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包括金租)在中国获得黄金十年(2007-2017年)长足发展——主要是回租业务的大发展之后,理性回归租赁本源,要大力发展中国的直租,做出与银行信贷的差异化和具有租赁自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学界和业界都特别强调融资租赁是主要基于资产价值(亦称资产信用)而非承租人信用的融资方式。这是针对过去中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回租占比超过80%,被指责为类信贷(事实上,回租是融资租赁业务中强调其融资性的一类业务,而直租是强调其融物性的业务而已),运用的信用评审原则也是更多借鉴银行信贷,看承租人的信用积累,甚至要求较多的抵质押担保。现在回归租赁本源,做大直租,强调依靠租赁物来缓释信用风险,将租赁标的物由满足租赁交易的结构性需要(有的租赁公司,不收费的市政道路、桥梁及地下管网占到租赁标的物的80%以上)上升到缓释大部分租赁风险的高度,大有靠物防险之势。
 
我们结合中国融资租赁近40年的发展经验,认为这个调整的方向——由回租向直租发展,租赁标的物由结构性物向设备类发展,防范风险由靠承租人信用向主要依靠租赁物价值转化,总的方向是正确的!即便转化的难度很大(直租的标的物多,付款慢,还要考察设备供应商以控制采购环节的风险,总之很麻烦),我们也要不遗余力地推进,尽快实现第一步使直租占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12%以上),第二步达到1/4,最后直租和经营性租赁达到1/2—3/4,实现与全球租赁的发展并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第一,完成中国融资租赁的直租化(包括经营性租赁,占到1/2以上)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我们也不追求100%的直租化(含经营性租赁)。换而言之,回租在中国融资租赁体系中仍将占有相当的地位,租赁标的物在回租业务中的重要性相对于直租而言,确实要弱一些,回租业务更多强调的是融资,就是需要评估承租人的综合信用和综合还款能力。
 
第二,直租及经营性租赁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属债权管理范畴。完全按合同回收租金是出租人(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保护也不是仅仅靠租赁物所能完全、充分保障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要看承租人的综合还租能力。
 
第三,从实务,从承租人的还租来源排序来考察,一是租赁物创造的净现金流;二是租赁物同类设备创造的净现金流(经典的租赁模式是已有的二三台设备,再租一二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用四五台设备所挣的钱来还租);三是承租人全部的净现金流;四是抵质押物及担保人。即是说,租赁实务中除了看租赁物直接的还租能力,还要考察承租人其他还租能力,要看承租人综合的还租能力。
 
第四,实事求是地说,二手设备对回收租赁本金的保障系数也大打折扣。尤其是汽车、电子设备等,更何况还有一大批属承租人生产经营的核心设备,在业内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其变现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对于那些难以移动、非通用类设备,基本上只能视为废品回收价值,缓释风险的能力更低。
 
总之,我们反对从一个极端走向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即由回租中,作为租赁交易结构性需要的无力缓释风险的租赁标物(回租交易主要依赖承租人总体信用或抵质押担保)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依赖直租的标的物来缓释风险。我们主张直租业务中,既要看租赁物的价值,又要看承租人的信用-----对于通用性、耐用性、可移动性、保值性愈高的租赁物,其缓释风险的贡献可大一些,对承租人综合信用的要求可低一些,我们建议,直租租赁物与承租人综合信用可粗略按6:4划分,反之亦然。
 
我们慎重提示,如果简单地、突然地在直租业务中放弃对承租人总体信用的考察及分担相应的风险缓释功能,必将给未来直租业务的安全埋下巨大隐患,须业内同仁高度谨慎,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