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涉融资租赁纠纷裁判文书中,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案例承载着经验教训,更值得学习研究。因此,本报告重点针对2018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裁判文书进行学习研究,希望能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一些参考,也希望法律同行批评指正。

本报告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介绍报告样本情况,第二部分从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裁判文书中梳理出败诉点,第三部分则为败诉案例启示。
第一部分  报告样本说明

一、报告样本来源

本报告案例均来源于阿尔法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检索对象为2018年度公开的裁判文书,检索条件如下:

1. 全文关键词:“融资租赁”

本报告研究对象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裁判文书,全文关键词设定为“融资租赁”,便于限定目标裁判文书的范围。

2. 当事人关键词:“租赁”

本报告研究对象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裁判文书,至少一方当事人为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若无特别说明,后文以“出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代称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即当事人名称中包括“租赁”一词。故当事人关键词定为“租赁”。

3. 文书类型:“判决”

本报告主要关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例的实体问题,故将整理学习的目标案例限定于公开的判决,不包括裁定。另外,案由大类设置为“民事”,以排除刑事、行政等无关的判决。

4. 其他筛选条件

在设定上述1~3筛选条件后,尚不能直接筛选出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判决(除有特别说明,本报告中“败诉判决”均指融资租赁公司或出租人败诉的判决),故我们根据阿尔法数据库提供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裁判结果”筛选功能,对上述案例做更细一步检索,相关检索条件与检索结果如下:

说明:上述检索条件中,“攻方”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地位为原告、上诉人或申请人,“守方”则指出租人的诉讼地位为被告、被上诉人或被申请人。其中,由于阿尔法数据库筛选条件的限制,出租人在一审程序中作为原告时,“全部支持/部分支持”的裁判结果未予区分,故本报告中出租人败诉案例缺少“部分支持”(即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案例。但因败诉判决数量较多,遗漏“部分支持”的判决不影响其他败诉判决样本的分析价值。

按照以上条件,通过阿尔法数据库共检索出潜在目标判决1455份。

二、目标案例筛选与确定

我们对上述潜在目标案例初步筛选后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诉的案例中,亦存在大量与融资租赁业务无关的纠纷,比如劳动纠纷、保险纠纷、借款纠纷。另外,1455份判决中,不少判决的结果虽然符合我们设定的检索条件,但判决结果与融资租赁公司无关,故有必要进一步筛选。

经团队成员逐份阅读1455份裁判文书,我们共筛选出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败诉且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判决593份。另外,我们还发现,593份判决已经基本涉及融资租赁业务中常见的败诉情形。故,本报告以593份判决为样本展开研究学习。

三、判决书基本情况

(一)案由分布: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值得关注

因为本报告主要研究的是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例,故593份判决中案由最多的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计437份。但除此以外,败诉判决数量超过10份的案由还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除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败诉判决的案由值得引起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视。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此案由的败诉案例在数量上并不多,但对于从事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言,应当注意防范此类纠纷败诉风险。

(二)败诉判决审理法院:个别法院败诉案例较多

根据统计,作出593份判决的法院总共有221家,其中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败诉判决数量最多,达51份,另有7家法院作出的败诉判决数量超过10份,如下图所示:

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许多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并不完全一致。通过研究分析不同法院的案例,了解不同法院对于某些问题的倾向性裁判意见,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有针对性地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比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多达51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判决,非常值得关注。若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约定管辖法院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更应当注意这一情况。

(三)审理程序:近一半二审案件出租人败诉

593份败诉判决中,一审判决342份占58%,二审判决244份占41%,再审判决仅7份占1%,从程序分布看,虽然一审败诉判决342份比二审败诉判决244份多出近40%,看似一审败诉数量的更多。但经进一步分析,我们认为二审判决数量应当引起重视。

首先,从败诉案例分别占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总数的比例看,二审败诉判决占二审判决比例显著高于一审败诉判决占一审判决的比例。

我们于2019年3月31日以全文关键词“融资租赁”、当事人包含“租赁”、案由为“民事”、文书类型为“判决”,在阿尔法案例库中共检索出2018年度一审判决12732份、二审判决1046份。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案由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则共检索出2018年度一审判决9186份、二审判决595份。

