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究竟如何盈利?大家对这个行业感到很陌生,小编在此再为大家对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的盈利模式异同点做以下详解。

一、保理业务盈利模式

商业保理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①利差,保理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利差。

保理的利差大致在3%-4%。保理公司如果背景与竞争力比较好,获得利差更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应该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利率)计算。具体的保理融资利率根据保理业务实际预支金额的大小,参照当时市场利率水平而定,并在双方的《保理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保理融资年化利率一般为10%-15%,较高的有达到17%-18%,较低的可能做到8%-9%。

②保理服务佣金,包括了买方信用评估、回收和管理应收账款等服务。

费率取决于交易的性质、金额、融资风险控制和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3%。具体费率以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商业保理类似,银行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贸易中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作为一项新型金融服务产品,银行保理业务改变了银行传统的信贷投放方式,增加了资金投放渠道,对银行拓展企业客户、增加利润来源、改善信贷资产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模式下,与商业保理有所不同的是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开展的主体。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申请授信,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一年,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二、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

虽然两者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区别在于保理业务可由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开展,而应收账款质押则只由银行开展。

首先,从服务上看,保理指的是供应商向保理商(包括银行)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也就是说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而应收账款质押是指银行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金融服务。

其次,从生效要件上看,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进行明文规定,保理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可以成立。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转让有两种操作模式,一是要求债务人在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签章,表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确认;另外一种是公证送达,即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确认,通过公证机关见证保理商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书面公证书。而应收账款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银企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后,只要银行在央行登记系统中进行了质押登记操作,那么质押关系即成立。如果某笔应收账款同时存在多笔登记,质权人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

再次,从财务报表的反映上看,通过保理业务,企业在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须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由于是企业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

最后,从债权是否转让上看,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获得债权,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银行并不获得债权,因此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

三、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在竞争中实现共赢

目前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仍然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商贸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

而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因此,如果企业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嫁给保理公司,就可以实现对账款的盘活,提高其现金流的使用效率。

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有着不同的客户群:银行保理业务服务的对象通常是大中型客户,而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的对象往往是真正的中小微企业。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看似竞争关系,但其实更多为互补,两者甚至可以通过多领域的合作来获得双赢。

首先,信用风险外包是两者合作的一个重要的方向。尽管各大银行都成立了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部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人力资源不足等因素,许多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开展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信用风险外包服务,帮助银行识别客户的信用风险,同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其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可以在再保理领域合作。再保理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包括银行)的行为。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此外,银行可以整合自身的资源,为各家商业保理公司提供风控、渠道拓展、人才引进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

最后,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同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发行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

作为处于新兴行业的新设企业,商业保理公司的优势及劣势都十分明显:一方面,保理公司利用自身小而专的特点,可充分聚焦较熟悉的行业,风险评判准则、业务操作手段更为灵活;但另一方面,保理公司在业务渠道、资金来源、业务经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其后续的发展空间。而银行可以作为“中介”将一些保理业务转介给商业保理公司,在资金、渠道、产品、信息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与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全方位业务合作,从而解决保理公司业务营销渠道不足等问题。

通过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银行一方面可以将对中小及小微企业的授信风险转化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授信风险,借力商业保理公司对行业及客户的熟悉和准入等,银行可以发现、筛选、积累优质中小微客户资源,改善客户结构;另一方面,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及再保理业务中的回款等还可为银行带来可观的存款沉淀。

总的来说,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自所长,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融资便利的优势,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深入服务中小企业,使保理业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更好地渗透到贸易经济发展中。

据中国银行数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商业保理业务可触及的客户群广度不言而喻。随着商业保理的认可程度提高、业务模式的成熟、信用评估流程的完善,业务规模有望在近年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