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整体性、实质性风险进行管控的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4月30日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简称“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当然地包括了金融租赁公司。

     与原有的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相比,“本办法”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对一个债务人的风险判断,必须坚持两点:一方面,整体性评判。即改变以单笔负债孤立分析、测算的传统方法,而改成以债务人为中心,全面、整体对其风险进行评判、测算,以避免同一债务人中一些债务为正常,另一些债务为不良的矛盾。另一方面,强调实质性风险而不单一看是否逾期一个因素。逾期时间长短是划分风险种类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本办法”规定,第一,一个债务人凡在一个金融机构有5%以上债务分类为不良,则该机构的其他所有债务也分类为不良(而不管是否逾期)。第二,一个债务人在一家金融机构分类为不良,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分类为关注及以下(而不管自己是否逾期,能否收息收本)。第三,如果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金融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达到5%以上,或已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则全部债务都应分类为次级及以下。

     同时,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不再仅仅依据逾期及逾期的时间(逾期时限是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标尺:逾期<90天为关注,90-270天为次级,270-360天为可疑,>360天为损失类),更要依据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实际风险状况进行分类。也就是说,即便债务未到期,因债务人经营恶化、风险剧升,也要将该金融资产归入关注及不良。
 
二、高度重视对关注资产的管控

     金融资产有可能出现急速跳水式、断崖式的恶化剧变。比如由于承租人经营恶化,生产经营停产,公司关门等,金融(租赁)资产可能由正常直接分类为可疑及其以下。
但事物的变化更多的是由量变逐步积累而引起质变。不良金融资产更多的是由关注逐步向下迁徙的结果。因此如果说金融租赁资产质量管控的重点是不良的话,对关注类资产的管理应列为次重点。就现实情况看,据我们访问过一些金租公司,目前以阶段性逾期为主要特征的关注类资产占比较高,已经达到总资产的5%-7%(而不良率仅1%以下)。加之金租的单笔租赁资产额度较大,不管控好关注类租赁资产,不严控其向下迁徙的数量和速度,很容易导致金租公司不良资产急剧膨胀,严重影响金融租赁资产质量,影响公司的声誉及融资能力与融资价格,此为其一。

     其二,我们进一步思考,“本办法”间接表达出5%是风险由量变引起质变的重要分水岭。现行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中,只要承租人逾期一笔租金,或任一笔租金逾期超过90天等情形,整个应收租赁款都相应分类为关注或不良(次级等),显得过于粗糙。结合 “本办法”新的精神,我们研究并大声呼吁,如果逾期,或不良租金占应收租赁款的5%以下,则只将该笔应收未收的租金计入关注或不良资产;而只有应收未收租金达到和超过5%时,整个应收租金才分类纳入关注或不良,以避免欠租10万元则1亿元资产均归入关注或不良的尴尬。

     如果考虑到金融资产分类的谨慎原则,难以改变一笔租金不良,整个应收租金全部计入不良的规定,我们则强烈呼吁对偶然、短期、阶段性的一般逾期租金占比在5%以下的,只将逾期部分计入关注(而不必将整个应收未收租金全部计入关注)。

     其三,回租赁中出租人支付给设备卖方(又是承租人)的是设备价款(这与银行的信贷资金是有本质区别的),对其用途的监管要求本身应弱于银行信贷资金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但出于谨慎管理,为降低政策风险,我们也要求回租交易中的承租人按流动资金性质,自报合情合理的用途,并提供相应的用款凭证及资金划转依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解差异而带来监管风险。

     其四,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的第一还款来源。“本办法”对于抵质物对缓释信用风险的作用,只放在归入不良资产中再区分为次、可、损的亚分类中予以考虑,改变了过去(老办法)因为抵质押充分而豁免纳入不良的规则。显然,抵质押对缓释风险的价值降低了,金融和租赁将更加看重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其五,未来监管的趋势是趋严的,不良的标准将提高,管控更严格。近期将逐步实行逾期超过60天则归入不良即次级,可能将较大提升金融(租赁)的不良比例。因此在过渡期加大管控力度,以最大努力降低逾期60-90天的“关注”资产,今天打好基础,对未来资产质量的管控意义非常重大。
 三、妥善用好债务重组

     重组是解决问题债务的重要方法,也是债权人主动直面问题直面风险而自主化解风险,挽回潜在损失的有效途径。债务重组是值得肯定的——它比见死不救、放流自流更积极、更主动、更有作为、也更有成效!重组债务包括债权人提供调整金融资产、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融资等)。广义的重组还应包括企业并购不良金融资产。

     “本办法”不再将重组资产统一归为不良,但至少分为关注,就体现管理制度对重组债务的明确支持态度。在支持债务重组的前提下,又要求债权人加强对重组金融资产的管理力度,“本办法”规定对重组的金融资产设置的观察期由6个月拉长到1年,以巩固重组见到真成效,以区分真重组与粉饰资产质量的操作性重组。对于并购后的金融资产,6个月内分类不变化,以规避人为操控金融资产质量。观察期中的管理是严格的,即重组前正常和关注类资产,重组后至少归为关注,事实上符合不良标准的则归为不良;若观察期内资产风险分类下调为不良,则重新设置观察(即拉长观察时间);如果再次重组,则至少归入可疑类,并重设观察期;还规定必须在观察期结束才允许上调分类级次,以避免通过债务重组,人为操纵金融资产的风险披露。因此,要重组债务,最好在资产处于正常时进行“重组”操作。
 
四、向管理要效益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既是对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和风险状况的描述,更是加强风险管控的起点。面对风险状况,尤其是不良占比达到和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时,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条线(包括风险管理、信用评审、业务运营<管理租赁物>等部门)必须主动跟踪分析风险来源、成因、向下迁徒的趋势,提出从事前业务门槛标准开始、事中信用风险评估审批、事后严格租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控风险的对策措施,严控风险的不断增加和资产质量的恶化,真正实施全面风险管控,从(过去)向规模、向速度要效益转到向管理要效益的高质量发展模式。
     此外,金融租赁结合自身行业特性一经选定租赁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绝不能因风险变化的态势于己不利而随意调整、改变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我们认为须与会计核算一致,最短一年才能提出调整并向监管部门、投资人阐明调整的依据,获准后方可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