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的概述
(一)新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
在新租赁准则实施前,经营租赁并没有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使得经营租赁一直作为许多企业,特别是资产负债率敏感性企业表外融资的重要途径。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判定标准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在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经营租赁的定义,其经济实质却与融资租赁相同。但是这种方式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的反映因租赁交易而获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财务报表可比性降低。

这种现象在我国航空公司普遍存在,以飞机经营租赁业务为例,一架波音737或空客A320的使用年限可达25-30年,而飞机经营租赁的期限一般为12年,但是这么长期限的租赁业务却不符合旧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IAS17,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CAS21)判断融资租赁的五条标准,租赁年限不到资产使用寿命的75%,未来的应付租金折现也不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也没有所有权转移条款。这项业务按照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仅仅只会体现在每年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上,而据数据显示,我国的航空公司有一半以上的飞机都是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获得,这导致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与企业真实信息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财务报告附注会要求披露与经营租赁相关的信息,但是许多报表使用者却往往会忽略该项信息。

为了解决在实务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形成了新租赁准则,并在2018年12月13日发布。

(二)新租赁准则的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1、新租赁准则实施时间
企业类型
实施时间
在境内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
允许提前实施,但是不应早于同时执行新收入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日期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A股上市公司)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
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排除以下事项:
(1)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3)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可再生资源的租赁;
(4)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
(5)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新租赁准则明确企业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而不适用于新租赁准则,与IFRS16的规定存在差别,但是预计不会对企业净资产或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新租赁准则“新”在哪里?

1、租赁定义重新判断
新准则下,对于“租赁”的判断不再拘泥于合同形式是否为“租赁协议”,而应根据“已识别资产”、“经济利益”、“主导使用”等概念进行判断。判断是否存在一项租赁的关键点为是否存在一项已识别资产,以及企业是否具有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第一步:判断已识别资产。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第二步:确定是否具有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此外,租赁拆分和合并概念的引入,使得租赁的计量单元细化到了“单独租赁”,类似于新收入准则下的“单项履约义务”。
租赁的分拆
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
分拆至各项符合准则规定条件的“单独租赁”
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通常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拆;承租人可按照租赁资产的类标选择是否分拆,如果选择不分拆,应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

租赁的合并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2、租赁的会计处理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会计处理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二是,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承租人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预计拆除复原支出;
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首先,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适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此两项的阐述见豁免规定部分)。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上述第4项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折现率,首选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即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在后续计量方面,使用权资产: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
  利息费用: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租赁付款额(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部分):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调减至零为限,需进一步调减的,剩余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总体而言,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与以前准则差异不大,出租人继续将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是,新租赁准则引入了国际租赁准则有关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特殊会计处理。

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2)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在后续计量方面,出租人应当根据租赁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

3、特殊事项
(1)售后回租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处理也做了相应的修订,不再是对租赁类型(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的判断,而将目光聚焦在资产转让是否满足收入准则所规范的“销售”上,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则视为融资行为处理,但即使属于“销售”,出售以及确认的损益的相关会计处理也与以前不一致,其具体处理如图表7所示。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原则

如果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承租人会计处理原则
1、将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入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2、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1、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
2、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
出租人会计处理原则
1、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1、不确认被转让资产;
2、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
 
(2)转租赁
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即,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3)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的具体规则如下:

租赁变更规则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未形成一项单独租赁的租赁变更
重新确定租赁期,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
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终止部分的损益
4、列报与披露要求
(1)承租人的列报要求

承租人的列报与披露要求
资产负债表
1、使用权资产;
2、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利润表
1、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
现金流量表
1、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①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
②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财务报表附注
1、各项与租赁相关的信息;
2、披露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事实;
3、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2、出租人的列报要求

在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上,新旧租赁准则变化不大,但附注披露的信息更为广泛,除要求列示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外,还明确了应披露的经营租赁有关的信息。

新租赁准则还对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量提出列示要求,规定承租人将偿还租赁负债所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列示,这也将导致承租人现金流量表发生变化。

5、相关豁免规定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租赁豁免相关规则

短期租赁
低价值租赁
定义
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处理规则
根据租赁资产类别做出相应的选择
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该项豁免规定对一些特定的承租人有一定的优势,但这一豁免规定金额过小、期限过短,要想在整个租赁行业得到推行和发展存在难度。

