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能定位明晰
  融资租赁(金租/商租)做为被监管的市场经营主体,亦应该明确自己的市场功能定位是从事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生息资产的投资。(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替代融资,不是融资,是促进销售,不是销售)。
  金租/商租用自己的资金从事融资租赁业,无需监管,借用银行的钱,自有银行把关。金租经营范围有拆借,其拆借的交易行为必须由银保监会监管。金租/商租如需要借用外资或利用外币计价,必须受到股东的权限设置的制约和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主体对外举债,是一个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交易行为,外汇管理部门不需要,也无义务替举债人背书,为债权人把关。
  ——2、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合理
  立法目的不同,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融资租赁的交易行为定义也各不相同。如语境不同,往事会出现各说各话,鸡和鸭对话的尴尬混乱的情况
  (1)物权法: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一个物权,两种关系(归属和利用),三权平等保障(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权可以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就是保障出租人在回租业务中合法权益的核心条款,即交易双方设置了一个有条件生效的让与担保(民法专家梁慧星语)或占有改定,出售了又按合同约定取得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法学家江平语)——承租人不能还租,资产处置所得归出租人,这是出售回租与传统抵押贷款的根本区别。
  (2)合同法: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
  你买我付款,质量厂家管,三方两合同,互为前提,同时生效,想要所有权,本息(租金及资产留购价款)要付请这就是融资租赁;
  自有出租,两方一合同,租用资产应付租金。
  (3)会计准则:立法目的是对企业经营所拥有所有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现行准则,承租人对经营租赁资产不进行计量和确认,新准则实行后则要进表确认和计量)
  不论租赁资产是否计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都不能改变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法律属性。以负债率高低做为审查项目风险的核心标准,显然是银行信贷思维。
  租赁既然是租赁资产的投资,就应按投资思维来做判断,即:以项目本身的未来现金流及增信措施和资产处置通道及处置所得是否能够覆盖租金本息为决策标准。
  (4)所得税筹划及增值税适用:
  ——所得税筹划:
  没有所得税收筹划(所得税递延负债),就没百年老店,也就没有职工稳定就业,没有职工稳定就业,就没有和谐社会,企业是否会做所得税收筹划,关系国脉兴衰!企业要理直气壮地做所得税筹划,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融资租赁绝不是简单的资金通道和套利平台。融资租赁交易是根据客户的延迟纳税,缩短折旧期限,以及产业政策鼓励的加速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法)费用列支和享受抵免所得税法,保持资本充足率,变换资产形态,改善经营现金流等诸多方面的需求,合理配置应税资源和扣税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融资租赁业增值税的合理适用: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对应税行为主体道道征收,增值税票环环抵扣,消费者和政府采购(税法语言: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
  税法对租赁业应税行为的界定不同于会计准则。不同的立法目的,定义也不相同。税法对租赁业的应税行为分类是根据融资租赁的不同业务模式区分为融通资金还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介入租赁物购买视为融通资金服务,介入租赁物购买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缴纳增值税。把税法对融资租赁和租赁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即:自有出租,不转移)与会计准则,合同法定义做个对比就清楚了。千万不可混淆。
  全面实现营改增后,不同的交易标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机构,不同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模式如何正确理界定应税行为和税率适用呢?我的解读如下:
  租赁标的全覆盖(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税分别适用17%和11%两种不同税率。
  回租业务归信贷(差额纳税理应该),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是贷款,利用银行资金开展业务是转贷,收益高低看杠杆。计量需求仍存在(经营租赁回租,表外融资,降低负债。融资租赁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变现)。
  两个行业属性分明白(金融租赁属于金融机构,税率6%不意外。内外商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同税率适用不同业态)。
  现代服务业(内外商融资租赁)应税行为三业态
  〈1〉直租: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你选我付款;
〈2〉代购直租: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为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权,谈判权,定价权,委托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