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例检索情况说明

检索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案例来源:天天法务(http://www.ttfawu.com/index)案例系统
检索条件: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年份“2018”,地域“广东”,文书性质“判决书”
样本数量:以上述检索条件共检得判决文书208份,经逐一筛选,剔除了部分争议焦点与融资租赁无实际关联的案例(如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租赁合同纠纷),还剩119份判决文书,故本报告样本数量为119个。
一、诉辩双方情况
(一)一审起诉方类型
全部样本中,出租人作为原告的案件达87个,约占样本总量的73%;次多的为权利受让人起诉的案件,共有12件,占比约10%,由于权利受让人均为出租人债权的受让方,权利受让人起诉实际上也属于广义的出租人起诉,由此,出租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比可达83%;而承租人起诉的案件仅有11件,占比9%,经核查该等案例中的租赁物均为车辆,被诉方基本为“出租人”和/或“挂靠单位”;此外,起诉方的类型还有保证人、供货人。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特性,样本案件体现出的起诉方类型特点与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特性基本相符。具体而言,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交易的核心主题,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赁物价款,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出租人的主要义务集中在融资租赁交易履行之初,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则贯穿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始末。因此,承租人违约的几率远高于出租人,出租人起诉的几率远高于承租人。
(二)一审被诉方类型
一审被诉方具有鲜明的特点,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承租人”、“承租人+保证人/抵押人/回购人/承租人配偶”、“出租人”、“出租人+车辆挂靠单位”、“保证人”。
样本案件中,由出租人作为原告起诉承租人的案例共54个,占比45%;承租人+保证人/抵押人/回购人/承租人配偶作为被诉方的案例共计42个,占比35%,其对应的起诉方大部分是出租人,少部分为债权受让人。
(三)其他
样本案例中,出租人为案外人的案件有14个,出租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案件为2个,承租人、车辆挂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各有1个。
二、案由分布
如上图所示,全部样本案例共涉及7种案由,其中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作为案由的案件数量最多,为101个,占比约85%;次多的为“租赁合同纠纷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8个[3];排名第三的为“追偿权纠纷”,均为保证人诉承租人和/或其他保证人;此外,还有1个出租人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1284民初1966号案。

[3]根据2011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的规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四级案由,归属“租赁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之下。

三、审理程序和法院
   (一)审理程序
   全部样本案例中,一审案件为85件,二审案件为34件,上诉率约为28.57%。
(二)上诉方
上诉案件中,承租人上诉的案件有18件,超过全部二审案件的一半以上,次多的是出租人上诉的案件,共9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26%;此外,保证人上诉的案件有5件,另有2个案件的上诉方为多方主体,包括承租人、保证人、抵押人。
 
(三)审理法院
全部案件共涉及33家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大于5件的法院共有5家,详见下表:
四、融资租赁交易因素分布
(一)出租人
1.涉诉集中度
全部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涉诉租赁公司共计42家,涉诉案件数量大于等于5件的租赁公司共计7家。
 
除上图中7家租赁公司外,其余35家公司的涉诉案件基本为1至3个,比较分散。
2.出租人的属性
 
样本案例中,出租人为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的多达106件,占样本案例的比例达89%,而其余的几类出租人合计才占总数量的11%。其中,全部出租人中仅有一家金租——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涉案数量为2件,但它仅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的案外人而存在;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案例数量为5件;此外,还有6件案件的出租人为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4];
商租数量远大于金租数量的情况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构成是一致的,据《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5]显示,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1565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397家,已获批准开业的金融租赁企业为69家,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1099家,占到全部融资租赁公司的绝大多数。金租虽数量少,但其资金力量雄厚,是融资租赁产业链的龙头,业务总量相比商租(包括内资和外资)较少但单项业务金额一般较高;商租中多有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出租人,有着更为广泛的市场营销网络、客户群体、单位金额内相对更多的人员配备,细分行业中对客户经营能力有着更为全面的了解,单项业务标的额相对较低,项目数量相对较多,这也是商租公司涉诉案件高于金租公司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承租人
样本案例中,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多达80件,近乎是承租人为法人(39件)的案件数量的2倍。
 
(三)租赁物
样本案例中,租赁物全部为动产,根据其属性和用途大致分为四类:车辆(包括小轿车、货车、客车、工程车辆)、工业设备、医疗设备和其他动产,相关案件数量见下图:
 
