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金融局〔2019〕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有效提升金融信贷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信贷流程
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二、规范服务收费
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要求,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将银行违规小微企业服务收费作为一项检查重点,降低融资成本,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三、降低信贷成本

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推动银行通过实行小微企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对小微企业贷款实现让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附加成本。

四、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按照支持企业上市政策规定,高效落实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专项资金补助,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成本。

五、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

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鼓励更多的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平台实现系统对接,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依托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六、推进“银税互动”贷款业务发展

建立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银行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利率优惠。

七、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再贷款、再贴现申请,对使用效果较好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加大其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扶持重点。对再贴现使用效果较好、小微企业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增长情况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额度倾斜,并优先办理再贴现。根据再贴现申请机构提交的票据贴现当日、上旬、上月小微企业票据加权平均利率,作为审批参考依据,保证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低于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增强金融机构对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识。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及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做出全面评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增加对评价结果中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构建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九、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在现有“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法院、公安、海关、房管、电力等多个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突出存在的信用、信息和动力问题,释放普惠金融发展新动能,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

十、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及时将与信贷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对于符合条件、有意愿的机构,按照制度规定和流程做好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缩短申请接入初审时间,加快接入机构非现场和现场验收进程。

十一、加大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金融类纠纷案件。

十二、准确认定融资法律关系

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掩盖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名为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合同,实为借款等法律关系的,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防范当事人以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十三、严格限制高息融资和高利贷

在借款合同中,准确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否定以预扣本金、利息、保证金等方式规避借贷利率上限的合同条款的效力,利息支付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十四、依法认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法律效力

依法支持市场主体运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机动车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十五、科学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降低财产处置成本,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高拍卖成交率,及时实现金融债权,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