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都以债权人身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以资金供给为主的金融服务,二者有相同点,均为债权人;运营与管理方式上又有差异。融资租赁必须与租赁标的物相结合,融资与融物是不可分离的;融资租赁期限往往长于银行的平均贷款期限;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融资租赁(即不含金融租赁)仅仅作为一般的工商企业类客户(不作为金融同业客户),只是考虑其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予以授信及用信审批。基于此,我们结合近几年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逐步广泛而更加仔细、深入的了解与合作实践(近期几家银行推出对融资租赁的信贷政策,足见银行正逐步重视银租合作),进一步谈谈融资租赁的特征及其融资问题,以期从银行信贷角度,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融资租赁本质,并予以更大的合作与支持。

一、融资租赁经营必须有租赁物的特征与核心竞争力
  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重要的区别在于银行信贷可以先贷款后购物(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即先钱后物,而融资租赁必须是钱物同在,要么是直租,承租人只见物(租赁标的物,如机器设备等),不见钱(不见现金),其实设备等租赁物是资金的物化形态;要么是回租,以承租人自有设备类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变现获得资金用于运营,同时又将该设备从出租人手中租回使用。因此,融资租赁的客户面比银行窄,对贸易类、服务类企业,融资租赁介入的难度大,业务占比较低。

  融资租赁专注于解决企业(及个人)设备类资金不足的缺口,租赁期限多在3-5年(长者可达到20余年,如飞机租赁),往往长于银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贷款平均期限,因而融资租赁行业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错配比例比银行高。同时期限越长不确定性越大,因此要求融资租赁对未来经济的总体走势和承租人个体的经营走势,要有更深刻的前瞻把握,预备更多的选项来应对未来的变数(不确定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正因为融资租赁的交易必须依赖于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不纳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因此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往往将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锁定在租赁物上(当然也要全面评估承租人的综合还租能力和综合资信,参见罗晓春《直租业务须租赁物价值与承租人信用一并考察》),充分发挥租赁物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由此降低(中小企业)客户门槛,降低融资对抵质押的要求,进而为解决全球性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贡献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份力量,打开一条新的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讲,依赖租赁物来缓释融资租赁的大部分经营风险,正是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的差异和(前者)独特的市场竞争力。

  当然,能缓释租赁(经营)风险的租赁标的物,必须是独立、可移动、耐用、易于保值且二手市场成熟的设备。进一步讲,这也是中国融资租赁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国家之后,亟待加快租赁标的物设备化的步伐,以改变目前基础设施租赁中不可移动、难以变现的道路、桥梁及管网占比过高的问题。

二、回租是租赁,不应视为“类信贷”

  典型的融资租赁具有“三方两合同”特征,三方即设备的出卖方(供应商),出租人(购买方),承租人(使用方),有设备的购买和设备的融资租赁两个合同。而在回租业务模式中,承租人与设备的出卖人合一,租赁合同与设备的购买合同也合一,成为“两方一合同”。从形式上看,承租人获得现金,且设备在物理上未移位,因此与抵押贷款极其相似,因而往往被人指责为“类信贷”(其潜台词是不宜推广)。但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未移位的设备,在法律上,其产权已转移给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及抵押权;在会计处理上,也由自有固定资产转到租入固定资产;在动产交接上,新增了租入设备的交接手续。可见未移位的设备,在内涵上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此设备已非彼设备。特别是在极端情况下,比如承租人破产清偿时,租入的设备已不列入破产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中按顺序受偿,该设备可由出租人先行取走,自行处置。对于回租标的物,我们强调最好是能缓释信用风险的设备,而不是银行信贷都不接受作为抵押物的不收费,不可移动的道路、管网等(仅为满足租赁交易要素的)结构性资产。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当下的问题是回租业务占比过高,全行业回租高达80%以上,与全球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以直租为主(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占到80%-90%)的规律产生了一定的偏差。因此我们力主中国融资租赁走直租化道路,花大力气提高直租业务占比,降低回租份额,使中国融资租赁更加充分地展现融物的特征,由此打造租赁的独特服务功能及与银行的差异化竞争,但绝不是认同回租不是真租赁。银行对回租业务的支持,也是天经地义的,不必质疑与担忧。