如上可见,最常见的租赁物为车辆(占比67.23%),且通过进一步分析,该等租赁物对应的承租人基本为自然人,这与目前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现状相吻合。
租赁物的该等分布与融资租赁特性、市场、惯例密切相关。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正式引入融资租赁以来,租赁物从初期的以大型机械设备为主,逐渐发展为飞机、轮船、汽车等交通设备等。近年来,租赁物的类型呈现多样化,甚至覆盖房地产、市政管网、高速公路、市政公路等“不动产”,“生物资产”、“存货”等也不鲜见,更有极端情况下涉及到“权利”、“无形资产”,但从市场需求、适用性上而言,最适合做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或者说“天生就是租赁物”的,仍然是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工业设备等,结合“中国制造2025”的背景,设备租赁依然大有可为。
(四)交易结构
样本案例中,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采用的交易结构主要是“直租”和“售后回租”两大类,其中,直租的案件数量较多,约91个(其中一个还采用了共同承租的模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77%,售后回租的案件数量为23个,另有5个案例的交易结构无法从判决文书中得知。

由此可见,广东地区直租案件占比较大,这与其他地区售后回租案件较多不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广东省的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典型融资租赁业务较多,这与租赁物多为车辆等动产直接相关。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采取不同的交易结构可能出现不同的争议点。采用直租形式的案件中,争议点多集中在租赁物上,承租人可能以租赁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己方未取得租赁物等理由对抗出租人的债权主张;而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案件中,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等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因此,租赁公司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的风险点,选择恰当的交易结构并在合同约定、履行中做好针对性风险防范。
[4]经在“天眼查”的查询,其中一个出租人——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案例中其通过委托第三方租赁公司来向承租人代收租金,另一个案例所涉的出租人日立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五、诉讼请求情况[6]

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两条主线,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行使关于租金及其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等主要债权请求权,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债权请求权,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取回租赁物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对广义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回购义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等,以下是笔者根据样本案件的情况进行的归纳总结:
(一)出租人核心诉请归纳
1. 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具体包括三类诉请,分别如下:
A. 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3个
B. 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7个
C. 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留购价款,1个
2.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此项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具体又包括八类,分别为:
A.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9个
B.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对自抵租赁物优先受偿,27个
C.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对抵押人财产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个
D.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9个
E.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留购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1个
F.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留购价款+对自抵租赁物优先受偿,1个
G.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保证人连带+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1个
H.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承租人/保证人付清所欠付款项前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并有权以处置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4个
3.解除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诉请:
A. 解除合同+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对自抵租赁物优先受偿,3个
B. 解除合同+确认租赁物所有权要求收回租赁物+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个
C. 确认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物返还前的欠付租金+其他费用等,4个
D.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支付滞纳金等,4个
E. 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承租人名下+其他费用等,1个
F. 确认解除合同+占有租赁物的第三人返还租赁物,1个
(二)出租人诉请的总体裁判结果

样本案例中,由出租人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共87个,经初步统计,一审法院支持出租人全部诉请的案件仅有22个,占全部案件的25%;有71%(共62个)的案例中,法院支持出租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另有3个案例中法院驳回了出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承租人核心诉请归纳
1.车辆的挂靠单位和/或出租人将租赁车辆变更登记在承租人(指定的单位)名下+赔偿损失+退还已缴保险费、租金等款项+诉讼费用,7个
2.解除合同+退还已缴收付款、保证金等款项+诉讼费用,3个
3.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诉讼费用,2个
   
[6]为了直观体现案件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和诉请特征,笔者对案件诉讼请求部分进行了归纳概括,并抽象出共性特征。但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每个案件的诉讼请求部分都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且鉴于不同主体对案件情况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一些疏漏/偏差,特在此说明。

六、主诉请之外的其他诉请情况

(一)自抵租赁物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登记给出租人,即“租赁物自抵”。但就租赁物自抵情形下出租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得问题,法理上、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样本案例中,以租赁物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案例共有37件,其中36个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出租人诉请实现租赁物抵押权、就租赁物处置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另有1个案例的出租人未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可见样本案例中,自抵租赁物优先受偿的支持率达100%。
虽然其他地区的法院有不少并不认可租赁物自抵的效力,但是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租赁物所有与占有的天然分离,使得出租人的所有权常常受到侵害,而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的所有权常常面临被善意取得的风险,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租赁公司在交易实践中创设了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模式,并被司法解释认可。《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设立的前提不是所有而是有权处分,且现有法律规范未排除租赁物自抵情况下出租人的优先受偿权,故,自抵租赁物优先受偿应予以支持(该问题的论及涉及大量法理,受篇幅所限不予展开)[7]。
(二)担保情况
1.抵押担保
样本案例中,涉及“抵押担保”的案例有4件(不包括租赁物自抵的情况),其中3件为第三人为承租人债务提供了不动产抵押担保,1件为承租人以自有车辆为自己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上述4个案件中,法院均支持了出租人要求就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诉讼主张。
2.回购
样本案例中,涉及“回购”的案例仅有2件,这两个案件中回购义务人均为租赁物的供货方/出卖人,其中一起案件是保证人起诉承租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另一起案件[8]中出租人同时起诉了承租人、全部保证人(其中一个保证人同时也是回购义务人),针对出租人要求回购义务人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因某某保证人与回购义务人的重合本院不再分别处理”。
在直租模式中,厂商或销售商以促进销售为目的向出租人提供回购义务是很常见的,但是实务中对于回购合同的定性仍然存在不同见解,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保证说、附条件买卖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笔者倾向认同附条件买卖合同说,即回购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当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系一方基于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合同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法》以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
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通常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而不仅仅依据合同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样本案例中,仅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04民终771号案中承租人提出了“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抗辩,其抗辩理由为“……认定租赁关系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出租人必须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第二,出租人必须拥有出租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直至合同签订后生效,珠海市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卖人)与汇通公司(出租人)都没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梁某某与汇通公司之间为借贷关系”。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对承租人的抗辩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以及承租人梁某某与汇通公司公司之间《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认定梁某某与汇通公司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原因主要是租赁物不存在或无法特定化、出租人对租赁物低值高买、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不适格等,交易中只有资金空转、没有物的流转,不具备融资租赁交易中“融物”的特性。在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时,出租人将面临多种不利后果,租赁公司在选择租赁物、拟修租赁合同、履行租赁交易时应注意防范。
(四)违约金[9]
样本案例中,共有92个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主张。
 