(四)新租赁准则对租赁双方的影响

综上,并对新租赁准则进行总结,可以得知,新租赁准备的重要变化如下。

新租赁准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做了修订:

  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1、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影响

按照以往租赁会计准则,承租人对于经营性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确认,发生的租金支出仅作为当期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新租赁准则还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另外,新租赁准则中对租赁变更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财政部解释,新租赁准则的修订,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承租人通过经营性租赁进行表外融资,优化报表的优势将不复存在。承租人将面临由此带来的总资产总负债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提高等问题。

对承租人的影响,在报表上的具体表现如下: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方式获得的资产需要纳入资产负债表,企业应对不可撤销的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处理并计入当年财务报告,资产负债同时增加。若按照新准则调整后,以航空上市公司披露数据为例,进行重新测算后发现其资产负债率将增长3%-6%。

2)对利润表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不再要求将当期的租赁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通过摊销的方式对使用权资产及租金支付义务进行摊销处理。同时,原最低付款额与现入账的最低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应于各期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由此,将导致经营租赁承租人的费用分摊方式将由现行的直线法变为与融资租赁一致的“前大后小”模式,即在租赁期的前半段时间内的总费用(即资产折旧加上利息)要高于现行租赁准则下直线法确认的经营租赁费用。具体差异如下:

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资产负债同时进表会导致承租人的关键财务比率发生不利变化,最直接的影响是承租人的杠杆水平上升,偿付能力下降,资产运营能力指标下降。

新旧租赁准则各财务指标变化情况

财务指标变化情况
各财务指标
计算方法
产生的影响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租赁资产负债同时增加,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导致流动负债增加,引起流动比率下降
资产周转率
销售收入/资产
租赁资产增加导致总资产增加,引起资产周转率下降
利息保障倍数
EBIT/利息费用
前期利息费用增加,导致利息保障倍数下降,前期利润水平下降
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新租赁准则也为企业提供了两种过渡方法:

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2、新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的影响

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基本遵循以往的租赁会计准则。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导致出租人经营性租赁业务的优势消失,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这也对租赁公司提出了一些转型和创新的要求,租赁公司可以针对承租人的需求,设计相应的租赁产品以满足承租人的报表需求,从而应对新租赁准则对其业务的冲击。

(五)新租赁准则对整个租赁行业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影响较大,由此会波及到租赁公司的经营租赁业务业务,进而影响到租赁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这对租赁公司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对租赁行业的冲击并不是根本性的,租赁行业的一些传统优势还将继续存在。

1、新租赁会计准则会冲击租赁公司的经营租赁业务

由上文分析可知,新租赁准则会对进行经营租赁的承租人产生较大的影响。承租人选择经营租赁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出表,它们希望借助经营租赁模式放大财务杠杆,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获得收益的同时还不增加企业负债水平,但这种模式下承租人真正的资产和负债数据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可以说,航空公司、租船公司等资产负债敏感的承租人对经营租赁模式异常偏爱,经营租赁也成为这些公司融资、融物的重要通道。但是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对这些行业的承租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实施会导致采取经营租赁模式的承租人资产负债率增加、营运能力下降、前期利润水平下降,通过表外融资,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这一优势将不在,这可能导致承租人不会继续选用经营租赁方式。例如上文提到的航空公司,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的许多航空公司一半甚至三分之二的飞机是通过经营租赁形式取得的。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承租人在租赁到期后可能不再续租,这可能导致租赁公司在未来将面临一定的退租风险。如果租赁公司不能对此做出有效应对,退租的飞机数量激增时,短期来讲还可能会有租赁物残值下降的风险。

综上所述,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业务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经营租赁还是会带来一些优势,如租赁期限灵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小,这些优势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承租人来说依然是具有吸引力的。

2、新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影响不大

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没有影响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同时还丰富了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关注资产转移实质性的风险和报酬,其新增判定标准如下:(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新租赁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在实务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并不大。融资租赁业务的传统优势并未改变,在融资期限上、融资规模上以及税务处理上的优势依然存在。

综上,虽然新租赁准则的出台会影响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业务选择,新旧准则的转换期间,租赁公司在会计层面的压力也会增加。但是相比其他融资方式,租赁在融资期限、融资规模、税务等方面依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对于企业来说,租赁依然是其融资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未影响到租赁行业的根本。另外,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对租赁公司来说也是重要的机遇,新租赁准则要求租赁公司尝试由租赁向服务和资产管理转型,这对租赁公司的发展和业务创新提出了一些思考和方向。

