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由于在市场上较难找到与融通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相似企业股权交易案例和可比上市公司以供参照,因此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该公司已正式营运,确定了明确的客户群,并已有成功营运的合同取得收入,管理层对未来预期收入、成本、费用及各种经营数据与指标均可合理预计,具备收益法预测条件,可采用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能够反映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且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等相关资料易于搜集,所以具备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条件。具体方法分述如下:

(一)收益法

本次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股东权益现金流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法的描述具体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折现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基准日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

1.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现值

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现值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折现值=预测期期间的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现值+永续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终值)现值。

计算公式如下,相应的资本成本为股权资本成本(CAPM),基本计算模型如下:

公式中:

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Fi:公司预测期末内每期的权益现金流量(按期中流入计算);
n:预测期;
i:预测期第i年;
r:折现率

股权现金流量(Fi)=税后经营利润+折旧与摊销-经营营运资本增加-资本支出-税后利息费用+债务净增加

2.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溢余资产单独分析和评估。

3.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经营性权益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分析和评估。

4.基准日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

本次评估已将企业承诺2013年底补足的注册资本250万美元用于2014年至以后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活动中,由于评估基准日该笔资金未实际出资到位,故本次评估将基准日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一次性扣除。

(二)资产基础法

1.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账款,评估人员抽查了业务合同和会计凭证,并联同审计师对款项进行了函证,并对款项的形成原因、账龄和债务人的现状等因素及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了分析;通过个别认定法及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综合分析欠款的可收回金额及预计未来可收回风险损失来确定评估值。

(3)其他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2.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机器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车辆及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同时,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全价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因融通租赁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电子设备的增值税不可抵扣,故本次评估的电子设备重置价为含税价。

企业购入的机动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纳税人购入的机动车要对照规定,看是否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才能决定可否抵扣。本次评估范围内车辆不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故购置价为含税价。

1)运输车辆重置全价确定

因融资租赁公司有一辆出境车辆。出境车辆的重置全价按基准日国内的市场价格,加上国内购置税、上牌费用;香港上牌首次登记税、验车费、首次登记费来确定。

根据香港有关规定,香港商务车辆首次登记税实行递进税率,15万港币以内税率40%,其次的15万港币税率75%,其次的20万港币税率100%,50万港币以上的税率115%。车辆在大陆免车辆购置税及需缴纳上牌费。
即:重置全价=购置价+香港上牌首次登记税+验车费+首次登记费

2)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确定

对电子设备,查询市场的售价来确定重置全价。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①车辆成新率确定

对于运输车辆,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调整,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式为:

使用年限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如果现场勘查情况与孰低法确定成新率差异不大的,则不调整。

②电子设备成新率确定

对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和电子设备则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限法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3.负债

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及其他应付款。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以经过审查核实后的审计数作为其评估值,对于各类负债中,经核实并非实际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