虽然检索日期与本报告目标案例的检索日期相差了一个月,但基本可反映出一个事实:一审判决数量是二审判决数量的10多倍以上。一审败诉判决与二审败诉判决的占比分别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见,二审判决中败诉判决244份,大概占二审融资租赁判决总数的41%,近一半的二审案件融资租赁公司败诉,该数据非常值得关注。

其次,如果从时间维度上看,2018年度二审败诉判决数量较往年明显增加。

本所2018年1月份发布的《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14年1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二审判决共计223份。但本报告检索结果显示,仅2018年度融资租赁公司二审败诉判决便多达244份,高于过去近四年的二审败诉判决数量,说明较往年明显增加。

再次,近几年二审判决数量增长并不显著,而二审败诉判决却增加明显,说明融资租赁纠纷诉讼风险有增无减。

经检索阿尔法数据库,2014年至2017年度融资租赁纠纷二审判决数量分别为142份、284份、338份和548份,而2018年度二审判决数量仅595份(2019年3月31日阿尔法数据库检索结果),仅比2017年度略微增长,但如前所述,2018年度二审败诉判决均超过了过往近四年的总和,说明融资租赁纠纷诉讼风险有增无减,融资租赁公司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

(四)出租人诉讼地位:一审被告最多且被诉案件败诉率高达42.6%

在342份一审败诉判决中,出租人为守方即被告方的202份(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败诉判决144份),出租人为攻方即原告方的为140份(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败诉判决115份);在244份二审败诉判决中,出租人为攻方即上诉方的160份(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败诉判决99份),出租人为守方即被上诉方的为84份(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败诉判决72份);在7份再审判决中,出租人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仅2份,由上可见,在败诉判决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审被告的判决数量最多,其中融资租赁纠纷的败诉判决数量亦最多。而我们通过阿尔法数据库检索发现,2018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被告的判决数量为338份(2019年3月31日阿尔法数据库检索结果)。因此,2018年度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审被告的判决中,败诉判决占比高达42.6%,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应当高度重视作为被告应诉的案件。

(五)租赁物种类:汽车涉诉最多

在阅读判决过程中,我们认真阅读判决对事实的描述,从中整理出每份判决书涉及的租赁物,然后再进行汇总统计。经统计,593份败诉判决中,租赁物为汽车的最多,占48%,其次是工程车辆与机械设备,分别占25%和20%,如下图所示:


在租赁物分类过程中,我们对于汽车与工程车辆的区分偶尔可能并不准确。但由此亦不难发现,败诉案件数量中,车辆类租赁物明显高于机械设备租赁物。该统计结果与本所2017年10月份发布的《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中所统计的租赁物数量排名一致,汽车租赁物都是最多的。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统计情况:在所涉纠纷中,租赁物中,汽车租赁物数量最多(占比65%),机械设备其次(占比30%),工程车辆更少(仅占4%),其他租赁物则仅占1%。

(六)融资租赁方式:直租败诉判决最多

我们同时还根据判决对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593份败诉判决中直租模式最多,占比高达69%,是售后回租模式的3倍,具体如下图所示:

该统计结果亦与本所2017年10月份发布的《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基本一致。据此我们认为,实践中还是直租占多数,相应败诉判决数量亦占多数。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统计情况:在3389份判决书中,采取直租方式的案件多达2684起(占比高达72%),而采取售后回租方式的案件仅687起(仅占20%),还有18起案件无法依据判决确定其融资租赁的方式。

(七)输在哪里:出租人履约、维权或诉请问题突出

在593份败诉判决中,许多判决可能涉及多个争议焦点,或者败诉的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为切实分析融资租赁公司输在哪里,我们逐一阅读判决,并将我们认为比较重要的败诉点进行梳理汇总,败诉点最多的为出租人履约、维权或诉请问题,共172份败诉判决,占比达29%。我们在汇总整理过程中亦发现,大部分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业务不规范,或是履约有瑕疵,或是维权手段不合法等。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有必要研究学习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判决,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指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业务,降低业务风险。