  通过上面对租赁准则的分析,可以发现,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并不大,但是会对经营租赁带来一定的影响,而经营租赁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很常见的业务。但是目前,租赁ABS一般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主体发行,对于大型的租赁来说,其进行ABS融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出表、调节资产负债率,而对于小型租赁公司来说,则主要是为了进行融资。因为新准则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要求与旧准则基本一致,因此新租赁准则对一般的租赁ABS影响并不大,主要会对一些特殊的ABS产生影响。下面将分析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几类ABS业务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对ABS的影响

1对无形资产租赁ABS的影响—以知识产权租赁ABS为例

  2018年12月14日,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获批。该产品以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底层资产租赁标的物全部为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规模达7.33亿元。该产品的获批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大大加快了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转化速度,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在我国市场上,目前还没有直接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的案例。我国所实现的最新突破也只有文科租赁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所发行的租赁ABS,尽管该案例把知识产权与资产证券化紧密结合了起来,但是剖析产品本质,却依旧还是租赁ABS。

  根据市场数据披露,文科一期ABS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底层资产全部为软件著作权、电影电视剧本著作权、形象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但是新租赁准则规定将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排除在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而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因此文科租赁一期ABS可能很难被其他租赁公司复制。文科租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是第一家商务部批准的进行无形资产租赁的试点单位,无形资产评估确权工作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

2CMBS与类REITs中的租赁安排设计

根据市场情况,我国已发行的CMBS和类REITs产品,底层资产基本上都是底层物业租金收入,租赁方式为散租及整租的方式,且都为经营租赁。那么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必然会对上述形式产生影响。

比如说保利租赁REITs这一单产品,该计划标的物业为保利地产自持租赁住房,且为自建项目,多数项目刚竣工,甚至存在在建项目,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极少投入运营,运营数据缺乏,未来招租的不确定性大,为规避这一风险,保利平安与保利商业对标的物业进行整租,租约确定的租赁年度支付租金。随后项目公司与整租方签署长租约,租期为20年(《合同法》规定范围内的最长租赁期限)。

保利租赁住房REITs项目主要参与主体
机构角色
机构名称
原始权益人/资产优先收购权人/资产服务机构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整租方
保利平安和保利商业
托管人/监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如果要将这20年的经营租赁合同纳入表中,那么对于承租人项目公司来说,其资产负债将双向增加,导致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对项目公司的其他财务指标也会带来不利影响。项目公司不会同意,也增加了产品的操作难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则需要关注租赁合同期限,调整租期长短,避免长期限的经营租赁进表导致项目公司资产负债陡然增加。具体操作可借鉴市场上中联基金主导发行的碧桂园REITs这一产品,其在产品设计时设置“首个租赁期为 3 年,在续租协商期内可协商续租,但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总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到期可继续续租,这一条款的设计既可以保证产品在每个3年存续期现金流的稳定性,也缓解了项目公司大额资产负债同时进表给资产负债表造成的不利影响,相比20年的资产负债进表,增加3年的资产负债对于项目公司而言,是可以接受的。这一操作为其他CMBS和类REITs产品的设计提供了借鉴和思考,在应对新租赁准则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新租赁准则对飞机租赁、船舶租赁ABS相关业务的影响

  普华永道曾对3200家企业做了调研,发现新的租赁准则出来后,公司的平均负债大约增加22%。从行业角度上看,零售业、租船公司、航空公司受到的影响最大,特别是零售业和航空公司二者的资产和负债会出现明显膨胀。在航空领域,新租赁准则对中小航空公司的冲击会更大,尤其是经营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居多的公司。

  综合来看,受新租赁会计准则影响,承租人需要将经营租赁下的资产负债同时纳入表内,其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上升,也会对承租人的其他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承租人选择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积极性降低。这一变化传导至出租人,将会波及出租人的业务,其租赁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出现更多提前退租或到期不续租的情况。对于进行融资租赁ABS业务的相关承租人,新租赁会计准则实施后,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退租风险(经营租赁退租),这将影响到租赁公司的短期现金流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其ABS存续期的正常兑付,可能出现存续期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