三、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主体)的评判

  1、经营年限不是问题

  一般的债权人都规定债务人一般要求经营期三年以上,包括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对承租人也类似要求。要求债务人有一定的经营期限,核心是以此考察债务人经营的稳定性,但经营期限的确不是问题的实质。银行信贷实务中,对于投资人资质好(比如商业银行、央企等大中型国企控股的租赁公司),一矣成立,银行(尤其是规模不大,经营灵活的股份制、地方性银行)均提供了大量的授信支持。

  2、核心团队很重要

  金融(包括融资租赁)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而不是钱(资本金),也不是物(租赁资产)。作为债权人,对新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授信考察时,核心团队,尤其是高级管理层对融资租赁的理解、实践经验、风控能力、退出路径设计的评估,是十分重要的。换言之,融资租赁经营团队的专业素养,行业经验,操控能力,过往业绩,很重要。
  3、业务结构,风险模式起决定性作用

  融资租赁坚强的(核心)团队,经营理念,最终体现在公司的市场定位,专业化经营能力和业务、资产分布,具有公司特色的风控架构与风险退出的设计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如果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内容和指标取得银行的认可,经营时间的长度则变得不再重要。相反,经营时间再长,也只不过是一个看客(犹如我们常说,人生历程中,如果不动脑筋,即便行了万里路,也只不过是一个邮差,他的境界也未得以提升)。

  4、从审慎、稳健的角度讲,对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指经营不满三年,资本放大不超过5倍)要求必要的抵质押,如应收租金质押,大股东担保等,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经营成熟,经营成功的租赁公司仍作此要求,则有违风险控制的基本原理,当及时调整,至少提高对应收租金质押的比例。毕竟银行不是抵质押崇拜,银行真心支持融资租赁,其信贷规则也必须与融资租赁业务、运营模式相协调,即服从于服务于融资租赁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创新作出与一般工商企业有区别,与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和行业特征相适应的信贷产品。

四、关于融资租赁的杠杆率

  对于金融类企业而言,没有一定的资本放大倍数,或杠杆运用不充分,就没有发挥好资本的基础“酵母”作用,也不能取得应有的经营效益。理性的评价是一般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可放大到净资本的10倍,即负债率可达到90.9%,在未突破此拐点时,负债并不是越低越好,而是越接近于高限越好。有的银行认为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达到76%,或风险资产超过净资产的6倍,就是负债高,或者说是负债过度。其实质是沿用考察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而忽视了融资租赁作为金融企业的行业特征。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考察,融资租赁经营发展不充分,经营效益欠佳,正是未能足够负债,其资本的放大效应未充分体现出来之果。因此,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者,要做好资产管理,优化资产结构,让债权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放心;另一方面,银行等债权人要给经营成熟、运营规范的融资租赁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给予负债率更高的认可度和包容度。

  我们研究认为,银行可以认同一般工商企业资本放大3倍,负债率达到75%,那么鉴于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至少应该认可融资租赁资本放大6倍,即对资产负债率包容度达到85.7%,对经营得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放大7倍,负债率达到87.5%,放大8倍,负债率达到88.9%,最高放大9倍,负债率达到90%,极限是放大10倍,负债率达到90.9%,都在融资租赁监管制度限额之内。

五、融资租赁配合融资的操作务必精确、细致

  银行能接受融资租赁提供的应收租金质押和出租标的物的抵押已是很大的进步,也是切合融资租赁行业特征的(只是在抵质押率上还存在数量上的差距)。融资租赁应该感到庆幸并完全按银行信贷有关增信措施管理的要求作好作到位,而不能产生租金收入混同,担保价值未市场化估价等问题。

  贴切的作法是,一方面,将质押的租金专户开立在质押权银行,而与其他租金分开管理,即便质押的租金未能全额收到,由质押人其他收入予以补足,也要让银行知己知彼(区别是承租人的流动性、临时性的风险,还是终极风险),债权银行心中有数,才能放心并持续支持。

  另一方面,对于抵押给贷款银行的租赁标的物,按季检查,按半年报告使用与运行情况,按年提供市场二手设备的市场参考价,必要时予以重新评估,以真实、准确反应当年的设备抵押率(随着租金的快速回收,设备的抵押率往往是持续走低的),让银行看的明明白白,才能保持银租合作的可持续与合作规模的增长。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不断打造自身管控租赁物的专业能力和消化租赁经营风险的能力,让银行从心底里认同融资租赁公司独特、专业的优势,由大对小、强对弱的帮助心态转变为真正平等的业务合作,需要业界长期的努力。

