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年 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两项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公司拟在销售过程中向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回购担保,并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融资租赁”)、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星原”)分别签订 厂商回购合同。

客户通过平安融资租赁或厦门星原向公司采购设备时,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平安融资租赁或厦门星原租赁机器设备并支付融资租赁费,公司拟为此承担回购保证: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且回购金额应足以覆盖融资租赁本息余额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公司对买方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业务实行余额额度控制。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其中为客户与平安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为客户与厦门星原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买方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余额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存在客户还款逾期的风险。为加强对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

公司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完善对买方融资租赁模式下客户筛选标准,一方面发挥在行业内的信息优势,建立了一套符合应用行业状况为导向的正面筛选标准;另一方面通过与相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和实际经验教训建立了以风险识别为导向的负面筛选标准。目前,公司对买方融资租赁担保模式下客户筛选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正面筛选标准:

1、主体要求:要求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具备借款人资格,符合融资租赁方贷款条件。

2、成立年限要求: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如客户有行业关联公司或公司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降低。

3、客户类型要求:公司主营下游五大行业制造业客户。

4、商业信用要求:商业信誉良好,有履约能力。

(二)负面筛选标准:

1、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2、客户的信贷业务在金融机构被划分为不良、或出现过逾期等重大违约记录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影响企业经营的。

3、客户存在过度融资和有民间借贷嫌疑的。

4、客户连续三年亏损、停止经营、或者实质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的。

5、客户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为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平安融资租赁或厦门星原租赁机器设备并支付融资租赁费提供累计金额总计不超过7,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其中为客户与平安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为客户与厦门星原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租赁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担保金额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公司后续将与被担保人协商,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两项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满足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服务,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

租赁回购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提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事项。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两项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回购担保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监事会同意该等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若累计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全部生效及达到最大规模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累计的担保总额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9%,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总额将达到12,000 万元,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