第二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例裁判观点 

毫无疑问,每一份判决都是审判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当事人诉辩或攻防情况之后做出的智力工作成果。因此,我们对所有审判人员表示感谢,给我们提供了学习研究的案例。

我们认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学习研究败诉案例比学习研究胜诉案例更有价值,故我们整理、归纳部分比较有参考价值的败诉案例裁判观点,供融资租赁公司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完全认同593份败诉案例的裁判观点,对于部分案例,我们也会持有不同意见,这在败诉案例的简要分析中会有所体现。

当然,毕竟我们未全面阅读并研究这些案例的证据材料,裁判观点的归纳可能并不是那么准确,因此建议各位若有疑问,还是应当根据案例索引查阅判决书原文为妥。同时,我们亦希望能够收到读者对本报告的批评指正意见,不胜感激。

一、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一)出租人资质与融资义务,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关系

1. 出租人是否具备融资租赁资格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业务作为特许经营行业,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资格,则与承租人签订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9631-9634号章伟与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及郑华桦、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出租人未履行融资义务,承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无证据证明出租人向车辆所有权人支付了融资款并交付了租赁物,出租人未履行融资义务,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862号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口市路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未履行融资与融物义务,构成借款抵押关系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能证明向承租人履行了融物的义务,双方之间系抵押借款关系,因未履行款项出借义务,故应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3810号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查明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租赁物交付及所有权对融资租赁关系的影响

1. 租赁物未实际出租予承租人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租赁物未能实际出租予承租人且承租人未实际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能实际履行,故无效。

案例索引: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民初858号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杨伟、赵颜玲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租赁物所有权未曾发生转移,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裁判要旨:如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074号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承租人受托购买租赁物而未购买,不构成融资租赁

裁判要旨:承租人受出租人委托购买租赁物而未购买,不构成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意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应驳回其诉请。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初636号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才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仅凭《机动车交接书》能否证明出租人已交付车辆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接书》系打印的格式条款且租赁物的具体明细情况均为空白,仅凭该文件无法证实出租人交付了车辆。

案例索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976号张润民与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租赁物状况对融资租赁关系的影响

1. 无确定、客观存在的租赁物,合同实质系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因无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亦未转移,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系民间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860号江苏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当租赁物为不动产时,双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裁判要旨:租赁物为不动产且所有权未转移给出租人,该交易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双方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92号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雯与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租赁车辆无法上牌,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裁判要旨:涉案租赁物是国家强制禁止生产、销售的车辆,无法上牌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3607号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宝宝、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其他与融资租赁关系有关的问题

1. 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可能影响交易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了相互排斥的合同,应根据当事人实际行使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认定交易性质。

案例索引: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2248号许文革与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案外人冒用承租人名义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

裁判要旨:案外人冒用承租人名义与出租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所签订的合同不成立、抵押登记应注销。

案例索引: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2民初489号杜铁华与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何种情形下融资租赁被认定为规避金融监管的活动

裁判要旨:出租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展以借贷为常业的贷款业务且变相突破利率红线,系从事规避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活动。

案例索引: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2052号蒲小凤、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回购、保证金及其他担保问题

(一)回购问题

1.出租人已向承租人主张全部租金,无权再主张回购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取得对全部租金债权的生效判决,后又诉请回购义务人支付租赁物回购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5973号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保证金问题

1. 保证金若为履约保障性质的,该保证金应予以抵扣

裁判要旨: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系保障合同履行而收取,或综合有关表述保证金体现为履约性质的,应按约定抵扣相关费用。

案例索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再47号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金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 合同或协议对保证金抵扣顺序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裁判要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抵扣顺序未付租金先于逾期罚息,出租人主张保证金优先抵扣逾期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6047号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发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保证金抵扣顺序约定优先,无约定不宜先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按照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交易习惯,在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保证金抵扣顺序时,不宜先行将保证金抵扣租金。

案例索引: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2390号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出租人主张保证金已抵扣完毕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诉前已将保证金抵扣的,应留存双方均确认抵扣的书面材料,否则法院将对保证金抵扣的事实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3825号徐州昌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维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 合同履行完毕,通过第三方收取的保证金亦应退还