  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以下两个方面更加留心,防微杜渐,不留瑕疵,不出大问题。一是为追求高收入,向产业政策、生态政策予以限制、禁止的“两高一剩”行业进行大量投放。按照穿透原则管理,银行不能接受这些租金的质押、保理和设备抵押。二是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大举向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融资,事实上融资租赁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银行当然有理由拒绝合作。因此即便需要关联交易,数量上也必须控制在规定的额度和占比之内,且保持透明、公平。

六、银租知己知彼,借贷双方坦诚合作

  1、合作方式、信贷产品多元化

  银行信贷(含银团贷款)、保理是常见的银租合作方式(及适用产品),还要在租赁债券投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金转让、银行保函、内保外贷等方面加大研究和运用的力度。

  2、融资租赁公司高度重视银行的投放偏好。

  银行往往立足(通过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融结合,推动技术革新的定位,按照“依法合规,择优支持,穿透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适度支持融资租赁的银租合作业务。

  银行一般支持的重点:行业经营年限长、股东背景较强、资本实力雄厚、融资渠道多元、内控机制健全、上下游行业具有强关联性的厂商系租赁公司,以及排名前十的业内龙头企业。有的行还提出,对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集团主营为“两高一剩”和房地产行业的除外)及其直接、间接控股50%(含)以上或相对控股且纳入集团并表管理的子公司(同时符合一般贷款条件的),可直接准入,积极支持。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以“类信贷”业务经营为主的,缺乏核心管理人才且风控配套不到位的、行业资源优势不明显、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杠杆率偏高(一些银行认为超过85%就属负债率过高,值得商榷)、租金不良率高(超过2%)的,不予介入。

  3、银行侧重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规划、资本实力、经营模式、竞争优势、融资渠道、团队管理、内控建设、资产布局、资产质量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对其授信规模、还款能力给予综合评价。

  有的行则重点支持股东实力较强、合规稳健经营、风控水平较高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行核心客户、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及列入银保监会“白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择优支持盈利模式较成熟、专业特色突出、资产质量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稳妥支持产品设备供求稳定、上游制造企业支持力度较大、租金收回情况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审慎支持成立年限较短、业务规模较小、实收资本未足额到位、资产质量下降、涉及重大合同纠纷或法律诉讼的融资租赁公司。

  此外,外部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评价,及通常讲的外部AA及以上的评级,也可提供积极的支撑。

  4、银行在单笔用信审查方面,要严格执行授信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穿透管理,有效把控还款的现金流。

  要求通过全面收集并印证交易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财报、产权信息(如有)等,把握承租人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交易信息等,落实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还款现金流足额、稳定、可持续,原则上承租人不得为银行压缩、退出类客户。

  租赁物须真实存在、权属清晰合法、用途合规合理、能够产生较稳定收益、符合产行业发展趋势并具备一定技术或市场优势。在充分考虑技术更新、汇率波动和资产折旧等影响基础上,合理审慎评估租赁物价值。

  5、(对号入座)尊重银行的信审指标。银行的信审指标很难因个别贷款人而改变(当然我们也可以大声疾呼必要的变革),作为当下的贷款人,更多是作好业务和财务报表,以努力达到银行指标的导向。

比如有的行规定,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达到以下指标才纳入主要支持类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近两年收入正增长并连续盈利,风险资产杠杆倍数不超过8;净资产超过10亿元(含)的风险资产杠杆倍数可不超过9.5。即期租金收回率不低于97%,不良资产率不高于2%等。

  6、关注银行支持的行业重点,精准开放租赁业务。

比如一些银行偏好重点支持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租赁业务;择优支持医疗、教育、养老、物流、环保、能源、旅游、农业等领域租赁业务;稳妥支持传统工业设备、工程机械、汽车租赁业务;审慎介入“两高一剩”行业租赁业务,不得介入实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股权投资的租赁业务。

  7、配合银行对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现金流四个维度的贷后检查。

银行贷后主要是看租赁公司经营状况、融资结构和资产质量,承租人经营和流动性情况,租赁物权属、使用和价值变化,租金收入归行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