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丨报告样本说明

一、样本来源

本报告案例均来源于阿尔法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检索条件与步骤如下:

第一步,二审案例检索。裁判日期范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审理程序为“二审”,全文关键词输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类别选择民事类案由。

通过上述四个条件共检索出裁判文书5235份,其中裁定3094份、判决2132份、调解书9份。

第二步,改判案例检索。在以上检索结果中,选择案例可视化,并在二审结果中选定“改判”,共筛选出改判的裁判文书620份,其中判决595份、裁定25份。可见,改判的裁判文书,占二审裁判文书之11.84%。

第三步,通过逐份阅读620份裁判文书,剔除与融资租赁纠纷无关的裁判文书,共剩余裁判文书567份,其中判决542份,裁定25份。本报告即以此56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对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二、样本概况

(一)改判裁判文书作出时间

2014年至2017年间,改判的裁判文书数量逐年增加,2017年的改判裁判文书数量高达2014年的三倍多

该增长规律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整体增长较快有关,但同时也反映出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案件在二审中仍然具有逆转的空间。

出租人在一审胜诉后,应当警惕二审被改判,出租人在一审败诉后,亦不必轻易放弃上诉,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改判裁判文书地域分布

Alpha案例库2018年10月3日的数据显示,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前三个省市分别为湖南省11597份、上海市11031份、江苏省10187份。

其中,江苏省改判数量名列第一,上海市改判数量名称第四,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量排名第一名的湖南省,改判的裁判文书数量却只有26份,改判数量在全国仅排名第六。

另外,江西与广东的二审改判率较高,它们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总数分别仅2604份与3030份,但改判的裁判文书数量却位列全国第二、第三名。

由此可见,各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二审改判数量与裁判文书总数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三)作出改判裁判文书的法院数量分布情况

经统计,共有139家法院(其中1家最高人民法院、16家高级人民法院、122家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改判裁判文书。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5份、高级人民法院37份、中级人民法院525份。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改判数量排名第一,但改判案件占二审裁判文书数量比例仅6%,占比并不高。

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二审改判的数量不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改判裁判文书占二审裁判文书比例却高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比如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二审裁判文书仅30份,但二审改判裁判文书却有22份,改判比例高达73.33%。

由此可见,研究分析二审法院的改判案例对二审融资租赁纠纷案的进攻方和防守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判裁判文书的案由

经统计,改判裁判文书的案由大部分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计494份,其余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总共多达近二十种。

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外,裁判文书数量前三的案由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分别为12份、12份与9份。

(五)出租人诉讼地位分布情况

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出租人的诉讼地位包括被上诉人、上诉人、第三人及案外人,其中出租人作为被上诉人占比为51%,上诉人占比为43%,两者相差并不悬殊:

(六)改判裁判文书所涉标的额统计

根据Alpha案例库可视化统计,620份未完全筛选的二审改判案例标的额

尽管我们为了分析目标案例所需,从620份案例中剔除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案例,共筛选出567份目标案例,但上述标的金额仍然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

从案件金额上看,标的金额低于50万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占比约为50%;而标的金额50万至500万的裁判文书也有相当比例,占比约为35%。

(七)二审判决改判涉及的问题汇总

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判决共542份,裁定共25份,其中,判决分为七类。

在25份改判的裁定中,改判的结果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驳回起诉,二是解决管辖争议,三是裁定发回重审。改判理由中涉及的问题则包括以下类别:

(1)因债权转让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书3份;

(2)因案件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3份;

(3)因涉及刑民交叉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4份;

(4)因违反一事不再理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起诉的裁定书4份;

(5)其他问题,比如诉讼与仲裁冲突问题、管辖争议问题、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等,共11份。

第二部分丨二审常见改判类型及裁判要旨

本报告从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挑选出75份,针对其中的改判要点提炼出相应裁判要旨。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本报告将改判点分为七类,但由于融资租赁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且比较复杂,所以并不能囊括融资租赁纠纷的全部改判点。

