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形成机制改革公布有一段时间了,央行也召集大家传达了主要思想,但小伙伴们还是一头雾水,相互奔走相问:LPR对金租到底有什么影响?今后租赁产品如何定价?

我们先来看下LPR利率改革的几个意思:

一是今后新发放的贷款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

二是LPR与货币政策利率MLF挂钩;

三是新老划断,存量合同按原来执行,新的合同按调整后的定价。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改革的背景:

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2018年以来6次降准,共释放基础货币约3.4万亿元,若考虑货币乘数,接近20万亿元的资金量。但据统计2017年末的银行一般贷款平均利率为5.8%,到2019年2季度末为5.94%,不降反升。而市场化利率R007从3.7%降为2.73%,降幅约100bp。我们租赁同业的小伙伴对此一定有感受。说明货币政策传导存在阻滞。

经济景气度差:7、8月份PMI连续在枯荣线以下,7月份PPI由正转负,社融、信贷、M2均下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投、社会消费、失业率等均不及预期。

整体负债较高:由于很未获取政府、企业、居民加总的债务数据,我们仅以人民币贷款余额来体现当前实体债务为147万亿元,已高达GDP总量的约3倍。

在此背景下,此次改革的目标是降低实体融资成本,手段是冀用价格工具,进而影响投资者、消费者、金融机构的行为来扭转经济的颓势,同时让广义流动性充裕(此处不是狭义流动性,而是“宽货币”),避免债务系统性地违约发生金融危机。

可见LPR使命重大,也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虽然算不上“临门一脚”,也算接近“球门”了。目前,我们资金市场上七大利率体系,仅剩下存款利率还有管制利率作为参考,至于各利率体系之间的传导机制及效率问题,是另一个话题,暂且不论。

上面我们也论及原来数量型的货币工具或者说是基础货币的直接增加到利率下降目标存在传导不畅的弊端,当局希望通过直接改变利率从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改变经济状况,但当前的关键是利率能不能降下来的问题。

 那么LPR新的形成机制对金融租赁有什么影响呢?
资产端:我们从资产端看各个主体的反应:

定价源头的商业银行:从源头上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为了消除金融抑制。最初设置存贷款基准利率,是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除了变相再分配信贷资源以承担财政职能的货币政策的作用外,还有维持利差以维护银行收益,防止其进行非理性价格战而导致系统性风险。所以贷款管制利率的存在以及其本身的“钝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业银行的利差,但今后贷款定价要盯住市场基准利率,会消弱商业银行的利差。鉴于此,短期内,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价格联盟或者集体默认行动的方式抵制LPR市场化的形成,沿着原有的路径,仍旧维持或者围绕原有央行基准的水平,最近的LPR报价也的确说明了这点(8月20日一年期LPR为4.25%,比此前的央行贷款基准只降了10个BP)。但从中长期看,金融市场竞争实质不变,加上央行利率市场化的决心以及利率市场化趋势等因素,价格联盟会最终破灭,利率下降效果会逐渐显现。
客户:客户对LPR定价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加上以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金租公司国有企业客户居多,本身对价格有“钝性”,且内部效率较低,叠加起来会延长这个过程。同理,市场竞争实质不变,市场主体追逐价格低的资金是迟早的事。另一方面,尽管央行并未溯及既往要求之前的合同按照新利率执行,但也不排除对价格敏感或者先知先觉的客户对存量进行提前结清或者提出适用新利率。

负债端:由于金租公司的资金多来自于商业银行,同业资金早已市场化,因此原则上对负债端价格影响不大。但是,当局当前的思路是要破除货币政策传导障碍,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引虚向实,避免资金在金融机构间空转,这也是当前施措的方向,因此,对商业银行同业投资额度可能会有管控。如我上篇的政策快评里提到的收缩同业投资额度,对负债端会有冲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会得出结论:

①原来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利率风险降低,利率风险的两个层面,一是资产负债端基准利率不一致的风险基本消除,虽然定价基准仍旧不同,但双方均为市场利率,经由市场的传导,两者相关性很强;二是资产与负债端重定价风险将大大降低。负债端以一年内资金为主,而今后资产端重定价的频率(如果是浮动利率)也会在一年以内,两者趋向一致。

②由于资产与负债端价格均随市场波动,且趋于一致,利率风险虽然降低,但是这也是把双刃剑,原来运用负债端与资产端期限不同以及价格运动规律的不同而博利差的年代也许将不复存在,利差将大大收窄;负债端可能受政策误杀,资金供应减少,会引起价格波动,从而影响融资成本;加上金融租赁产品单一,短期内无法用其他产品或服务弥补经营损失。这几个因素叠加将使金租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③从短期来看,LPR形成机制改革将冲击金租公司的经营,长期来看,倒逼金租公司逐步调整自身经营模式,要切实从类信贷向真租赁转变,也可能发展经济咨询等不依靠利差的中间业务。

当前如何对租赁产品进行定价?

作为租赁公司,我们定价的原则就是尽可能保持定价的合理性,不能只考虑公司利益,要达到与客户一致的目标。

我司(北银金租)此前对租赁项目尝试过shibor定价,可以说是公司高层对利率市场化的前瞻性的思考。央行在公布贷款利率盯住的基准利率为MLF, 我们原来猜测贷款锚的基准利率为shibor或者是DR,前者为报价利率,后者是交易性价格,这两者均满足作为定价基准的特征:一是不可操纵性;二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三是与公司利差收益有较强的相关性。对于金租来说shibor更为适用。此次选择MLF,可能央行考虑到MLF最易观测最易控制,并且是所有利率变动的源头。

定价是个微观细致的工作,不详细探讨技术细节,只提出个人的看法与建议:

LPR作为基准定价的考虑因素:

①长中短宏观经济因素对LPR的影响;

②浮动利率,涉及到加点问题,加点会影响项目整体收益,因此,要通盘考虑LPR所处高低位置;

③浮动期限问题,以季节波动能体现资金波动,但应视合同签订日情况而定。

建议:

①初步尝试LPR为基准浮动利率,尽量选择LPR较稳定的时间段;

②考虑签合同时点,尽量避开突发事件,若遇月末、季末等时点可以用签合同日前5-15日加权平均为基准;

③考虑项目所处的利率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