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融资租赁公司转监管之后在业务发展、内控合规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可能会务组叫我分享这个主题,是因为我以前一直在融资租赁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在又转入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转监管我又切实体会。说实话,在融资租赁公司工作多年,我一直想进入金融租赁公司学习,因为我始终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受银监的监管,我一直都不是金融领域的正规军。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之前没有监管,即使进行一些违规操作或者进行一些违规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见商务部有任何处罚的信息。我当时觉得一定要进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学习和感受一下,看看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在风险监管上有什么差异。
    我这次分享的主题是基于个人实际体会,并不能代表所有事情都是客观或者正确的。我前期了解到的政策,每个地方监管部门会有一些差异。但无论是怎样被监管的状态,即使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都是被同一个监管部门监管,我个人觉得监管的内容以及监管要求还是会有些差异。至少目前我觉得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会说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被同样的机构所监管,而且两者没有同样的权利不可能收到同样的监管。
    首先,我们感觉监管主动性较多,因此,不同地方差异较大。监管也是由人来监管。我们现在了解到的情况,或者与同业交流的情况看。区域不同,监管力度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本身监管是人来监管,既然是人来监管,关系不同,或者每个人风格不一样,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区域性不同,监管力度有很大的差异。我们总结了一下,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讲,现在除了《银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并没有其他非常明确的政策来监管,这就导致很大的主动性在里面。我们目前实际受到的监管,除了上述的《管理办法》以外,有很多是参考银监针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来处理的,或者关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比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很多针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或办法后面,附注里会加一条,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等,这些就是监管主要参考的依据。由于政策不确定性,我们发现租赁公司越多的地方,监管相对来说越好沟通,大城市比小城市沟通。
   第二点,大家关心的银监监管的内容。
从目前接触下来,银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于整体风险的监管,比如说信用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都有涉及。比如信用风险,重点关注的是五级分类里后三类资产的不良资产。如经营时间长,不良过多,可能会抽查部分不良项目。对具体行业投向来看,比较忌讳两高一剩行业,光伏等产能明显过剩行业。
相对信用风险,我们认为银监更加注重的是合规性问题,不单纯是项目的合规性问题,是大到整个公司组织架构设置的合理性、申报的各项事情的合规性、业务投向是否跟随政策的脚步、业务开展的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合规、费用收取的合理性等等。
组织架构这一块,严格意义上来讲,监管会要求三大防线必须要完整;董事会和股东会权责的问题,以及董事会召开流程合规性,包括同样一个人身兼多岗时岗位冲突性问题,都会是监管要提到的。
   在业务投向上,大家比较关心的是政府平台项目问题。这个说实话,每个季度都会按银监会发的平台名单来报贷款余额,没有区分是不是退出类平台。只要是在这个名单内,他们都会让你报,会注重资金流向,注重资金用途,注重每一季度余额等。但如果该企业不在名单内,对项目分类的划分,银监并没有过多干涉,以自行分类并统计为准。像我们公司,一直都是从严角度把关,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执行。从前面财政部的发文看,要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因此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时,对底层资产及资金用途审查很严格。我之前看过一家租赁公司报道,实际投放主要是水务类地方政府平台,但在归类上分为绿色金融,且根据企业规模分类,地方政府平台企业主要属于小企业类别,就把这类小企业归类为普惠金融,这些实际是行不通的。
   在资金用途方面,银监主要关注资金用途及流向,资金用途不合规的或资金流向禁止的流向主要是针对房地产项目或者直接流向地方政府财政。银监对租赁公司资金流向房地产业是比较谨慎的,因此在客户分类及按资金流向分类时,数据的归类特别的重要。然后,资金流向的管理中,我有以下建议:首先,公司本身审查制度中要明确审查资金流向。第二,租后管理一定要做资金用途租后检查,提供相应证据,并在租后报告中阐明。平台这一类企业的资金流向不能直接往财政转,不能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还款来源等。
   业务开展的合规性问题。不是说一定要做多少符合国家政策,或者所谓服务实体经济转型,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这一块的项目。但是从政策导向看,主要积极支持上述三类但是对于租赁公司来首,本身情况是人数较少,单体项目金额较大,如果天天支持小微企业,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按500万统计,投100个项目就5个亿,根本满足不了公司发展。所以像类似这些国家政策引导性的领域或行业,对租赁公司来说不适合做规模,但确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建议加强对国家政策的学习,这也是我进浙银租赁之后发现以前不会特别关注的问题,我们经常要求学习十九大,学习2018政府工作报告等,通过学习这一类资料,来知道国家支持的产业,国家倡导的政策及行业等,这些也是我们业务方向之一。
   最后,银监关注比较多的是租赁物合规性。因为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以地方政府平台为主,因此租赁物的合规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个项目做与不做,信用风险不是很重要,合规风险更重要。但是针对这个合规性问题,不同地区差异较大,目前比较明确的,道路不能做融资租赁物。管网类资产,我们经常沟通,目前的情况是,非公益类性质的,能自身产生现金流的租赁物。
   刚才提到整个交易架构的问题,银监会经常关注,售后回租业务不可以收取服务费。同时会把商业银行所谓乱收费问题用来约束你,比如土地或者房产办抵押,产生几百块钱抵押费,如为承租人支付,则银监也认为不合理,应该由金融公司自己承担。
   另外,在绩效薪酬的发放上,会建议参考商业银行高管要求50%的绩效递延,风控线要求40%绩效性递延,同时一定要求重要岗位轮岗制度。
   转监管之后最痛苦的一件事情,就是报表和报告纷沓至来,特别是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政策导向明确的领域,会受到银监和人行的共同关注。会需要制定行动方案和实施方案,会要求定期汇报进展及落实情况,并选择研究课题等。同时不定期的许多行业调研,比如新能源汽车、服务贸易类业务开展情况等等,要求反应速度快,提交报告质量高。
   对数据这一块,银监管理还是比较严的,1104报表报错逻辑性问题不能犯。如果存在数据错误问题,可能会有处罚措施。还有银监现近期会视同商业银行一般,开展各项治理工作。比如“四不当”、“三套利”、“三违反”“治乱象”、信贷经营性排查、信贷风险专项排查等,各项专项报告整改意见,自查反馈意见,等等。
   刚才更多说的是银监监管,人行对我们也有要求的。比如绿色金融,人行对绿色金融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和定义。分行业,哪些行业什么指标属于绿色金融,非常严格。后面涉及金租公司发绿色金融债的问题,绿色金融满三年就可以做,哪些项目是绿色金融,不同项目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同时金租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是先需要人行给予评级的。
   总的来说,监管部门本身有“监管”这两个字,它必须履行职责。每家公司问题都会存在,或轻或重,无法避免。但监管管理还是比较人性化。融资租赁公司最终会怎么管,大家也不要被我刚才所讲的吓倒,毕竟目前政策并没有特别明朗,我觉得自身目标明确,风险管理完备,方向突出,不触碰政策红线,基本上都不会有大的问题。大家也不要把转监管这件事当做是狼来了,也许最后的情况只是数据的统一报送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