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合法合规开展收车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126号)、《广州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公约》等文件要求,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债务催收工作中的收车事宜。
 
第二章  收车规范

第三条 收车权利。债务催收人收车行为的权利来源为法律规定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 收车主体。收车主体应当是合法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收车,并应在委托事项中约定收车规范、要求、权限及责任。
第五条 收车人员。收车人员为上述主体企业中无犯罪记录的人员。
第六条 告知义务。应当在采取收车措施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某一或多种方式向债务人告知其逾期信息、逾期后果、收车条件等,留存相关证据。
第七条 收车条件。通过上述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后债务人仍拒绝偿还的,触发合同等约定收车条件,债务催收人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融资租赁车辆。
第八条 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倡导收车人员在开始收车前向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第九条 证据留存。倡导在收车过程中使用适当设备对收车过程录制视频并妥善保管,尤其是对车辆外观有无损坏、车内物品情况进行取证。
第十条 车辆收回后处理。车辆收回后两小时内应向债务人告知车辆已收回,与债务人联系车内个人财产处置方式。车辆收回后应妥善保管车辆,与债务人协商是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时对车辆进行评估,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收车行为:
(一)采用暴力对车辆进行抢夺;
(二)砸毁车辆、车辆锁具;
(三)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四)辱骂、威胁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五)向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仿真枪)等攻击性器具;
(六)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追逐竞驶、逼停车辆;
(七)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收车;
(八)建议收车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包括配钥匙的师傅和板车司机及其助手。
(九)其它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  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投诉渠道。相关企业应共同遵守并参照执行本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秘书处检举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联盟举报电话020-83323489、举报电子邮箱gzflia@126.com。
第十三条 共建共治共享黑名单库。联盟可与相关机构合作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建立“黑名单”库,倡议企业主动向联盟报送“收车企业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和违法收车等动态信息,“共建”、“共治”、“共享”汽车融资租赁黑名单及风险数据库。
第十四条 奖惩措施。对自觉遵守本规范,联盟可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可通过联盟宣传平台向社会宣传,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证明。对违反本规范,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联盟可开展调查,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可通过联盟宣传平台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联盟可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多元纠纷处理方式。联盟探讨建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企业可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渠道解决纠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解释。本规范由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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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析
 
债务催收人:是指为实现收取债务目的,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电话催收、实地催收等方式,向他人收取或尝试收取,其所欠或到期的债务或者被宣称所欠或到期的债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关联公司)、贷后催收公司。
债务人:是指有义务或被指有义务偿还债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债务: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或被宣称其负担的支付金钱、返还特定物的义务,无论这种义务是否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催收:是指包括:债务催收人通过电子催收(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为媒介)、函件催收(使用公司函件、律师函件等为媒介)、实地催收(通过家访、上门等方式)等形式向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地传递与债务相关信息,或者改变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之占有、使用、收益状态的意思表示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