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包买卖的法律分析和注意事项

1、融资租赁资产包买卖的法律定义
   融资租赁资产包的转让,对转让方来说,不仅可以解决流动性的问题,而且能够调整资产结构,提供专业化程度,提前实现利润,并从转让方的账上出表;对受让方来说,不仅可以短时间内扩大了资产规模,而且可以短时间内弥补自己在业务开拓、营销方面的不足,提高专业化程度;租赁资产的流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双方是双赢,但由于资产包买卖的时间不长、规模较小,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完善。
权利义务的在转让:《合同法》88、89条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相近的几个概念:
权利的转让-----保理
       出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的权利转让给了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只要书面通知承租人即可,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人的义务(如租赁物的平静使用权、开具租金发票、到期后以名义货价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等待)并没有转让。
义务的转移----债务重组
        当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承租人的债务进行调整、转移,寻找新的债务人进行接收、转移等;
2、资产包买卖的前提条件
      出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具有融资租赁的资格,目前具有融资租赁资格的有以下三类:
       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批准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主体合格:出让人和受让人需要有融资租赁的资格
客体合格: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法律关系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能存在瑕疵,如:
   资产包的权利不能被保理、质押;租赁物不能被抵押;不能已转租赁;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况;如需办理批准、登记的,能够得到批准或能够办理等手续的。
3、不宜进行资产包买卖的情况
 涉及增值税发票问题
       由于我国税务体制的改革,租赁行业的发票由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营改增”的时间不长,租赁关系比较复杂、租赁种类繁多,税务部门对具体的各种情况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部门的认识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障碍。
在直租项目供应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个出租人(出让人)将资产包出售的,涉及到增值税是全额开具给出让人还是受让人,还是部分开给出让人部分开给受让人,或是销售发票全额开给出让人,在由出让人再开给受让人,这些情况是否能够得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认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建议谨慎操作。
供应商的义务的转移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供应商的约定,供应商在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除支付货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义务由出租人享有外,其他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在供应商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包括由于供应商不正确履行合同带来的索赔问题),如果直租项目在资产包转让后没有得到供应商的认可和配合,这会给承租人今后行使索赔权带来不确定性(不仅仅是售后维修义务)。
保障措施众多的项目:可能涉及脱保、抵押质押顺位后移、担保人不愿出具同意手续等
   需要改变或增加原租赁合同的某些条款,但相对人不同意配合的:如诉讼管辖地
4、合同及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不变)
   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三方)
   如有保证:保证人继续保证同意书
   如有抵押:解除原抵押手续,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
   如有质押:解除原质押手续,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如有回购:解除原回购合同,重新订立回购合同。
   如有保险:变更被保险人(受益人)
5、资产包买卖的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是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是出租人处理外部关系的依据,也是租赁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出租人一般都由固定的模板,也与其内部管理向适应,一定订立,要改变其内容很难。受让人在买入资产包后得遵守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可能与本公司的合同模板、管理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别,需要引起关注:
租金计算公式
      有的租赁公司以年利率除以360来计算日利率,有的以年利率除以365来计算日利率,有的以月利率除以30来计算日利率等;
租赁收取日期
      有的租赁公司采取每月固定日期作为收租日的,有的以投放日的对应日期作为收租日的,也有其他的收支日期的;
遇到节假日的租金处理
      有的租赁公司采用提前收租,有的租赁公司采用顺延收租的;
租金逾期的宽限期、滞纳金
      有的租赁公司不设立租金逾期的宽限期的,有的设置5天的宽限期,有的设置10天宽限期等
款项的冲抵顺序
      有的租赁公司规定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不足时,冲抵的顺序为:其他应收款、滞纳金、租息、租赁本金;有的租赁公司的冲抵顺序:租赁本金、利息、滞纳金、律师费、其他款项等
服务费(手续费)的收取、退还、定义等
      有的租赁公司规定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提前解除合同不予退还,有的可以退还,有的租赁公司规定手续费可以分次支付,提前解除合同可以不在支付或者仍需支付的等;
违约的情形
      各租赁公司规定的违约情形有多有少,各不相同;
违约后的救济措施
      各租赁公司规定的违约救济措施也有一定的差异;
租赁物、租赁权益的抵质押处理
      各租赁公司规定的承租人违约后对租赁物、租赁权益的处置也有一定的差异;
保险情况的约定
      各租赁公司的保险规定也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保险到期后、出租人有权替承租人投保,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有的则没有;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后,各租赁公司的规定也不同;
事前的承诺情况
      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的承诺,也各不相同
6、英国法项下飞机资产包买卖介绍
购买合同转让协议Purchase Agreement  Assignment
飞机租赁合同之代位权转让协议Subrogation agreement
保险转让协议Assignment of   Insurance
机身质量保证协议Airframe  Warranties  Agreement
发动机质量保证协议Engine  Warranties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