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包括部分国有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在内的租赁公司参与政府类项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和《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意见》提出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并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封杀了融资租赁公司违规投资城投业务。

5月,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历史性变革,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银保监会,内资/外资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统一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融资租赁行业结束了多头监管,转为统一监管。

2019年初,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完善租赁物登记工作、“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

纵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的诸多政策调整,一方面城投业务的规范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该项业务规模加速萎缩,另一方面在金融统一监管、政策趋严、行业自律、倡导金融回归本源的背景下,2019年必将会是金融租赁转型升级、回归本源的一年。笔者认为具有可操作性的二条转型路径如下:

一、看得见的“一手”行政主导操作

金融租赁公司与原商务部的融资租赁公司差异巨大的现状,有其成立背景、成长环境、监管政策等诸多原因。如今两类租赁公司都归口统一监管后,相信顶层监管机构可以在更广阔的视角和科学的发展路径上制定政策。

通过发挥供给侧结构调整的行政主导方式,出台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的方式,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重点工作,以下几个监管考核指标可作为先导试行:

❶ 大幅度调低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的指标,具体数字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数量模型精算后确定;

❷ 新设平均项目投放额指标,用考核年度新增投放总额除以新增客户数量,以衡量在中小型项目上的数量增长情况;

❸ 3新设租赁物单价指导区间,初期可用过往3年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值作为参照值的上限,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小企业客户所需的单台套价值不足千万元设备上的操作意愿;

❹ 允许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自开业之日起,就同等地获得同业拆借的准入资格。

二看不见的“一手”市场主导操作

基于成立时间、股东背景、战略规划的不同,金融租赁公司也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三大梯队,分别是8家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级的大型金融租赁公司、25家资产规模居300亿元至1000亿元的中型金融租赁公司,以及36家资产规模在300亿元以下的小型金融租赁公司。

而原商务部下放审批权后,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新增数量众多,预计各地方金融监管局权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趋严,竞争格局将由趋于分散演变为趋于集中,行业头部TOP9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均超过99亿元,它们凭借在客户端和资金端的综合优势,资产规模未来会先后突破1000亿元,竞争能力接近上述第一梯队的大型金融租赁公司,但是因为以往的监管差异化而至今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获得低成本融资渠道,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上发行ABS获得直接融资。

通过统一监管体系的规范后,有望放开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化并购交易,届时上述原商务部的融资租赁公司TOP9必然会考虑对中小型金融租赁公司的收购要约,获得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质,获得发行金融债的资格,获得银行间市场发行ABS的许可,以及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注册资本等。

同样,在统一监管体系框架下,金融租赁公司也会对中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产生并购兴趣,尤其是专业化经营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进而补充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小企业客户数量的不足、及获得擅长操作“小特精专”特色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团队,并且获得他们已经在各个地方市场布局的机构和本地化的营销团队,直接下沉到特定层次的区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