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的历史演变和现状
(一)演变历程

1、国际标的物的演变

纵观租赁发展历史,不论是何种交易结构,租赁标的物的基本特征是有价值的、满足特定社会需求的,但标的物也是随着经济形态和社会需求的演进因时而变的。

欧洲中世纪(五世纪到十五世纪)租赁标的物主要是马匹、农用工具等具备生产能力的或铠甲等有效用且较为昂贵的商品。较具代表性的是1248年意大利海港城市加特,保费尔·蒙格尼利为参加“十字军”东征以市价的25%租用铠甲。这一时期的租赁标的物可以简略概括为工具型租赁物。

十九世纪初期起,租赁标的物范围有了明显扩张。当时的学者马修培根就认为一旦租赁利益被人们认知,租赁财产的类型会扩展到规则允许下的任何可以暂时转让或赠予的物品。随着农业机械化和交通方式转变,农业机具和交通工具进入租赁。

十九世纪中期,伦敦第一条铁路—伦敦至格林威治线在独立运营八年后被租赁,租期999年。铁路大王依靠租赁铁路经营权的模式扩大了铁路公司,铁路租赁则也是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突破。

煤矿开采热带来巨大的货物运输需求,运煤车成为当时火热的租赁的标的物。由企业购入运煤货车,然后租赁给煤矿主用于矿产的铁路运输。在铁路、车辆租赁业务浪潮中,出现了租赁公司给予承租人在租赁期满选择是否购买车辆的权力的形式,租购业务在19世纪60年代颇为流行。

这一时期,以垄断为目的的设备租赁在美国得到了长足发展。企业只愿出租拥有专利的机器设备而非进行买卖,以确保自己的垄断权力。垄断性租赁在十九世纪末期传到英国并迅速发展。这种租赁形式加快了高科技设备投入社会使用的速度。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租赁在美国成为一种流行的融通设备手段。二战之后租赁业飞速发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一个时期,科技产物—计算机成为仅次于车辆的租赁标的物。

随着租赁业务逐渐成熟,租赁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租赁与金融业的融合,使得高价值对的物的租赁业务,特别是飞机、船舶、提炼设备、海洋钻探设备等租赁资产快速扩。

从国际经验来看,推动租赁标的物范围拓展的因素包括:科技、需求和金融市场。首先是科技进步。几乎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带来了新的生产工具的产生和新的租赁标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迭代周期也日趋缩短。其次是宏观需求,包括出口、投资和消费需求。发达经济体高端设备制造企业为拓展国内外市场,往往借助租赁作为促销手段;每当经济下行政府总是采取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鼓励租赁业发挥逆周期调节的动能,推动资本聚集,拉动投资需求;租赁也是消费升级的有力推手,特别是中产阶层购买价值较高的消费品,租赁成为重要融资选择。第三租赁与金融的融合也是租赁标的演进的推动力量。租赁活动载体由个人到机构,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最早是个人行为,资金有限,所以可以匹配的租赁标的物也多为工具、农具,价值较高的也只是个人的马匹和土地房。生产方式的改变推动了现代公司的出现,并带来了大额单体租赁物的需求。现代生产方式催生了现代金融和现代租赁行业,租赁资产成为金融市场的热门投资标,涉租行业和租赁渗透率也快速提升。
2、国内标的物的演变

虽然我国早在唐朝、汉朝时期就有了租赁行为出现,但受生产力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租赁行业发展缓慢。这种情况在商品经济出现才发生较大变化,改革开放使现代融资租赁业在中国得以迅猛发展。

1981-1985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阶段。1979年国内派人在日本考察融资租赁业态,并首先采用跨国租赁方式从日本租进了一批日产汽车。同期,中国民航总局在中信公司的推动下,首次以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第一架波音747飞机。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始于标准的设备租赁——汽车和飞机的融资租赁。在该阶段,民营经济急需设备更新以进行生产,但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在这种资金需求与供给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租赁设备进行生产,用盈利还款的融资租赁方式迅速发展起来,租赁物主要是制造业生产设备。

1986-1993融资租赁快速-稳步发展阶段。当时,大量的业务集中在商品经济率先启动的轻工和纺织行业。后期由于轻纺行业下行,融资租赁转向邮电通讯、能源建设、化工、建材等成长性行业,较好地满足了当时我国的产业结构的融资需求,租赁标的物也主要是进口生产设备,而国外普遍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在当时在我国融资租赁业中所占比例相当小。

90年代以后,受经济结构变化影响,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手段开始涉足到更多行业,业务领域涉及轻工、重工、能源、交通运输、建材、化工、邮电通讯、航空、海运、旅游、科研、医药卫生等数十个生产及服务性行业,租赁公司也更倾向于在不易受到经济波动冲击的重工业行业中选择融资租赁项目。相应地,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扩展到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医疗设备、通信设备、运输设备,且不再限于由国外进口。融资租赁发挥出盘活存量资产、促进销售流转的作用,业务方式也由简单融资租赁发展为杠杆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等多种方式。

1994-2006年融资租赁业处于风险爆发到重构的阶段。1992-1993年,受国有企业改革,部分企业破产、倒闭影响,承租人欠租大规模爆发。同时受全球金融机构兼并重组的影响,部分外资撤离中国租赁业,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停滞时期,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收窄。随着中国加入了WTO,外资厂商进驻中国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功能优势逐渐显现,到2004年我国正式启动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相配套的政策环境也得到不断的优化,租赁业得以重构发展。

