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报告的数据来源

时间区间: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采集时间:  2019年3月5日

案例来源:  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地    域:陕西省

                 文书数量:894件

检索结果:根据检索条件,我们在Alpha案例库共检索出法律文书894件,其中裁定书574件,判决书156件,通知11件,调解2件,决定1件,上述法律文书可以大致反映出2018年度陕西融资租赁案件的相关情况。

当然,受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公开程度和公布时间的限制,本次检索的数据与法院实际审结的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第二部分 案件情况分析

现对我们检索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894篇裁判文书分析如下: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在具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围绕融资租赁合同展开,有760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物权纠纷,也就是涉及租赁物归属和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特别是在融资租赁物的物权纠纷中,主要争议是涉及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确认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等方面。

根据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的经验,对租赁物归属的争议主要发生在承租人对合同的性质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承租人大多认为租赁物是自己购买的,其权利归属于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是借款(抵押借款)法律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此种情形在工程机械和汽车领域的融资租赁案件中比较常见。

二、程序分类

从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406件,二审案件有88件,再审案件有7件,执行案件有391件,可以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2%。

通过我们对数据的分析,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案件属于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的情况。基于租赁物的不同,承租人出庭的情况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一审、二审案件的分布。

比如,在租赁物为汽车的案件中,承租人大多处于失联状态,也不会出庭,因此案件在一审判决后,大多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存在二审程序。但在租赁物为挖掘机、牵引车等工程机械领域,由于租赁物系经营性质,承租人在与出租人发生纠纷时,大多会出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在一审法院判决出来后,双方任何一方不服,均有可能启动二审程序,这也就是工程机械领域的融资租赁二审案件明显多于汽车领域的融资租赁案件的原因。上述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上诉数据。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发现再审的七件法律文书分别对应的是:(1)岳发清与兴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叶承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郑旭、马晓莉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3)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欧阳、向思睿、龙江、吴小玲融资租赁合同纠案,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4)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超、马团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陈涛、王玖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6)赵琦与陕西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7)张建平与陕西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该七宗再审案件,其中五件被驳回,再一次说明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审生效裁判的难度非常大,也说明对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相关规定,充分论证和审查案件的成败率,最好是能够聘请精通融资租赁领域并且对再审程序比较熟悉的专业律师团队参与,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否则,贸然申请再审,很有可能是不太理想的结果。

三、裁判结果
(一)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66件,占比为41%;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1件,占比为35%;撤回起诉的有64件,占比为16%。

根据上述一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概率为2.22%,驳回起诉的概率为6.4%,二项合计8.62%,这个统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原告的败诉概率,当然实际中败诉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体现。对一审案件的败诉情况,我们分析如下:

1. 败诉的原因

融资租赁案件的败诉主要集中在起诉前对案件的分析论证和证据准备上,具体体现为原告的具体办案人员专业水平和素质,能否在起诉之间筛选出案件的风险点和败诉的点,并且作出全面的应对。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代理人分为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两个部分,对违约率和案件数量比较少的公司,更多由内部法务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参加案件的代理,对违约率和案件数量比较大的公司,代理工作更多的是由外部律师进行,内部律师全力做好配合工作。无论是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当然,对于明显会败诉但租赁公司仍起诉的部分特殊案件不在讨论之列)。

以我们团队办理的徐某与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卖人认为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认为双方为融资租赁关系,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双方应该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卖人败诉。这个案件正是由于庭前准备证据筛选和论证不足导致的败诉。

另外,从客观上讲,承租上是否到庭这一因素,也会影响到案件败诉的概率,对承租人到庭的,承租人提出合理合法的抗辩,法院也采纳了其观点,对租赁公司的败诉将起到很明显的影响。而对承租人没有到庭,案件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也有败诉的情况,这种特殊情况,更多的是由于原告提供的案件证据无法支持其观点才导致的败诉。

2. 我们的建议

面对租赁公司败诉的现实情况,我们的建议是进行法务外包,即将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案件代理等法律工作发包给专业的律师团队,租赁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由专业律师团队负责公司具体的法律事务。如公司已有内部法务团队,可以通过外部律师与内部法务合作、配合的方式共同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如何判断专业律师的实力呢?

