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形成机制,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定价。LPR一时间成为热词,但它并非新概念。
早在2013年我国便创设了LPR,当时被称为“贷款基础利率”,是中央银行指导商业银行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利率,彼时的LPR采取盯紧“贷款基准利率”的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利率定价的市场化。

对比新旧LPR,两者有几点不同之处。

第一,所锚定的标的利率不同。旧LPR以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定价;新LPR定价则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为MLF)加点形成。

第二,报价行数量不同。旧LPR的报价行仅有10家,均为全国性银行;新LPR报价行增至18家,在原来10家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样本银行更具代表性。

第三,报价周期发生变化。旧LPR采取每日报价;新LPR变为每月报价,报价频率降低,增强了报价行对报价质量的重视。

第四,利率品种增加。旧LPR仅有1年期报价利率;新LPR增加了5年期报价利率,有助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定价锚定。

LPR定价机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推动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以往的贷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而我国实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为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贷款基准利率将保持相对稳定。因此,这种模式下的贷款利率难以与信贷市场的真实需求相匹配。而在新的LPR定价基础上,LPR与MLF锚定,贷款利率在LPR的基础上加点确定。那么,央行能够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实体经济进行预调、微调,提高货币政策与实体经济的联动效率,从而有效调整贷款市场利率。

毫无疑问,LPR定价机制改革对降低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大有裨益。截至2019年11月,1年期LPR为4.15%,较改革实施前降低16BP,低于目前基准利率20BP;5年期LPR为4.80%,较改革实施前降低10BP。目前央行对银行机构新增贷款LPR应用情况实行“358”考核,力促改革能够平稳推进。尽管当前对融资租赁行业新增投放并没有采用LPR定价的要求,但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早谋划以顺应LPR改革大势。综合来看,LPR改革将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端、负债端、内控管理等方面产生影响。

就资产端而言,LPR改革打通了货币市场与实体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壁垒。当前,决策层对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实质性操作力度不断加强,LPR改革是贯彻普惠金融武器库中的重要一员。结合央行多次定向降准以及对存款准备金率采取“三档两优”的改革,今后中小银行将发展成为服务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中坚力量。这对融资租赁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融资租赁公司所面对的客户层级将进一步下沉,市场竞争升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相应增加。同时,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降低,将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利差收窄,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获利空间。对此,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进行专业化、特色化改革,聚焦特定领域、发挥比较优势,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与壮大。

就负债端而言,LPR改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票据融资、发行债券等,其中银行借款一般约占全部融资来源的50%-70%。鉴于目前LPR仍有下探空间,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将会相应降低。此外为降低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进一步探索以LPR定价的债务融资工具,保持资产负债匹配的合理性。

就内控管理而言,LPR改革有助于提高精细化管理和风险平衡能力。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利率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的,且还款周期主要为按季度还款,这与LPR随MLF波动按月报价的机制存在一定程度错配。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大对利率走势的研判,加强风险识别和资产定价能力,制定与LPR相锚定的浮动租赁利率。同时,针对利率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盈利造成的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适当增加利率互换产品以对冲利率波动定性风险。

截至目前,LPR定价机制实行仅有四个月,各类金融机构处于适应期,改革实施的效果仍未完全显现。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LPR定价机制对实体经济的刺激作用会愈发显著。同时,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与结构性通胀同时存在的现状下,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将风险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审慎布局产业方向,稳扎稳打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真租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