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出租人”)与贺其叶力吐(蒙古族人,简称“承租人”)在内蒙古通辽市签订《融资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案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后该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遂以此为由将承租人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承租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该法院驳回。
 
承租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主张本案应由内蒙古通辽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理由为:(1)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协议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通辽市。(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应由通辽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租人依据《融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明细表(表2)》证明租赁物使用地为通辽市,且该合同并未另行约定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租赁物使用地(通辽市)法院管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裁定:(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344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融资租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管辖权争议,结合我们融资租赁团队黄军府律师和任勇亮律师办理的相关类似案件,分析如下:
 
一、本案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对管辖权作出了约定,即由合同签订地(内蒙古通辽市)法院进行审理,但因未明确签订地的具体法院,或者签订地的具体地址,导致无法准确指引当事人进行诉讼,承租人遂根据本案的争议标的(要求给付租金),根据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确定原则,在出租人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交易合同具有实际连接点的地址均可以作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在约定管辖不明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进行确定。比如在本案中,法院应该通过职权向承租人和出租人查明合同的具体签订地,进而根据双方约定的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的思路,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具体为:
 
首先,能够从证据角度确定合同签订地为内蒙古通辽市,那么,本案自然应由通辽市的某一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当然也存在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情况,这属于举证责任问题,暂且不论。
 
其次,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具体的签订地,根据该签订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法院最终确定了具体的地址和管辖法院。
 
这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被告(承租人)缺席或者在立案环节,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1)应继续坚持上述思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确定管辖法院。(2)在具体操作上,应由原告(出租人)明确具体的合同签订地,包括在起诉状中明确或者做谈话笔录的方式明确管辖法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以任勇亮律师在西安市雁塔区办理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百辉盛合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该案件在立案环节,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为合同签订地,而签订地也存在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情形,当时就是通过起诉状中予以明确的方式进行确定,进而锁定具体管辖法院得以顺利立案。
 
我们注意到本案二审法院没有直接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管辖条款进行评价,而是直接根据确定管辖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虽然从结果上将案件移送通辽相关人民法院审理,但说理明显与本案的相关事实存在不符。
 
二、本案争议给律师代理工作的启示
 
从本案处理结果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案件处理周期延长,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益。从一般代理案件的思路,原告应该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充分的考虑、评价,尽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以任勇亮律师在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办理的陕西迅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考虑到被告在西安市临潼区,为了防止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我们采取到临潼区法院诉讼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堵死了被告通过管辖权问题拖延时间,在案件审理周期上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
 
当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程序权利,我们不能阻止被告行使该权利,但如上所述,原告可以通过提前采取措施的方式尽力避免此种情况的方式。
 
三、本案争议给出租人在合同签订环节风控的启示
 
合同管理是风控的重要途径。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环节,对已经签订完毕的合同文本,应该安排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项审核,对合同签订的瑕疵进行查找、补充、完善。本案在根本上是由于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址,在合同等资料归档环节也没有做好审查工作,导致案件在起诉时的被动局面。这一点应该值得其他市场主体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