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上述规定,将为在肺炎疫情下及未来一段时期内,上海地区法院受理的因债务人发生违约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及指导。我们认为,对作为具有一定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上述意见亦有一定的参考性。当前情况下,如出租人提出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需要考虑承租人的违约时间、发生违约的租金金额。

    本文将以肺炎疫情下的融资租赁债权管理为主要视角,探讨出租人的租金收款管理、争议解决,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设计的相关问题,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参考,并为其他金融类债权管理提供相应的考虑视角和借鉴价值。

一、租金等金融债权收款管理

 【问题】承租人应付租金在肺炎疫情期间到期,出租人如何收取租金?尤其是租金在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日期间到期的,出租人如何处理?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关于租金支付日期的相关约定。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就租金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时的租金支付问题作出约定。常见的约定方式及相应的租金处理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方式一:如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承租人应当提前至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如出租人采用该等租金约定方式的,如某一期租金支付日在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2020年1月30日(含当日)期间的,则该期租金应提前至2020年1月23日到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含当日),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此,如某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20年1月31日(含当日)-2020年2月2日(含当日)期间的一天,我们认为,虽然上述日期也属于法定节假日,即使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遇法定节假日需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也无法主张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的违约责任。主要原因为,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肺炎疫情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并非出租人、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事件,基于金融类债权无因性不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因,因上述春节假期的延长,导致承租人租金发生的短期逾期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更为合理。

      建议出租人考虑结合承租人所在地区的当地政府关于企业延期复工的具体日期,与承租人共同选择确定2020年2月3日(含)之后的一个合理日期,作为承租人的当期租金支付日,并以剩余租赁本金为基数、以被延长的天数、租赁利率,计算合理延长期间的租息。此外,建议出租人就当期租金的变更事宜,尽可能采用发送书面通知、取得承租人确认回执,或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方式处理,避免就该期租金的履行继续产生争议。

      方式二:如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租金支付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如出租人采用该等租金约定方式的,在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2020年2月2日(含当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应当顺延至2020年2月2日到期,即当期租金应当于2020年2月3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指出:“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他诸如江苏等地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的延期复工通知,此种延期复工的期间应属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而不应属于法定节假日。如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于2020年2月3日支付当期到期租金。但考虑到此次疫情的突发性和特殊性,在诉讼阶段,上述地方政府发布的延期复工通知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被同等对待的情况。

      同时,基于目前肺病疫情的原因,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还未正式复工,预计大部分出租人无法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后,就特殊租金的支付日期问题立即作出决策,也未就法定节假日延长导致的租金支付日相应延后问题,向承租人发送支付注意通知。在该等情况下,如承租人实际未于2020年2月3日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建议出租人尽快联系承租人,选择确定2020年2月4日(含)之后的一个合理日期,作为承租人的当期租金支付日,以剩余租赁本金为基数、以被延长的天数、租赁利率,计算合理延长期间的租息,并考虑减免承租人在2020年2月4日(含)至变更后的租金支付日期间的逾期罚息。

此外,鉴于上述情况涉及到租金支付日变更、 逾期罚息减免问题,建议出租人尽可能就该等变更事宜以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承租人单方确认的方式处理。

二、疫情当下的争议解决


  【问题】肺炎疫情对出租人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仲裁有无影响?

    (一)起诉方式的变化

目前,各地法院、部分仲裁机构陆续发布了关于本次肺炎疫情后,诉讼/仲裁活动的处理方式。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内容,即:“即日起,全市三级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现场办理,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查询案件、网上立案、办理调解、申诉信访、法律咨询、申请延期开庭、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www.hshfy.sh.cn)、‘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程序、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立案和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据此,就明确发布线上立案要求的地区而言,目前如出租人要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金融债权诉讼的,应当优先考虑以网上立案的方式进行。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注意事项

      根据本周我们处理诉讼纠纷的情况,如出租人在诉讼阶段希望申请财产保全的,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可以出具电子保单、电子担保函,以满足在线立案、提出保全申请的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就我们沟通的法院而言,在提交电子保函后是否需要继续补充纸质的担保函及保险人资质材料等问题,需要以受理案件的法院要求为准,暂无统一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三、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因此,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一般将不再采取出差、异地实地保全的操作方式。就出租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实施速度而言,预计将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在保全阶段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银行账号实施保全措施的仅为部分法院,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目前具备线上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和网络扣划功能的银行亦限于部分银行。因此,出租人可能不得不面临部分需冻结的银行账号仅可通过异地委托保全的方式处理。为提高保全效率、适当减少保全法院的工作量,建议出租人提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附件的财产线索页,尽可能明确以下事项:

     1、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协助执行机构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以银行账号为例,可以通过银行客服电话或当地分行的电话确认);

     2、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协助执行机构的具体办公时间;

     3、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对应的异地协助执行法院地址、电话、收件人(一般为执行局或保全组)。

    (三)承租人发生短期逾期情况下,出租人提起诉讼/仲裁,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风险

      1、融资租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就出租人提出的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因此,肺炎疫情如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的,如融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两期租金”或“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审判标准。

