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女车主维权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从最初的发动机漏油纠纷到后来衍变为行业违规收费问题,掀起轩然大波。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税务机关等机构高度重视并纷纷介入其中进行调查。事件从最开始的车辆质量及售后问题已上升至市场监管秩序、法律、税务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后来的谅解协议书中,针对于之前所炒的沸沸扬扬的金融服务费只字未提。

其实,从目前来看商家收取金融服务费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普遍现象,也成了汽车行业的“潜规则”。

金融服务费顾名思义,是服务机构向贷款申办人提供了含金融性质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如报告资料撰写、金融贷款办理或代办、业务审核,抵押登记代办等这类实质性服务。因此金融机构或代办机构在交易中未向申办人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仍然收取服务费用那么一定是不合理的。反之若是提供了该上述的某些或者全部服务,贷款人按照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交易对价,理应合情合理。

但是从《谅解协议书》中我们看到商家刻意的将金融服务费避重就轻的变为了垫资服务费等其他费用,那么这一举动所传递的信息是否就是在明确表示商家因未提供过金融服务所以不能收取金融服务费,还是在表达金融服务费本身的存在就不合理呢?

服务费是保障金融机构满足收益要求的方式,是市场竞争的一种营销策略

金融机构为什么要收服务费?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是以风险定价为原则,根据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还款能力、贷款规模及自身的资金成本、收益要求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确定贷款价格。通常以利率、服务费构成报价结构,针对于不同需求的客户,服务费可作为报价的一个调剂因素,对于部分不能接受较高利率的企业,可通过降低融资利率,提高服务费的形式同时满足客户票面成本及金融机构收益的要求。一般融资个人或企业更多的关注是融资利率,对于服务费不是特别敏感。如上市公司,一般在融资公告中仅公告利率情况。因此,服务费成了金融机构综合定价的一种策略,是在保证公司内部收益要求的同时,营销市场的一种手段。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服务时,会事先明确所收服务费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并签署相应的合同文件,向贷款人开具相应的发票。

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服务企业,同样也是采取类似的策略,融资租赁的定价要素包括首付款、保证金、利率、服务费以及留购价款等,通过对服务费或其他要素进行调节,可以呈现出多种报价方案以供客户选择,提高市场竞争力。
监管明确要求银行业禁止价外收费,非银机构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服务费亦称“服务业价格”或“服务业收费”。

所谓“服务业”,是指以一定场所、设备、工具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业统称。服务费一般系由服务成本、企业利润和税金构成,其收费标准一般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首先银保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公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有关要求制定并执行。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在交易环节中所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及收费标准,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且需对所收取的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公示。同时根据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的规定要求,“严禁银行业进行价外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并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收取价外费需向有关部门申报或备案,并予以公示。

尽管融资租赁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5月14日由商务部转到银保监会,但时至今日银保监会未针对融资租赁行业下发任何监管文件,原监管部门也未曾针对融资租赁是否收取服务费做过明确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及法律对除金租外的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是未禁止的。具体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融资租赁所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属于“交易惯例”,手续费属于定价的一部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也作了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那么融资租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中国直到现在,收取手续费的行业交易习惯一直被保留了下来,符合法律所认定的“交易习惯”。

2017年,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制造企业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该公司生产设备,期限3年,其中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融资本金4.5%的租赁服务费300万元,并约定无论主合同是否得到履行,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赁服务费均不予以退还。2018年6月,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逾期,出租人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主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主合同关于租赁服务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应将租赁服务费从租金中予以扣除。经过律师团队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论证,法院最终接受了收取租赁服务费属于融资租赁行业惯例的观点,也确认了本案主合同关于手续费的约定为出租人、承租人充分协商后拟定的,不属于格式条款。通过该案件可见,租赁服务费收取是业务交易定价的组成部分,属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习惯,从商业行为、法律角度均无不妥。

融资租赁收取服务费是基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性,其本质是通过融物实现融资或通过融资达到融物的目的,即,要实现融资的目的,必须借助“租赁物”这个媒介,没有“物”,就无法获得融资。租赁公司不能直接将融资款项发放给承租人,而必须通过为承租人购买其所需使用的设备、或者对承租人已拥有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来对承租人实现融资。承租人最终既获得得了融资,又获得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在交易环节中租赁公司除了提供一般的金融服务外,还会给承租人提供关于租赁物的相关服务如租赁资产购买、管理、残值处理等服务事项。相比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模式,其本质只是借款行为,不涉及资产的管理、维护等服务。因此,相比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借款形式收取服务费的合理性,融资租赁公司则是实际向承租人提供了资产服务而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更具有合理性。

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收取租赁服务费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前文中提到,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赁服务费从商业角度及法律角度均无不妥,但随着融资租赁被划归为银保监会监管,融资租赁行业租赁服务费收取的形式及标准未进行统一,因此可能面临着监管及整改的潜在风险。基于此情况下,对融资租赁行业收取服务费有以下几点建议 :
(1)➤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承租人应对收取的服务费享有知情权及选择权,若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双方能达成一致,则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中直接约定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另在服务费相关条款中明确“无论本合同是否得到履行,是否发生被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承租人已支付的服务费均不予以退还”的表述。同时要求承租人对已支付的服务费单独签署《确认函》,确认已收到出租人提供的关于产品结构设计、租赁交易、资产管理服务等服务内容,同意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租赁服务费的表述,最后出租人就收取的租赁服务费应合法合规缴纳相应税费。
(2)➤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服务费收取制度,明确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内容及形式。在公司公共区域或者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规范前台业务部门在向承租人报价时的操作,建议在报价方案中明确公司的服务费收取要求及标准,并就服务费的金额和收取方式取得承租人的确认。
(3)➤  建议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租赁手续费”或“租赁服务费”的形式描述,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制度约定,与律所、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事前进行沟通,以免在承租人逾期时,在法律诉讼、仲裁环节出现瑕疵。
(4)➤  为避免在诉讼仲裁阶段融资租赁交易被认定为借贷交易时,出现出租人的计息本金在诉讼仲裁阶段被调减的法律风险,因此不建议以租赁本金抵扣租赁服务费的形式进行收取,而是在放款之前,承租人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服务费,并且将租赁服务费收取的账户与租金收取账户分开。
(5)➤  对于需要在年内一次性确认租赁服务费收入的企业,建议以咨询服务费的形式收取,并且单独签署独立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须明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如财务管理咨询、方案设计、业务产品咨询、行业竞争等。同时建议出租人以咨询服务报告或具备咨询服务成果的资料提供给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签署《确认函》作为《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