一、租金与费用问题

(一)租金问题

1.租金中的租息应当视为出租人的利润计入租金本金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2.合同未约定扣款顺序,承租人付款应优先扣减租金

裁判要旨:合同未约定在承租人逾期付款时,其所付款项先冲抵违约金,故承租人所付部分款项应当作为已付租金予以扣减。

3.承租人将租金支付予第三方转交出租人的交易模式

裁判要旨:承租人将应付款项均通过第三方转交出租人,并有转账凭证,出租人虽否认但无反驳证据,应认定租金已经支付。

4.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至租赁物被扣押前一日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物被法院扣押后,承租人未再占有与使用,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止至法院扣押前一日。

(二)费用问题

1.首付款与租金共同构成合同总价款,不可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承租人应承担的合同总价款为基本租金与首付款之和,首付款并不具有保证金的性质,不应当用于抵扣未付租金。

2.出租人对其是否代缴保险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保险费用由承租人缴纳的,出租人应就其主张的代缴保险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3.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未到期的保费应返还承租人

裁判要旨:租赁物保险未到期,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实际未享受保险利益,出租人收取的相应保险费应当返还承租人。

4.无法证明律师费发票与本案有关的,律师费不认可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二审庭审中出示的发票,与其庭后提交的发票在日期、金额不一致,无法确定为本案所付,故不予采信。

5.以法院认定欠付租金的比例计律师费,超出不认可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实际欠付租金后,按照其认定实际欠付租金的比例计算承租人需要承担的律师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6.出租人收取服务费而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应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之外约定服务费,但出租人并未向承租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费应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问题

(一)违约金问题

1.违约金应当以各期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

裁判要旨:主张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与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救济方式重复,故加速到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不应由承租人负担。

2.租息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酌减

裁判要旨:租金包含年化7.2%租息率,加上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逾期付款损失,故违约金酌减至日万分之四点六。

3.违约金调整标准应考虑契约自由等因素,不宜过低

裁判要旨:违约金调整标准应首先维护契约自由宗旨,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不宜过低。

4.调整违约金的前提为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

裁判要旨:调整违约金的前提为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承租人已经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权利,一审法院主动予以调整不妥。

5.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事实,应由违约方举证证明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事实,承租人仅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6.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计算至承租人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裁判要旨:逾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实质是欠租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根据《破产法》计算至承租人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7.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出租人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计收违约金,在其未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损失赔偿问题

1.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应对租赁物收回价值进行举证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赔偿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损失,应予支持,但承租人未能举证证明租赁物的收回价值除外。

2.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失应当分摊

裁判要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租赁物丧失交易可能,根据原因认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损失负担比例。

3.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返还租赁物前实际占有使用费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主张已到期租金、返还设备的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4.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物贬损,出租人应当如何维权

裁判要旨:第三人原因导致租赁物贬值,出租人若已主张承租人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否则构成双重获益。

三、回购、保证金及其他担保问题

(一)回购问题

1.回购义务实质上是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等义务的担保

裁判要旨:在租赁物存在与否均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回购担保义务亦不应当受是否能够实际取得租赁物的影响。

2.回购义务的履行应当以融资租赁出租人通知为前提

裁判要旨:承租人发生违约事项需要回购责任人履行回购义务的前提是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其未通知致使回购金额已为零。

3.回购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无法主张合同租金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另案中向收车人主张回购款构成回购追认,合同在车辆被收回时已解除,出租人无权向承租人主张租金。

4.回购保证义务的承担应当以回购标的的存在为前提

裁判要旨:部分租赁物并未购买,出租人亦未取得该部分租赁物的所有权,对该部分价款,出租人无权要求回购保证人回购。

(二)保证金问题

1.保证金若为履约保障性质的,该保证金应予以抵扣

裁判要旨:约定保证金有多种用途的视为约定不明,法院结合条款表述和交易习惯认定为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冲抵租金。

