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4日,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出卖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出租人”)、许国富(简称“承租人”)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形式取得挖掘机一台,首付款及费用147326元,租赁期36个月,年利率8.06%,月租金20188元。同日,承租人验收了租赁物。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支付了首付款及费用147326元和保证金32400元,但从2013年10月5日后便再未支付租金,至今承租人尚欠租金121518元,违约金7135元。经出租人催要,仍未予偿还。
 
2016年4月27日,出租人将上述融资租赁债权及相应权利协议转让给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并向承租人邮寄送达了通知书及欠款催收函,承租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承租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为提出抗辩。
 
【法院裁判】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在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仍未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件的介绍,本案是一起融资租赁租金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依法起诉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的案件,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在本案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租金债权转让的效力的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能否为受让人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字面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在本案中,出租人与受让人在2016年4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出租人同时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款函,完成了通知义务,且符合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行为自此对承租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能否得出也可以由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既有认可受让人进行通知的裁判,又有否定受让人进行通知的裁判,也就是说,从司法实践角度,以受让人的身份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在有法律明确规定受让人可以进行通知之前,从案件风险把控角度,笔者不建议以受让人身份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尽管受让人以自己的身份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存在法律风险,但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可以通过变通的方式具体由受让人进行通知,即,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这样,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就无需债权具体进行通知,由受让人按照委托关系进行通知,也可以达到通知目的,且符合法律规定,风险较小。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问题
 
对债权转让的通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以到达被通知人为生效的标准,通知方式以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为主,书面通知有利于进行举证和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口头通知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举证较为困难,因而从规范角度,不建议采用书面通知。
 
关于能否以起诉或仲裁申请的方式进行通知的问题。即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表明债权通知的意思。针对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是两种,一是认可,二是不认可。笔者曾经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办理一起借贷纠纷的债权转让案件,在立案时,法官表示需要提供债权转让的证据,才可以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这就是说明法官认为只能完成债权通知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收债权受让人的原告身份,明显是不认可在起诉状中表明债权转让的做法。针对这个问题,法院的主流观点是认可这种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20条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在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亦认可执行程序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16)最高法执复48号裁定],均被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适当方式。
 
关于能否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问题。通过在报纸上发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形,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从肯定的角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可见针对上述特定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最高法院认可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的通知,但对其他债权,没有规定,因此,存在明显的风险。再者,公告方式的通知,本质上一种债务人应当在公告后知悉债权转让情况的推定,只能在特定的背景和情况下实施,如果将其作为常见的操作方式,会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知情权,很容导致错误清偿的发生。
 
三、关于本案的债权转让通知
 
从本案的裁判情况下,法院认可本案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资格。在本案中,出租人采取了债权人本人以书面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进行通知,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通知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如前文述,在债权转让通知的环节,作出受让人和债权人,应该采取一种法律风险可控的方式依法进行通知,否则,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无法实现转让债权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