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存在三次规范性文件,分别为《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颁布,简称“融租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颁布,简称“合同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颁布,简称“融租解释”)。以“融租解释”为时间点,各级法院在处理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开展融租业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84号海迪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观点二:“融租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该“融租解释”,根据“融租解释”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再7号成都义武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彭四军、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观点三: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而超出经营资质所订立合同的,但因本案的合同交易模式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特征,不能以此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以上三案,分别属于“融租解释”施行前、施行中、施行后法院对于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文重点分析“融租解释”实施前后的相关变化。

一、“融租解释”施行前

1996年5月27日颁布的“融租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在“融租规定”的时代,我国施行的是《经济合同法》(1982年-1999年),该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国家政策、计划以及超越权限实施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因而在1996年制定颁布的“融租规定”确认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也就有了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意义,并且在同时代制定颁布的《民法通则》也坚持类似的观点。另外,融租租赁合同在经济合同法中属于无名合同。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年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对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明显开始松动。

二、“融租解释”施行后

2014年3月1日施行的“融租解释”改变了“融租规定”直接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本着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稳定性,谨慎认定合同无效。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改变了原来以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主要是对双方之间交易结构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而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存在,另外即便双方之间的交易特征不符合融资租赁,也应当以双方之间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如上所述,即便是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如果其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交易模式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该行为属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作出裁判,不能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三、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评价

“融租解释”施行后,法院不再直接以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需要取得特许经营资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分别规范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注册资本的管理要求,并明确规定从事融资业务企业均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如企业长期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融资业务,轻则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特别是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履行相关职责,融租租赁行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