2.保证金有违约金性质的,加上其他违约金不得过高

裁判要旨:合同既约定承租人违约时没收保证金,又约定了其他违约金额计算的,若二者合计超出损失,保证金应予以抵扣。

3.保证金抵扣顺序有约从约,无约优先用以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保证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未明确抵扣顺序的,保证金应当优先抵扣租金。

4.保证金未约定抵扣时间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裁判要旨:合同未对保证金的抵扣时间作出约定,若保证金数额大于欠付租金费用的,出租人无权诉请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他担保问题

1.另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合同保证责任是否终止

裁判要旨:已约定如另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合同终止的,原保证人未作为保证人签署新融资租赁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诉状送达保证人前撤诉,不应视为主张了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诉状送达保证人前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主张保证责任的请求未到达保证人,不能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3.承租人配偶不认可其签字真实性,原告需继续举证

裁判要旨: 承租人配偶不认可其签名与指印真实性,出租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且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出租人承担不利后果。

4.保证合同签署于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保证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虽担保函签于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但保证人签署的目的系为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并从中获利,故担保函有效。

5.保证人不知实为企业间借贷的,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后,保证人有合理理由不知晓合同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一)二审改判认定融资租赁成立并有效

1.不宜依据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认定融资租赁无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交易虽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但行政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宜以此认定融资租赁交易无效。

2.车辆租赁物抵押予出租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承租人作为车辆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人,将车辆抵押予出租人是为排除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3.租赁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租赁物由承租人基于自主选择确认,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为不合格产品或质量不达标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出租人无经营资质,行政机关可对其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但其与出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二)二审改判认定融资租赁交易无效

1.缺少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环节致交易无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证明与出卖人直接签署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举证交易中存在其实际出资购买租赁物的环节。

2.缺少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环节致交易无效

裁判要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是向承租人出租的基础,若交易中缺乏出租人受让所有权环节将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效。

3.出租人未举证租赁物特定化,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裁判要旨:租赁物清单所列明的信息不足以完全证明租赁物特定,仅凭此无法认定租赁物客观存在并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五、出租人履约、维权或诉请问题

(一)出租人履约瑕疵问题

1.关联承租人多次融资租赁应将还款来源与合同对应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经承租人认可自行记载分配欠款,将两份合同均认定违约,都计收罚息、违约金等,法院认为有失公允。

2.在承租人履约完毕前勿将有关权利凭证交予承租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购买租赁设备后即将权属凭证交承租人,而合同约定交付该凭证的前提是付清款项,故本案设备款已结清。

3.出租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交付之要件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依约通知承租人向其交货且未收取《租赁物件接收证书》,足以证明租赁物从未交付,应返还已收款项。

4.出租人应按约定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裁判要旨:出租人应按照其服务承诺及时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其未提供记录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5.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租人应补偿差价

裁判要旨:因出租人实际交付的货物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在承租人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按实际交付货物价格收费。

6.如关于租赁物的政策变化,出租人应及时处理通知

裁判要旨:合同签订后,关于租赁物的政策变化直接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出租人未履行通知、协助处理义务存在过错。

(二)出租人维权不当

1.出租人控制租赁物,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裁判要旨:出租人对租赁物采取锁死等控制行为导致承租人丧失占有和使用权利,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控制以后的剩余租金。

2.出租人收回或控制租赁物不当,应承担承租人损失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直接将租赁物拖走致使承租人发生了停运损失的,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相关损失。

3.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不当,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风险

裁判要旨: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处置价值未得到承租人认可,法院可能判定其承担实际价值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4.出租人未进行催告,主张未到期租金可能面临败诉

裁判要旨: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要求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未经催收情况下,出租人直接诉请全部剩余租金视为催收。

(三)出租人诉请问题

1.出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和全部租金的构成重复受偿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张全部租金实际系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主张返还租赁物实际是解除合同,两者同时主张则构成重复受偿。

2.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回购权后仍旧有权起诉承租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选择向出卖人行使回购权,如回购协议尚未实际履行,则出租人仍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3.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则无权诉请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作出前,出租人已自行收回租赁物的,无权再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承租人仍需配合办理登记义务。

