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融资租赁公司借力P2L模式遍地开花,互联网金融在解决融资租赁融资难的局面上发挥着独到的作用,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受到了广大融资租赁公司的青睐。但其固有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成为顺利推进该模式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来看,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共计达到3185家;从注册资本来看,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约合10030亿元;从合同余额来看,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655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44.6%、51.7%、14.2%。然而在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的同时,资金问题却成为束缚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受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股东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而股东的自有资金有限,银行的贷款审批条件严格且审批时间长,造成了许多融资租赁项目无法快速推进;部分企业开始尝试保理业务、租赁资产证券化或者发行信托产品来拓宽融资渠道,但由于受市场认可度、融资成本等因素限制,这些融资方式还未被融资租赁企业大规模运用。而融资租赁行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改造,及其设备购置,高新技术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展的90%以上的业务为3年以上的项目,属于中长期的融资,由此可见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融资渠道的单一与行业自身的特征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对于实现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P2L的发展现状

  2013年我国的金融业开始结合互联网进行业务创新,涌现出P2P、众筹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突破是解决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搭建了融资双方的信息平台。对融资租赁行业同样如此,借助互联网平台的P2L(Persontoleasing)的交易模式即个人投资对接融资租赁项目,P2L平台通过和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为投资者提供各种融资租赁项目信息,促成个人对融资租赁项目经过平台进行投资,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权由融资租赁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持有,有的P2L规定投资人享有优先收益权,在投资人本息未被完全满足前,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收取任何回报。
  我国目前P2L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专门的融资租赁互联网平台,如普资华企、融资E投等。另一种是已有的P2P网贷平台通过和线下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在平台上新增融资租赁项目,比如理财范、爱投资、积木盒子等。在P2L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充当的角色是居间人,只搭建信息平台,审核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引入第三方支付和多重担保,降低融资违约风险,同时降低融资门槛投资额度最低可达100元人民币。借助P2L平台为融资租赁公司能快速、便捷的进行融资。

2、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形成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交叉混合行业。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中国的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较有竞争力的行业。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

  互联网金融也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其发展对于金融市场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将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对于产品及服务进行创新,鼓励与其他相关行业合作互补,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外延进一步拓展。

  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积极探索合作业务模式,以求达到一个共同的契合点。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就是其之间开展合作的一个重要合作模式,经过这两年的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已经成为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结合的最为常见的模式。

3、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风险分析

3.1期限错配风险

  这表现在融资租赁公司所筹集的资金用途多为长期,而互联网金融公司面对的是广大的中小型客户,他们追求流动性及安全性,因此可接受的投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这样,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在使用上就产生了期限错配风险,由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拆分包装、引入保理公司、信贷资产化等方式,通过第三方的资金来满足平台投资者的短期收益要求,一旦衔接不当,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同时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

3.2资金池风险

  由于上述两种筹资模式的存在,导致融资租赁通过P2L进行融资时很容易出现资金池风险。即在这两种模式下,该平台会将筹集到的资金先放入资金池中,而不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中,之后再投放到各个项目中,这样一旦资金池出现枯竭,就难以维系下去。而且投资者对借款人及项目都缺乏了解,很容易产生资金挪用的问题,一旦发生违约,将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当经济不稳定,投资项目出现坏账时,平台就极易挪用资金填补窟窿,产生很大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引发支付危机。

3.3 平台征信风险

  目前P2L平台中的征信系统尚未开放,社会征信机构又难以满足P2L的需求,这样无疑增加了P2L公司的风险管理成本,如果P2L公司自己开发征信系统,则又限于专业人手、经验不足、数据太少的缺陷难以发展,征信系统的缺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一旦融资人信用和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投资者的损失将无可避免,这可能带动整个资金池发生连锁反应,互联网平台也将受到极大的声誉损失,甚至会牵连整个行业。

3.4信用风险

利用互联网金融对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既要考虑融资租赁本身的信用风险,又要考虑P2L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其独特性,产生了与以往不同的风险,交易双方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是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相无法见面,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了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极大。

3.5法律监管风险

  一方面,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还处于监管盲区,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进行专门的监管,防止各种不法分子钻空子,谋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集资行为,令整个行业逐步规范运行。

4 P2L模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4.1完善互联网融资租赁P2L相关监管制度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这些年发展的肯定,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了不少问题。由于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属于较为新颖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国家对于其发展也是在观望和监控中,不断从中发现漏洞、找出问题并进行总结,待时机成熟,我国也将会对于这块内容出具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以便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4.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

  由于互联网交易平台存在拆分项目期限的风险,因此在融资租赁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期限均有所差异,为了满足各方的需求与利益,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需要在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寻求一个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资成本、融资时效方面的平衡点,以符合各方的利益。

4.3建立权威的信用评级系统

  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仍不健全。针对P2L模式中借款人企业的信用信息,我国应当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等级对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效益、经营管理、关联企业信息、等客观事实进行评价。以便在互联网融资租赁项目中,给予投资人以最广角度的参考,降低投资风险。

4.4互联网中介公司也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虽然互联网中介公司仅仅在P2L模式中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但其实质的作用极为关键,对于互联网中介公司引入的借款人的资质的好坏、风险承担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权益。因此,互联网中介公司必须对于其引入的借款人进行详细审批程序,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特别是对于借款人的企业规模、企业关联方、企业发展前景、资产状况、对外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审查工作更应该加倍关注。

4.5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现在不少互联网中介平台公司对于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是不够成熟的,以致于投资者在完成投资项目出资后便失去了了解项目进展的情况。投资者得知融资项目及企业的信息滞后,使得其失去了采取措施应对风险的最佳时机。互联网中介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发布有关融资项目和企业的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对投资者乃至互联网中介平台本身有利。

5、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融资租赁P2L模式作为我国较为新颖的金融投融资模式,在法律制度层面需要加快立法步伐,适应与迎合互联网新金融经济的发展;在监管层面,国家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给P2L乃至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在P2L模式不断发展的将来,将面临不少机遇与挑战,我们将共同努力为之发展出力、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