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管、会计、税收,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行业监管涉及市场准入、业务规范和企业运营等诸多方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行业监管转隶属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监管动向牵动着每一位“租赁人”的心。回顾历史方能更好地应对未来,我们特意整理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历程,以飨读者。

1979年7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合营企业,成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

1981年4月

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

1984年8月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颁布《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办理国际租赁业务办法》,信托公司开始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1984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审批”。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要投资人设立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执照。1985年中国外贸租赁有限公司(现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并于1986年取得金融许可证;同年,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并于1988年取得金融许可证。

1985年6月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外合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截至1992年底,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27家,金融租赁公司10家,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约370家。

1993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批的管理。

1995年5月

《商业银行法》颁布,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自此,我国金融业开始实行分业经营,银行开始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撤股,信托公司也停止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1999年3月

《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我会的积极推动下、在业内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在法学专家和立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融资租赁合同写进了《合同法》,有力保障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2000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该《管理办法》颁布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金融机构陆续依据新办法取得非银行金融机构执照,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2000年7月

我会向外经贸部提交《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情况反映,请外经贸部商请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进行说明。同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回函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明确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和监管。

2001年8月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经营范围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004年10月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由此开始。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通知要求,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004年12月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成为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05年2月

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2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同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此后,西门子、卡特彼勒、日立、IBM等一大批国际知名企业开始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

2005年8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及“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取消“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及“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2006年4月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针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与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并建立退出机制,不符合要求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2007年3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降为1亿元人民币,而且银行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当年底,工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和建信金融租赁相续成立。

2009年2月

商务部发布《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开始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013年7月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业务范围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3年9月

商务部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经营、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2014年3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新增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得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规定。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67家,其中,依据2007年的管理办法共批准成立了16家金融租赁公司,依据2014年的管理办法共批准成立了43家。

2015年3月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13批(39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这也是商务部和国家税总局批准的最后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累计批准13批192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2013年取消试点资格1家,由内资变更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2家。

2015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精神,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5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并提出通过改革约束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财税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等多种具体措施真正支持融资租赁的健康持续发展。

2015年10月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除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第九条第一项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2016年3月

商务部下发《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税局。

2018年2月

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了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18年5月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2019年4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19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将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