裁判要旨:出租人通过出卖人收取的用于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保证金,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后,出租人仍应退还给承租人。

案例索引: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2938号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炳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 合同到期且违约金计算标准较高,保证金应予抵扣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已到期,且违约金计算标准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法院支持承租人关于保证金用于抵扣租金的主张。

案例索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1873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伟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一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出租人作出退还保证金意思表示后不得再主张没收

裁判要旨:出租人已以实际行动向承租人作出退还保证金的意思表示,后又主张因承租人违约没收保证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170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姜则龙、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保证金未按约支付,出租人是否有权在诉讼中主张

裁判要旨: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在期初支付保证金,当其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时,出租人再主张承租人支付保证金无依据。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4982号文重、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与担保相关的其他问题

1. 保证合同签章不实,保证人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签章不实,出租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该连带保证责任诉请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707号王润德、雷列口等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寿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租赁债权脱保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出租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1536号周长青、史治元、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主张租赁债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

裁判要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开支所形成的债务,债权人主张配偶连带清偿的,应举证证明。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4983号吴木泉、冼艳铃与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保证人签章不实,出租人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出租人诉请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过鉴定确定保证人签章不实,出租人应承担鉴定费和保证人应诉成本。

案例索引:临西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5民初193号祝学元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质押账款的收款账户未特定化,不能排除他案执行

裁判要旨:承租人对租金债权提供了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押,但合同未约定监管账户,出租人对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户无优先权。

案例索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270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租赁物价值与权属争议问题

(一)租赁物价值问题

1.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未及时委托评估,价值难确定

裁判要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未及时委托评估,在此期间车辆状况无法确定,故不能仅以评估价格确定租赁物的市场价值。

案例索引: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85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寇国锋、寇旭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出租人损失赔偿请求中租赁物的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出租人回收租赁物时,租赁物回收残值不应当以正常市场交易的“残余价值”确定,而应以“清算价值”来确定。

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3095号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得力电子有限公司、闫学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自行处置条款”对回收的租赁物评估认定的影响

裁判要旨:出租人单方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的依据是“自行处置条款”,但因该约定属格式条款而无效,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186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章、张金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租赁物权属争议问题

1. 企业之间债权人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留置租赁物

裁判要旨:承租人的债权人因企业之间债务而合法占有租赁物并取得租赁物的留置权时,出租人无法依据所有权收回租赁物。

案例索引: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681号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办理租赁物登记时应当明确具体登记租赁物的详情

裁判要旨: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办理租赁物登记手续时未明确具体租赁物详情,因而出租人无证据证明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案例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17号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未标识租赁物,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出租人无法主张其所有权。

案例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24号叶跃松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如何判断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是否善意受让设备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未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构成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6055号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与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克劳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5. 若租赁物已被另案查封,出租人能否诉请要求返还

裁判要旨:若租赁物已被另案查封或者抵押,出租人应当通过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60号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出租人履约、维权或诉请问题

(一)出租人履约瑕疵问题

1. 出租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交付之要件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后,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购买和交付相关租赁物,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969号张扬与李元凤重庆菱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出租人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导致其相应权利的丧失

裁判要旨:出卖人作为出租人的表见代理人,对租赁物采取的锁死或回收等不当措施的,将直接导致出租人丧失相应的权利。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12088号王昭、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谅解承租人轻微违约行为后再无权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承租人多次短时间内逾期支付租金,经过与出租人协商并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对此予以谅解,则无权再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3民初2885号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黄胜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未收到租赁物为由拒付购买款

裁判要旨:在承租人已收到租赁物,出租人未能反证推翻,并且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款,应视为出租人默认支付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24号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浩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出租人维权不当

1. 出租人收回或控制租赁物不当,应承担承租人损失

裁判要旨:在未经协商和司法程序确认情况下,出租人自行回收租赁物,侵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1807号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官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出租人取回设备之后的租金,承租人是否有权拒付

裁判要旨:即使合同约定出租人回收租赁物后仍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该约定也显失公平,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案例索引: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3750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丑强、于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处置方式不当,难以主张损失

裁判要旨:回收租赁物后,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处分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无法申请司法评估,出租人的损失得不到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3824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出租人未能及时诉讼维权,时效届满已失去胜诉权

