。

争议焦点: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主张以保证金抵扣租金和利息总额,承租人主张以保证金抵扣租金,保证金如何抵扣。

裁判要旨:案涉合同约定:“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按逾期利息、其他应付款项、应付租前息/租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权利,即在中方公司欠租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选择“是否”以保证金冲抵租金、利息等,及相应的“冲抵顺序”。因此,承租人主张以保证金抵扣到期租金无依据。

【案例51】保证金足以冲抵欠付租金,并不改变承租人违约行为认定

案例索引:欧力士融资租赁公司与福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96号]

案情简介:欧力士公司(出租人)与福昌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欧力士公司根据福昌公司的要求购买真空蒸著机并将其出租给福昌公司使用。福昌公司提前支付欧力士公司租赁保证金,后因福昌公司欠付租金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承租人交付的租赁保证金足以冲抵租金,当承租人欠付租金,是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福昌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保证金系用以担保承租人福昌公司按约履行债务,福昌公司未如约履行时,出租人欧力士公司有权以保证金冲抵租金,但是,保证金冲抵行为系承租人违约后对出租人权利的救济,并未改变福昌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行为的违约性质,各方当事人亦未约定冲抵可视为福昌公司不构成违约。

租赁保证金和罚息可否并处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保证金发挥合同的担保作用,可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将其用于冲抵;而罚息的性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属于违约金,是对守约方出租人的赔偿和违约方承租人的惩罚。因此,二者可并处。

【案例52】合同同时约定租赁保证金和罚息,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一并主张

案例索引: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公司与唐山蓝猫饮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38号]

案情简介:长城金融公司(出租人/买受人)与唐山蓝猫公司(承租人/出卖人)签订《回租租赁合同》,约定“保证金”条款,“若唐山蓝猫公司欠租,应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之后,唐山蓝猫公司依约支付1500万元保证金。因唐山蓝猫公司欠租,长城金融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出租人长城金融公司能否同时主张扣除租赁保证金和逾期罚息,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出租人主张租金数额时扣除 1500 万元租赁保证金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的 "罚息 " 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不属于损失,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唐山蓝猫公司欠付租金时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罚息”(违约金)。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实践中,存在不少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之实的情形,以规避国家关于借贷政策限制。若主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实务中各方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

【案例53】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案例索引: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

案情简介:国泰租赁公司(出租人)与三威置业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威置业公司将 137 套商品房转让给国泰租赁公司,再回租该商品房。再有,鑫海投资公司、鑫海担保公司同意就三威置业公司的租金债务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争议焦点:主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保证方主张其仅为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担保而非借款合同,出租人主张保证方仍应担责,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三威置业公司(承租人)用案涉借款偿还了对保证方鑫海投资公司的欠款,故鑫海投资公司在提供保证担保时对案涉租赁物为违章建筑的事实应属明知;鑫海投资公司、鑫海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担保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亦应知道案涉融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实际性质。因此,案涉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

回购纠纷

出租人为保证其融资租赁债权实现,而出卖人为扩大市场销量,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常常要求出卖人承担回购责任,即承租人欠付或不能支付租金时,由出卖人回购租赁物。然而,回购条件是否成就、回购价格如何计算、回购请求可否一并主张等均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案例54】回购合同有效且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则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案例索引:西安航空机电公司与中航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二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1号]

案情简介:中航租赁公司(出租人)与安庆比雷福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航租赁公司(买受人)与西安航空机电公司(出卖人)签订《回购合同》,约定:“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清偿到期租金或管理费并拖欠达三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立即履行回购义务,一次性全额支付回购价款。”

争议焦点:出卖人西安航空机电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回购责任。

裁判要旨:回购责任承担需要两大条件:其一,回购合同有效订立,其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回购合同》有关生效条件的约定已满足,《回购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后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西安航空机电公司应当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案例55】回购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回购方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与溧阳昌兴钢铁公司、江苏申特钢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49号]

案情简介: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与昌兴公司(承租人)、信力筑正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与信力筑正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因昌兴公司欠租,民生金融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承担回购责任。

争议焦点:出卖人回购租赁物的回购价款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案涉《回购合同》约定:回购价格包括到期未支付租金和所有未到期租金、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鉴于出租人就“其他合理费用”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对该项费用不计算在回购价款范围内,信力筑正公司应在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范围内支付回购款。

【案例56】出租人主张权利,可以一并要求承租人与回购方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天光雷诺汽车公司与山重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77号]

案情简介:山重公司(出租人)与兴荣胜公司(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天光雷诺公司(出卖人/回购方)为前述租赁物承担回购义务。因兴荣胜公司欠租,山重公司诉至法院主张:(1)兴荣胜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3)天光雷诺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若任何一方履行了付款责任,其他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减少同等金额。

争议焦点:出租人一并要求承租人与回购方担责,回购方主张因回购与融资租赁合同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不应同案处理,如何适用。

裁判要旨:出租人基于回购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密切联系,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如承租人、回购方、保证方等任何一方履行了相应付款责任,其他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减少同等金额。因此,出租人山重公司一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会造成其权利主张重复或冲突,亦可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据此判决各方当事人应承担响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