如图所示,其中有5个案例,法院对当事人的违约金主张全部不予支持,其理据主要为“无合同依据,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事实依据”;违约金全部支持的案例有42个,占到全部案例的46%;违约金部分支持/调低的案例共有45个,占到全部案例的49%,其中多个法院都以计算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其进行了调整,且年利率24%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常见的调整依据。
(五)留购价款
样本案例中,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的案例仅有3个,有2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租赁期已经届满,出租人请求支付留购价款有合同依据”,据此支持了出租人的该等请求,另1个案例中,法院以“本案的租金及违约金尚未付清,留购租赁物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驳回了出租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留购价款可以认定为物权转移的标记:在租赁期限内,或承租人清偿全部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或承租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在出租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留购价款系出租人的债权,应予支持。
(六)律师费
样本案例中,当事人明确提出律师费诉请的案例有44个,其中法院对律师费诉请予以全部支持的案例有35个,不予支持的有9个,法院予以支持的理由有:租赁合同有相关约定,有相关的法律服务合同/文件,依法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且律师费没有过高之处)等;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有:无合同依据,委托代理律师并非诉讼所必需(也不是被告可以预见的应付费用),未举证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

[7]详述参见本所与零壹租赁智库合作出版的《融资租赁案例解析与实践指导》(主编:张稚萍、柏亮,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年4月)第419页,《出租人对授权承租人设定抵押权的租赁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一文。
[8]详述参见本所与零壹租赁智库合作出版的《融资租赁案例解析与实践指导》(主编:张稚萍、柏亮,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年4月)第419页,《出租人对授权承租人设定抵押权的租赁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一文。
[9]一些案例中当事人对相关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有的称违约金,有的称滞纳金,还有的要求支付的是逾期利息。样本案例中,存在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22民初1062号)的情况,也有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5509号案)。

七、总结

综合全部的样本可见,2018年度(实际截止到2018年11月22日)广东地区发生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可大致概括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居多,承租人当中自然人居多,出租人涉诉集中度并不高,租赁物基本全是动产(且车辆居多),交易结构并不复杂以直租为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案件较多而采用(非租赁物)抵押/质押/回购等担保方式的案件较少,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的案件居多而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案件相对较少。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自物抵押优先受偿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审判观点具有空前的一致性,均认可并支持了出租人关于实现租赁物抵押优先受偿的主张。
以上大体反映了2018年度广东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我们希望本报告的推出能够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及时掌握同类纠纷管辖法院的审理思路及倾向意见,以提供有益借鉴。若租赁公司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遭遇类似纠纷,也不妨利用本报告反映的数据和结论探索案件的审理思路、制定相应诉讼策略,降低诉讼成本。
经笔者在多个案例检索库中的查验,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呈现显著增长趋势,且涉案法律关系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特征,因此,设计完善的交易结构,采取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良好的诉讼策略/方案,及时了解相关法院的裁判观点等都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再次呼吁融资租赁交易的参与方,尤其是出租人,为了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开展,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概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重视业务开展前期的尽调工作,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不断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尽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义务,并有针对性的研究审理法院的裁判观点,在纠纷发生后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拟定完善的诉讼方案,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减损。
特别说明
鉴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复杂多样性,且囿于篇幅限制,本报告并不能完全展示每个案件的全貌,也不能对所有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概括,敬请读者谅解;因专业水平的限制,报告中某些部分可能表述词不达意,读者朋友切勿断章取义,如有兴趣,可以查阅案例原文进行进一步的研读;本报告的推出及对相关案例的归纳、概括仅为法律实务探讨,仅供读者朋友学习、研究所用,也不代表本所对某一份判决作出任何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