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一项贸易融资主流产品。通常意义上来讲,保理业务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大板块,而我国保理业务通常指国内保理业务。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仍然处于同国外理论和操作水平接轨阶段,发展相对薄弱,以至于大多数出口企业,特别是内陆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概念不熟悉、不理解、不接受,让本来为出口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的业务模式成为一块被遗忘的新大陆。
因此,从国际保理概念演化、业务本质分析、业务定位等方面,帮助出口企业多元化运用融资工具,明晰未来发展方向,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际保理的概念演化

保理业务源于英美发达国家,最早可追溯到14世纪工业革命时代的英国毛纺工业1911年出版的《牛津简明词典》提出了保理业务的基本定义: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该定义较为简单,未能反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动因以及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特征等。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简称UNIDROIT)在1988年5月28日订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国际保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第—条中对保理合同做出的定义是:“保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①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理商转让由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②保理商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销售分户账);代收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拖欠提供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则将保理业务界定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且在其2013年7月修订的最新版《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Factoring,简称GRIF)中规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通则中称为账款,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也指部分应收账款),而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或坏账担保 。
1991年4月,中国官方正式组织联合考察组赴国外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正式向FCI发函确认将Factoring一词的中文译名确定为“保理”,从此中文“保理”一词被全球广泛使用。
2010年结合我国保理实务特点,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将保理业务定义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商业保理试点的内容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2013年3月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将保理描述为,“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国际保理组织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是一个由全球各国保理公司参与的开放性的跨国民间会员组织,是目前国际上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其目的是为会员公司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FCI所涉及的国际保理业务占全球的90%以上。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Commercial Factoring Expertise Committee of CATIS,简称CFEC),CFEC成立于2012年11月26日,是经商务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首家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
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宗旨是促进和规范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建立商业保理行业高端交流合作平台,与相关政府部门、商会、协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促进国内外贸易健康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本质

1、与传统贸易模式的比较
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中,买卖双方通过直接交易实现业务流程的完成。即:
1)供货方(出口企业)与收货方(海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

2)供货方发货;

3)收支方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本质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资金融通,即商业银行或保理商受让供货方(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资金融通工具。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相比,保理商或银行通过资金链的形式嵌入原有的业务模式中。主要流程表现为:
1)供货方(出口企业)与收货方(海外买家)产生买卖交易,并形成赊销交易产生一定期限内的欠款(即应收账款);
2)供货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
3)保理商或银行依据报关、货运等单据对供货方进行一定比例的融资款发放;
4)保理商或银行收到货款;
5)保理商或银行将余款汇至供货商。

2、国际保理融资业务要点
1)赊销交易,形成应收账款
为什么必须是赊销交易?
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为应收账款,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形成赊销交易,产生一定期限的付款周期,才能形成收货方(海外买家)的应收款。
2)确权(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
确权,即确定应收账款权利的转让。操作层面上来讲,由保理商、供货方联合将应收账款清单发送至收货方,收货方确定清单所列示应收账款、知晓清单列示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以及确认履行在款项支付中的义务。该项义务是指将货款支付路径由支付给供货方变更为保理商。
为什么必须变更回款账户至保理商?
对于保理商而言,按照国际保理准则要求,国际保理业务需完成闭合的交易环节,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保理融资,这是资金投放的监管要求;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国际保理融资为买断型应收账款融资,供货方已将应收账款相关权利转让与保理商,供货方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但同时失去了债权的所有权。
对于供货方而言,单笔交易订单下,不可能产生重复收款的情况,在保理融资款发放时,已注明该笔款项为某笔订单下的融资款,实际意义上已完成收款工作,后续若发生同一订单下的资金入账,也无法办理退税,银行将因交易不符拒绝办理款项入账(订单尾款不受影响,尾款入账时将凭单据数据注明款项性质)。
对于收货方而言,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在境外较为成熟,且仅为资金融通下的汇款路径变更,对于基础交易背景和本质并未产生影响,收货方一般不会拒绝此类业务。
3)非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企业或在境外成立的离岸公司。为什么不能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由于实际受供货方一端控制,极易产生虚假交易而违背国际保理要求,因此通常不被银行或保理商所接受。
国际保理定位

国际保理融资适合什么样的出口企业?
长期以来,出口企业因为采购端或生产端资金流动性压力、自身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等因素,无法放心大胆的开拓市场份额。有时候会碰到长期合作的客户提出增加订单金额、延长付款周期的要求时,因为资金压力和风险把控而错失大额订单机会,甚至造成客户的流失,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因此,国际保理融资定位一般在:

1) 有业务发展需求,且必须向收货方(海外买家)提供赊销交易;

2) 本身存在赊销交易,但资金流动性压力较大。

随着全球范围内买方市场的形成,买方握有更多的贸易主动权,在关注产品质量、价格的同时,对付款方式和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出口企业为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地位,通常也会提供给买方客户较为优惠的条件,即先货后款的赊销结算方式。而国际保理业务正是适用于此种结算方式的重要贸易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