裁判要旨:出租人回收租赁物视为解除合同,法院以回收租赁物时间为时效起算点,出租人诉讼时效届满后诉讼已无胜诉权。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636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庆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出租人诉请问题

1. 出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和全部租金的构成重复受偿

裁判要旨:主张全部租金和返还租赁物均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租人同时主张则构成重复获益,仅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7353号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屈俊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租赁物抵押予出租人,出租人能否主张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出租人也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2274号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爽、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五、租金与费用问题

(一)租金问题

1. 出租人因代理人代收租金致无法向承租人主张债权

裁判要旨: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有合理理由认为第三方有权代收租金的,其向第三方支付租金构成有效清偿。

案例索引: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1691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仁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至租赁物被扣押前一日

裁判要旨:自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之日起,承租人丧失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在此之后再主张租金或设备使用费。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3264号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防城港鼎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未足额履行融资义务的,将按比例折抵租金

裁判要旨:若融资款内涵盖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而出租人未实际支付该些费用的,将按比例折抵承租人的应付租金。

案例索引: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120号刘玲、安徽皖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合同未约定扣款顺序,承租人付款应优先扣减租金

裁判要旨:合同仅约定补交租金时的扣款顺序,但未约定处置租赁物后所得款项的扣减顺序的,从公平角度应优先扣减租金。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1417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威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服务费、保险费等问题

1. 多方面因素将共同影响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首付款

裁判要旨:首付款需综合合同解除原因、出租人预期租赁收益、是否与违约金重叠计算等情况,以决定是否需退还予承租人。

案例索引: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6272号周光荣与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租赁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出租人有无保险金请求权

裁判要旨: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不适用财产保险。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才可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案例索引: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6153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理赔款扣除未付租金等费用后的款项归承租人所有

裁判要旨:出于不因事故额外获益、保险费系由承租人支付等原因,若理赔款扣除未付租金后尚有剩余的,应归承租人所有。

案例索引: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7375号付成敏与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占有使用费问题

1. 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返还租赁物前实际占有使用费

裁判要旨:在出租人已收取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下,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返还前的实际占有使用费,可能将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9046号深圳市万汇源科技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六、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问题

(一)违约金问题

1. 出租人主张的违约金等金额超过损失时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各方面因素,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以符合出租人实际损失。

案例索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638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津县中医医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违约金应当以各期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

裁判要旨:计算逾期违约金时应按各期已到期未付租金作为基数分段计算,不能笼统的将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均作为计算基数。

案例索引: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443号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巴彦县铭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违约金计算基数应将未付租金抵扣保证金后来确定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公司已在庭前将保证金抵扣未付租金的,逾期违约金应自抵扣之日起以抵扣保证金后的租金为基数计算。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24号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西区医院、四川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计算至承租人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裁判要旨:承租人破产,逾期违约金应按规定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破产申请受理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53号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 合同违约金条款不完善可能影响出租人主张违约金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设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过于单一,在承租人违约时仍未成就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案例索引: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3485号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勇、重庆车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年利率超过24%,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主张超过年息24%的违约金、滞纳金或逾期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酌定调整为24%。

案例索引:章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2021号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朱立峰、张海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损失赔偿问题

1. 担保服务费用因缺少合同依据及必要性而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因财产保全并非必经程序,且保全担保方式多样,保全担保费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且无合同依据,故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8836号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何建录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出租人主张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损失,应举证证明

裁判要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损失赔偿应以实际发生为前提,未提供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证明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再5号何建平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瑞军、魏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3. 出租人提起诉讼后撤诉,被告是否可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因同一民事纠纷反复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和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2175号闫世勇、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七、其他问题

1. 租赁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出租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裁判要旨: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有义务投保,若未投,依法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9265号张博与夏逾、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承租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出租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尽审查义务将车辆出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承租人,车辆发生事故的,出租人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991民初1097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顺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对车辆疏于管理,构成涉案交通事故的间接侵权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具有妥善管理的义务,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的,应认定为出租人疏于管理致间接侵权。

案例索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7332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宋晨霞、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