2007-2017年是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的黄金十年。2007年大型金融机构及部分行业龙头央企获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宏观刺激下的经济强劲上行,特别是基建投资的巨大需求,催生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爆发式增长,租赁资产规模快速扩张。金融租赁和央企租赁在强大的资本资信和产业影响力支持下,在能源电力、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装备制造等领域开疆拓土,众多中小商租公司也发挥机制和专业优势深耕目标市场,不仅服务于国有企业,也服务于众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一批租赁公司除传统飞机、船舶租赁外,还创造了基础设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租赁和保税租赁等模式,产生了良好的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涉租领域的扩大,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除传统的固定资产类的设备租赁业务,存在一定争议的生物资产(2015)、无形资产(2014)等通过试点的方式逐渐突破限制,在实践中纳入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范围。此外,在业务需求中发展起来的项目租赁模式突破了传统融资租赁单件标的物认识,业务模式日趋成熟,发挥了助力实体经济、拉动基建投资的作用。

2018年是融资租赁转型之年,一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落幕,融资租赁公司接受银保监会的统一监管;另一方面实体经济风险频发,债市危机多发,部分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资本、风险及监管压力下,租赁公司积极寻求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走规范化、专业化、服务化及资本节约的路径,借助金融科技拓展市场领域,也势必带来租赁物变化。

(二)现行相关定义和业务实践

1、监管、会计、法律定义不明晰、不统一

自现代融资租赁业引入中国发展近四十年来,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尚未形成清晰、科学的概念体系。而我国一直以来对融资租赁业采取两部门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对三类机构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界定各不相同,由此造成业界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规认定的不统一。

最早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监管层面的界定或定义出自2004年,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对内资试点企业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采取肯定式列举法,标的物范围相对狭窄,限定在特定领域的设备、工程机械等,这是由当时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程度决定的。到2005年,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8年已废止),针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同样采取肯定式列举法,范围中明确列明了标的物为几类动产,在内资试点企业的范围外增加了检验检测和办公设备。同时2005年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首次针对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作融资租赁标的物,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和行业经验的积累,行业内外对融资租赁的认识逐步提高,认可度逐渐增强。2007年由原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办理办法》中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为固定资产,在2014年的修订版中,在此条内容后增加“除银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实际上是对租赁物创新留下了一定空间。直至2013年,在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采取概括式立法模式,与金租办法将标的物范围限定为会计意义上的固定资产不同,商务部更加关注融资租赁交易及租赁物本身的特征,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载体。此外基于售后回租模式的特殊性,规定其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总体上看,不同时期、不同监管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采取了不同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界定标准,形成了长期的标的物的监管定义的不统一、不明晰。

此外会计、法律等层面对标的物的认定和判别标准上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实际上会计作为工具,不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作任何的限定。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将标的物限定为固定资产,采用的是会计意义上的概念。会计上,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一些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特征、适宜用作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资产可能因其非会计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而存在合规瑕疵。比如在建工程、非消耗性流转材料等。

法律上目前尚未对融资租赁标的物采取统一标准。法院在判决有关融资租赁纠纷的案例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认定标准的缺失及相关监管定义的不统一,造成地域及法官判决的差异,不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相关权益的明晰和保障。

2、政策规定滞后业务创新实践

实务中有关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标准存在很多争议,主要源于政策规定滞后于业务的创新实践。目前争议比较集中的发生在部分产业的业务实践中,主要是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定义尚未纳入或尚不明确的无形资产、生物资产、个人消费类资产。

(1)无形资产租赁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一批文化企业得以快速成长,但由于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大都“轻资产、重创意、规模小”,核心资源主要是无形资产,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得支持,普遍面临融资窘境。尽管一些金融机构推出了“无形资产质押”信贷产品,但业务规模较小,对文化企业支持有限。在此情况下,国内开始了对融资租赁支持文化产业的模式的探索。

为促进知识产权价值转化,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题,政策层频频发力。2015年9月13日,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首次提出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2016年9月山西省政府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知识产权可入股、分红、质押、租赁”;2016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推动文化融资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集聚发展。同时,包头市、福建省、天津市、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先后出台了有关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鼓励政策。这意味着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在逐步获得认可。

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是,2014年9月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起成立国内第一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展了全国第一笔文化融资租赁业务。

然而问题是,无论是废止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还是原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都未明确放开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为规避合规及法律风险,很少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关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业务。

(2)活体租赁
我国的养殖业因其天然的弱质性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的问题,而融资租赁是解决养殖业融资难问题的一条有效的途径。公开数据显示,在中国农村目前只有30%的农户能从银行获得信贷服务,40%的农户存在资金需求但难于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租赁的补位正在当其时。除农机等动力设备,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逐步拓展到农业生产耕、种、管、收、烘干、储存和加工全产业链的机械化设备,以及生物资产。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表示“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同时期,宜信普惠融资租赁与河北溧县军英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作,为200头泌乳牛办理了售后回租业务,开创了“活体租赁”的先河。

奶牛作为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属于非消耗物,高质量产奶年限在5到6年以上,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这种特性符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相关要求,但奶牛与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动物疫病等方面的影响,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风险较大。部分人士对于活体租赁持保留或反对态度,在银监及商务部税总局的相关文件均未将生物资产纳入合规租赁标的物范畴,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也未就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负面性、禁止性描述,。

(3)消费租赁

消费租赁主要是指针对个人零售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一般包括电脑、手机、汽车等消费品。特别是零售端的汽车融资租赁,目前以直租产品为代表的汽车新零售模式在汽车消费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消费产业的进一步升级,消费观念的进一步转变,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借贷消费的理念,融资租赁也开始向个人消费端渗透,相信会有越来越多消费品成为租赁标的物。

消费租赁的争议在于按照传统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应该是企业的融资方式,标的物应该是指企业的资产,而个人消费类资产不具备产生现金流或收益权的条件,消费品作为租赁标的物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监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