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租赁界,许多租赁公司以放款日,即支付设备款项的日期,作为起租日,即租赁对价的起算日,这种做法其实是有问题的。

1. 租赁(Leasing)作为以让渡资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对价的一种商业行为,以承租人收到设备并接受设备租赁的日期(设备接受日,acceptance date)作为起租日,是最符合租赁逻辑的;这跟贷款业务中,以资金借入方收到款项的日期(对资金出借方而言,即是放款日)作为贷款对价,即利息,的起算日一样,是应该好理解的。事实上,以设备接受日作为起租日,是西方租赁界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部分租赁公司一贯坚持的正确做法。而以放款日作为起租日,则有误把租赁当作贷款操作之嫌。

2. 把放款日作为起租日通常会使租赁公司蒙受损失。因为通常情况下,租赁公司可以在供货商交付设备一段时间后再向供货商支付货款。遵循租赁的正常逻辑,在承租人接受设备后,即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而在设备交付一段时间后,再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显然是最有利于租赁公司的资金运作方式。 而以放款日作为起租日,则租赁公司无疑丧失了这种“福利”。 

3. 以放款日作为起租日会增加租赁公司的风险暴露。净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名义购买人,并不对供货商的选择,设备的选型、价格谈判等诸多事项拥有话事权,因此,在承租人收到设备并向出租人出函确认接受之后,再支付供货商货款,本是对租赁公司的一个必要的且适当的保护。如若以放款日作为起租日,则租赁公司可能失去这层天然保护;且在尽早开始产生收入的正常愿望推动下,租赁公司还可能愿意放弃这种保护, 转而在未收到设备的情况下提前付款,从而使自己暴露在不必要的巨大风险之下。

最近爆出的“远程视界”案正好生动地诠释了这种情形。“远程视界”是一家远程医疗服务集团公司。 它与大城市三甲医院的专家联合,与全国区、县级基层公立医院开展科室共建。新建科室的设备由“远程视界”作为供货方,并由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给科室使用;大城市的医疗专家则向这些科室提供远程技术支持。“远程视界”、医疗专家和基层医院三方分享科室收益。但在科室收入的一个确定的比例足够支付租金前,由“远程视界”向租赁公司垫付租金和保证金。为了推动业务发展,“远程视界”共引进了38家租赁公司同其合作;在设备交付前,“远程视界”要求租赁公司向其预付设备款。在争取业务的压力和尽早产生收入的愿望双重驱动下, 租赁公司接受这个要求,提前向“远程视界”打款。项目期初运行顺畅,但随着“远程视界”为其合作医院垫付的租金和保证金越来越多,其资金链最终断裂。

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远程视界”在收到租赁公司的设备预付款后,就有挪用该款项,而始终不交付设备的情形发生。有些医院在租赁公司支付设备款一年多之后仍然收不到设备。医院自然是拒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只好起诉医院,有的通过司法系统查封了医院的账户。这里,租赁公司显然处于非常被动的情形,因为医院可以说,“我跟你没有租赁关系,因为你并没有把设备租给我; 我跟你也没有借贷关系,因为我并没有收到你的借款,你的钱是给了“远程视界”而不是我。”这个事件最终如何收场, 笔者不敢妄言,因为司法审判并不会只单纯考虑法理,但笔者确实替这些租赁公司捏一把汗。

我们常说,租赁比贷款更容易控制风险。这个从理论上来说肯定是对的。但租赁的这种相对安全性,一定来自于我们遵从租赁的基本规律去做业务,而绝不会仅仅因为我们把一笔业务称为“租赁”或“融资租赁”。深切建议各家租赁公司,秉持租赁的正常逻辑,以“设备接受日”而非“放款日”作为租金的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