案例是检验律师实力最直接、最本质的工具。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网站的公开数据查询、了解律师办理融资租赁的案件数量、办案法院、胜诉等情况,确定律师是否专业和靠谱。任何通过拍胸脯、打包票、找关系等夸大承诺的方式推介业务都涉嫌违规,也说明其不专业。

办理过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比没有办理过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专业。办理过几百件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自然比办理过一、二个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专业。经常在中级法院办理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也自然比仅在基层法院办理过个别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专业。

(二)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有60件,占比为68%;撤回上诉的有15件,占比为17%;其他的有8件,占比为9%。根据我们的经验,融资租赁案件二审改判一审判决的概率比较小,分析如下:

1. 二审改判概率小的原因

一方面,一审法院已经比较清楚地查清了案件事实,二审法院对事实方面的补充较小,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了结。在此情况下,如果需要在事实方面推翻一审的认定,需要在二审阶段准备充分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目前通过询问、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比较多,开庭审理比较少,但无论是二审听证还是二审开庭,都应该特别重视事实方面的构建和证据准备。另一方面,常见的合同性质、违约金条款等法律方面的争议目前基本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当前融资租赁案件每年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一、二审法院在同类型案件的分析和研判中大多已形成共识,法律方面的争议较小。

2. 我们的建议

面对二审败诉较多的情况,一方面,无论是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还是承租人,我们的建议是专业的事应该交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应该做好专业的准备,以决胜于二审。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也可以在案件主管方面提前做好预案,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即约定仲裁、赋予强制行效力的公证等方式,尽量降低案件的司法成本,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四、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9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1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0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件。

五、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1天,3个月到6个月审结的案件数量比较多,现分析如下:

1. 审限较长的原因

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时间比较长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融资租赁案件大多集中在地区经济较好、案件数量比较大的法院,这些法院案件数量本来就比较大,而融资租赁案件呈现出的集团诉讼特征,导致正常的排期开庭就会需要很长的时间。二是融资租赁案件中被告失联情况比较突出,导致案件在法律文书的送达环节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上述图表体现的平均审限3-6个月,说明很多案件是进行了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判决的两次公告,将耗时超过4个月,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2. 我们的建议

面对案件审理时间比较长的情况,结合我们经验,可从两个方面规范。

(1)约定管辖法院

基于目前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分布的特点,出租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选择与交易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比如出租人所在地、承租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法院,筛选案件数量相对不是特别大的相关法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将其约定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以避免案件在案件数量特别大的法院管辖的弊端。

(2)约定送达地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合同中提供的联系地址作为将来双方发生纠纷时,司法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如此,一旦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承租人失联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而不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从而大大降低案件因公告送达带来的时间成本。

以我们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为例,法院在联系不到承租人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承租人邮寄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文件,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低于类似案件在其他法院审理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的约定内容和司法解释,在不同的法院认识不完全一致。根据我们了解,西安市新城区法院、雁塔区法院、周至县法院基本能够形成统一认识,认可当事人约定送达的法律效力,案件的送达问题迎刃而解,但西安的其他区县法院仍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办案法官只能进行公告送达,案件审理期限比较长。对此,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团队,我们将进一步推动约定送达制度的实践和落实。

六、法院和法官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包括执行阶段)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灞桥区、特别是西安国际港务区聚集了大量的工程机械、汽车等经销商和融资租赁公司,随着企业业务的增多,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西安范围内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案件主要集中在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和新城区法院,汽车类的融资租赁案件则主要集中在西安市灞桥区、西安市碑林区等法院。

我们以“未央区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陕西省、2018、一审”等关键词检索,显示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汶辉法官审理融资租赁案件比较多。

汶辉法官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律师费问题,持否定观点。在陕西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治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陕0112民初4456号]中。汶辉法官认为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合同虽有约定,但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加重被告责任的条款并未使用特别方式标注以提醒被告注意,且该费用非必要费用,加之原告诉请的租金中包含一定利润,原告亦未提交律师费相关正式发票,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汶辉法官对合同尽管约定了违约金但守约方不能证明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持对约定违约金数额进行酌情调整的观点。在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高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陕0112民初4175号]中,汶辉法官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1.65万元的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交其损失的相关证据,鉴于原告已支付租金2.7万元,且被告已收回车辆,结合原告损失情况及被告违约情况,本院酌情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

我们以“灞桥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陕西省、2018、一审”等关键词检索,显示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何晓丽法官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较多。

何晓丽法官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律师费问题,持肯定观点。在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杜骁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何晓丽法官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七、原告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租赁公司是在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重要单位,其以出租人的身份提起了大量的融资租赁案件,并且是全国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均有业务。
我们以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例,其公开的裁判文书共计523个,数量最多的省份为陕西,311个文书,其次为上海、安徽,二地均为82个,说明德银融资租赁公司在陕西有大量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纠纷,主要的租赁物为牵引车、自卸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