4.出租人对租赁物设置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租赁物设置抵押是出租人为避免租赁物被他人善意取得,而非是为债权提供担保,出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六、租赁物价值、权属与交付等问题

(一)租赁物价值问题

1.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物残值多退少补

裁判要旨:承租人债务履行已届93%,且实际付款金额也已超过租赁物原价值。故承租人有权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的剩余价值。

2.租赁物收回应确认当时性能状况,处置评估应客观

裁判要旨:在没有承租人参与且事后承租人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的评估对其没有约束力,车辆处置应考虑折旧。

3.清收人员的通讯信息可被认定为租赁物价值的证据

裁判要旨:承租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清收人员的电话录音,以及二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可证实租赁物之价值。

4.出租人损失赔偿请求中租赁物的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其违约时处分租赁物的方式与价格的,法院认可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的价格。

(二)租赁物交付、返还或取回问题

1.承租人无法返还租赁物应当赔偿出租人的实际损失

裁判要旨:因合同双方均认可租赁物已无法返还,且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故要求其支付租赁物全部估价有违公平原则。

2.回购人自所有权转让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取得取回权

裁判要旨:承租人认可向垫付款方偿还欠款的,证明出租人所有权及债权转让通知已达承租人,垫付款方享有租赁物取回权。

3.在纠纷处理时多留存书面材料有利于间接证明事实

裁判要旨:根据出租人提供的证据及履约还款保证书,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已经将车辆返还承租人由其继续使用并按月交租。

(三)租赁物权属争议问题

1.租赁期间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依法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另案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2.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三人善意取得如何判断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第三人明知或应明知标的物为租赁物的,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3.售后回租中,占有改定系法院认可的物权转移方式

裁判要旨:出租人已支付货款且租赁物证件已交付出租人的,双方约定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约定生效时物权发生转移。

4.管理性规定不宜作为认定租赁物所有权权属的依据

裁判要旨: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上路的前提,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凭证,故登记的“车主”,不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5.租赁物对外公示为承租人所有,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承租人持有动产租赁物的发票等权属证明原件,银行有理由相信其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故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七、二审改判的其他问题

(一)二审裁定常见改判类型及裁判规则

1.当事人主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经法院释明后出租人仍未变更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

2.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后丧失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后,出租人对合同已不具备诉的利益,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二审审理中出租人才提交关键证据原件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双方争议焦点为车辆是否交付,出租人二审才提交《车辆交接单》原件,案件应发回重审并对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4.出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前案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本案主张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均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属于重复起诉。

(二)二审判决改判的其他问题

1.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灭失的,其仍需支付租金

裁判要旨: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拒付租金。

2.无法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仅提交合同复印件不能证实融资租赁关系,补充提供的其他证据原件与该复印件相互印证的,法院采信该复印件。

3.交易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也难认定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即使融资租赁交易发生于承租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亦不认可承租人的配偶须对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险人对承租人(被保险人)不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其格式、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部分丨结语:我们的建议

法律对于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社会主义法律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分析和总结归纳前人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后运用相关案例解决自身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的写作目的就是要学习前人的经验,为相关事件的当事人和广大读者提供有用信息。本报告仅简要讨论几点:

第一,二审案件“改判难”是事实,但并非绝对不可能。出租人如果一审胜诉,不能掉以轻心,如果一审败诉,亦不可轻易放弃,在二审仍然具有改判的可能(尽管概率比较低)。需要强调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绝不能以二审作为防范与化解风险的工作重心,必须从源头入手,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之时即应当从严把控风险,合规经营。

第二,改判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诉讼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诉讼策略是否合理可能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发生争议后,案件当事人都需专业、敬业地对待二审。

第三,出租人应重视案例的作用。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后续纠纷并无规范作用,但是在先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相关问题的观点或态度。多次大数据报告的经验告诉我们,司法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许多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不同的法院或法官观点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更应当重视案例的作用,对于实务中仍然存在分歧的问题,应当更加慎重,并选择最有利于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方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