      就出租人提出的租金加速到期之诉讼请求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参考以上标准执行。个别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以发布审判指导类文件的方式,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例如,《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第4.2条“租金加速到期”中明确:“4.2.1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支持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的主张……4.2.1.2 对租金加速到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欠付租金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

      2、融资租赁合同作明确约定(承租人短期逾期时,出租人有权行使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

      就我们审阅的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大部分出租人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只要承租人发生任何一期租金的部分或全部逾期情况的,出租人有权行使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或类似的表述。在该等情况下,在承租人发生短期租金逾期的情况下,只要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过去大部分出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关注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发生逾期而立即加速到期的审判观点已逐步趋严。甚至部分地区法院已提出了加速到期问题的审查标准。例如,前文介绍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又如,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提出:“如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提前到期条款的,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且经催告的,出租人可以主张租金提前到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承租人存在非租金给付的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主张全部租金提前到期的,不予支持。”因此,我们理解,在当前肺炎疫情对全国大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均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情况下,如承租人仅发生一期租金逾期或逾期租金的金额未达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提起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可能面临一定的败诉风险。考虑到从出租人提起诉讼、到案件开庭审理存在的一定周期,建议出租人综合分析、把握承租人的还款能力,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计划进度(在出租人提起诉讼到案件开庭审理的周期内,有无即将到期的租金及金额)等因素,决策是否在承租人发生短期逾期时立即提起诉讼。

三、疫情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设计

    【问题】结合本次肺炎疫情事件,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相关合同未来是否需要调整?

      首先需要提示出租人注意的是,就我们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经验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审判观点可能逐年发生一定的变化,我们建议出租人至少保持每年就融资租赁相关合同范本进行一次局部修订的频率,以降低诉讼风险。结合本次肺炎疫情事件,从出租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我们建议出租人考虑就以下条款进行重点修订(限于文本篇幅,我们无法就全部需要调整的条件进行举例):

    (一)租金支付条款

      就本文第一部分讨论的问题,如出租人采用遇法定节假日,需提前租金支付日至前一个工作日的约定方式的,出租人可以考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

    “ 如租金支付日当日并非工作日,则该期租金提前至该租金支付日前一工作日支付。为避免歧义,如在本合同起租届时,租金支付日不是非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的要求,将某一租金支付日调整为非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导致承租人客观上无法将该期租金提前至该租金支付日前一工作日支付的,则该期租金支付日顺延至被调整后的下一个最近工作日支付。承租人应参考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向出租人支付发生顺延期间的租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肺炎疫情事项属于较少见的突发事件,如出租人考虑合同篇幅、承租人的接受程度等问题,也可采用文本第一部分介绍的方式,处理租金支付问题。

    (二)租金绝对支付义务条款

   为避免承租人就类似本次肺炎疫情事件,提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抗辩并进而主张免除部分租金、逾期罚息,并因此引发诉讼纠纷的,出租人可以考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
      “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租人的所有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租金、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其他应付款项,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补足租赁保证金)是绝对和无条件的,不受任何情况的影响,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人不得就应付款项要求抵销、扣除,或进行反诉、抗辩;

    (2)租赁物的状况、设计、运行、适用性瑕疵、损坏、损失或占有;

    (3)供应商和服务商(如有)或任何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过错行为、错误陈述及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4)承租人的任何破产、清算、暂停营业、被接管、改组、重组、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或清算(如适用)、涉及诉讼、仲裁、行政或其他程序等;

    (5)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运营、占有因任何的理由而被禁止、干扰或限制;

    (6)承租人就租赁物向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主张;

    (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战争/劳资纠纷/罢工/地震/火灾/洪水/风灾/大雪/山崩/游行示威/暴乱/疫情/政府干预/禁运/市场行情等,对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或租赁物的使用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的事件。”

     (三)直租模式下出租人、卖方、承租人签署的购买合同

       虽然一般不可抗力不构成承租人免除租金等付款义务的事由,但在直租模式下,就出租人、卖方、承租人签署的购买合同而言,可能存在卖方主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相关购买合同且不承担逾期发货违约责任的情形。出租人可以考虑在购买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的“买方”为出租人):

      “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战争/劳资纠纷/罢工/地震/火灾/洪水/风灾/大雪/山崩/游行示威/暴乱/疫情/政府干预/禁运/市场行情等),导致卖方延迟交付设备达X个自然日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该等情况下,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立即向买方返还全部设备购买价款,并向买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设备购买价款×卖方实际占用设备购买价款的天数×(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利率÷360)。承租人应对卖方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2)要求承租人向买方支付因签署本合同及租赁合同发生的损失赔偿金。损失赔偿金=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未付租前息(如有)+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留购价款。

      (3)要求卖方和/或承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XXX。”
      需要注意的是,在直租模式下,租赁物未交付一般也将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为避免租赁物未交付时,人民法院提出“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融物属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审判观点的诉讼风险,建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租赁物未交付导致出租人行使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时,出租人可行使的救济措施问题也作出相应约定。限于本文篇幅,本处不再示例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