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如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9民初2761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中X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薛伟,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非,男,公司员工。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董志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强,男,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龙城医院)、宫海、田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宫海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薛伟、童非,被告龙城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强、訾力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城医院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553,364.89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133,000元,实际支付420,364.89元;2、判令龙城医院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为14,983.43元);3、判令龙城医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3,000元;4、判令龙城医院向原告支付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元;5、判令被告田平就上述第1、2、3、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保全担保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被告龙城医院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原告、龙城医院与案外人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根据龙城医院的选择向维东公司购买数字化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由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该设备出租给龙城医院使用,设备价款135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租金共37期(按月支付),总租金为1,552,395.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维东公司支付了价款,龙城医院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确认单》,原告向龙城医院出具了《起租日通知书》(后附租金及手续费偿付表)。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取得租赁设备所有权。为担保龙城医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田平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被告龙城医院作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手续费)、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龙城医院自2018年7月15日起欠付租金。经催讨无果,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龙城医院辩称:对合同关系及欠付租金数额无异议。但原告主张及合同约定的延迟履行金、违约金均过高,且两项合并承担加大被告责任,显失公平,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迟延履行金应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计算。此外,龙城医院原院长宫海,因职务侵占及伪造印章等罪名,于2018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逮捕,是龙城医院未能支付租金的原因。被告田平未作答辩。
租赁小哥:因一把手被抓或离职导致的租金违约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均时有发生,国企有时甚至更为严重,加上利害交错,新官不理旧账,这种风控措施还真是难以防范,只能安分守己,自求多福,幸亏还有合同,幸亏还有法律!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龙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原告、龙城医院与维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根据龙城医院的选择向维东公司购买数字化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并由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该设备出租给龙城医院使用,设备价款为135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7月15日止,租金共37期(按月支付),2016年8月19日支付2期,第1期为2万元,以后各期为42,566.53元,总租金为1,552,395.08元,租赁保证金为133,000元,手续费为39,900元,租赁物残值转让费为10元。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承租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将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连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给原告。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给原告时,应就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承租人如有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起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情形,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纠正,未纠正的,原告有权立即停止支付的租赁物价款,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未付租金(包含已到期未付和未到期)及其他应付款项,同时承租人应按租赁物价款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2016年8月12日,宫海、田平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原告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包括主债权(即主合同全部租金)、残值转让费、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保证方式为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维东公司支付了价款135万元,龙城医院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确认单》、《验收合格证书》,原告向龙城医院出具了《起租日通知书》(附租金偿付表)。此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龙城医院支付租金至2018年6月25日止,期间亦有多次逾期支付。此后,虽经原告催收,龙城医院未再付款。截止本案诉状送达日2018年11月15日积欠应付未付租金170,266.12元,尚有未到期租金383,098.7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起租日通知书》、租金偿付表、付款凭证、《租赁物确认单》、《验收合格证明书》、催收函及邮寄凭证、被告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龙城医院、宫海、田平银行存款568,35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按龙城医院指定向案外人支付设备价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租赁给龙城医院使用。现龙城医院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催讨无果,属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现以起诉状送达日为合同加速到期日,要求龙城医院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全部未付租金420,364.89元,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租赁物价款总额10%计收违约金,并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迟延履行金,考虑到本案属逾期付款导致合同加速到期的情形,基于该违约情形和后果,比照原告实际损失,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双重计算,被告亦提出抗辩,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收迟延履行金。
租赁小哥:有些租赁公司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千分之一、千分之二、甚至更高,算下来年化百分之大几十,妥妥的高利贷ptop,是为了威慑承租人吗,法律只会参考实际损失酌情考虑,尤其这个违约金计算基数,有的还是分段计算,真是头疼不已,以租赁小哥多年的租赁经验来看,租金都违约的承租人,你让他交百分之大几十的违约金那简直是痴心妄想,我反正是没追缴违约金成功过,象征交一下倒是有,还是我能力不行!
按此标准调整后,截止2018年11月15日加速到期日的迟延履行金为12,203.19元。加速到期日至实际履行日的迟延履行金,考虑加速到期情形下,原告已就未到期租金和手续费获得期限利益,故应以截止加速到期日应付未付租金170,266.12元为基数计收。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损失,为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应予支持。被告田平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涵盖上述款项,应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城医院追偿。被告田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X海X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20,364.89元(已扣除保证金);二、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11月1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迟延履行金12,203.19元,及以170,266.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的延迟履行金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元;四、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损失1,500元;五、被告田平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医院追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61.79元,合计12,860.37元,由原告负担3,064.2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9,796.13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共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雅芳人民陪审员张庭建人民陪审员唐尚德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