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去年12月份武汉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由于正好赶上春运,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为了避免疫情的再度扩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春节假期延长以及企业延期复工的政策。虽然复工在即,但是由于疫情还在发展,还是应该尽量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密切接触,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对我们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无法开展现场尽调,无法当面签署合同。现场尽调是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必经环节,因此对于无法开展现场尽调的那些项目,从合规性以及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议暂缓进行。当然有的租赁公司开展的一些C端的业务,比如有的租赁公司与大搜车、瓜子二手车等开展的线上下单、线上签约的车辆租赁业务可能不需要现场尽调,这些业务仍然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大多数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是需要暂缓的。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项目的现场尽调,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继续项目的审批以及签约。

但是出于人身健康和安全考虑,建议尽量不要面签。如果无法面签,租赁公司要如何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第一个,我们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非常大的实践意义。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的意思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无关。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法律行为的生效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以管理者和统治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所进行的法律评价。简单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一种法律评价。

第二个实践意义是从逻辑体系上来看,只有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才能进一步去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可撤销以及无效。如果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成立,那么也就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不符合或者是不完全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才可能会出现无效、可撤销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评价与判断的问题。

第三个,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一般来说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时间均会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已成立并生效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而无效的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的。这里需要注意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附生效条件或者是附期限的合同的问题,以及还有一些特殊领域须经批准的合同,这三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可能会存在阶段性的差别,比如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约定的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会生效。如果说约定的条件没有成立,这个合同是不生效的,不是无效而是不生效。还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法律行为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的话也是不生效的。在一些特殊的领域,比如说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可能还会涉及到合同需要经批准才能生效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合同也是没有生效的。这是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分的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13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一般的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是我们所说的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法律另有规定,就是一些特殊领域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过批准的合同,这一点在合同法的第44条第2款,其实也有一些规定的,合同法的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权利公示方式的登记是排除在外的,这里的“登记”仅仅是行政审批意义上的登记。

以融资租赁经常涉及的中登网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为例,如果说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完成中登网登记,它的法律后果是不得排除善意第三方对动产租赁物的善意取得,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则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是无法取得所涉不动产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但是这些登记的瑕疵是不会影响到所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比较特殊的是不动产作为租赁物时的转让登记或者是过户登记,虽然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是却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因为租赁公司没有完成不动产的过户登记,相应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案例。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所收取的保证金、手续费均会影响到本金数额的认定,这一点大家也是需要注意的。刚才说到民法总则第136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一种是法律另有规定,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这里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是指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问题,关系到承租人通过视频签约所签署的合同的一个核心的关键点,也就是说所签署的合同到底成立没有,成立了才会涉及到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说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也就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如此。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是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在一般的情况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是当事人都同意的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某种合同的形式,就必须要采用这种形式,也就是所谓的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问题。对于融租赁合同来说,合同法2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也就要求我们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书面形式是不是一定是纸质合同形式?这个却不尽然,比如说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包括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又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都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并且合同书也是通过面签的形式,可能很多公司还会要求双人面签,也就是说在取得承租人、担保人当面签署的合同书之后,再进入租赁公司内部的签署以及用印流程。

关于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书的成立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了,这个合同还尚未成立,只有在最后一方当事人也签署盖章了合同才会成立。那么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个现实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包括我们代理客户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签约地点的问题。

如果说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是会受到影响?法律包括司法实践也是有一些明确的认定的。首先签约地点不同,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的,司法实践中首先是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签约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在民诉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签约地点,那么就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的签订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这就提醒我们租赁公司注意,如果租赁公司住所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样,又想以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这个时候可以把住所地约定为合同的签约地。但是为什么不直接约定租赁公司住所地?这是因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我们所代理过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公司注册在天津自贸区,实际办公地是在北京,合同约定以租赁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租赁公司起诉后,承租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举出一些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实际办公地是在北京,要求把案件移送到北京的法院。如果直接把租赁公司的住所地约定为合同的签约地,然后约定以签约地法院为合同管辖法院,其实就没有争议了,因为司法解释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这时如果承租人再提管辖权异议就很容易会被驳回。

3、融资租赁合同视频签约

合同成立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各方均完成签字或者盖章之时,但是由于本次疫情的影响,当前阶段的人与人之间应该尽量避免密切接触,这就给我们的签约带来实际困难。据了解,大多数的租赁公司应该都是要求面签,而且还要双人面签,但是现阶段我们可能无法取得承租人、担保人当面签署的合同书。具体来说,当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满足法律对于合同成立之书面和签字的要求。

第1个是法律对书面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合同需要是书面合同,那么以何种形式有形的表现我们所要表达的内容,以备日后调查取用?一个是可以考虑临时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也就是电子签约,或者是仍然坚持用纸质合同。如果仍然采用纸质合同,那就涉及到如何有效签约的问题。

第2个问题就是法律要求的签字问题,如何确认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身份,并且表明签字人认可了拟签署的合同所包含的所有条款,这就是我们通过视频签约所要关注的两个核心的问题。

第3个问题就是视频签约的问题,为了使业务顺利进行,租赁公司可以采取视频签约或者是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合同签署。视频签约,如果租赁公司要继续采用纸质合同的形式,那么视频签约就是我们目前首先选择的一种签约方式。视频签约需要确认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身份,并且通过一个有效视频完整记录签约过程,以满足法律以及租赁公司风控对于签字的要求。之后再通过邮递的方式取得视频中所签署的纸质合同,这是视频签约的主要过程以及注意事项。

那么和之前常规签约操作相比,租赁合同的成立流程以及最终的表现形式,其实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视频签约会有几个风险:第一,签约之前缺少对纸质合同文本的核对;第二,无法当面确认合同签署人的身份;第三、无法确保租赁公司所取得的合同是承租人在视频中所签署的合同文本。

关于这三点风险,第1点主要表现在实际签署的合同文本与双方之前交流确定的合同文本在内容上是否存在差异。当然这个风险不是实质的风险,因为承租人或担保人签约在前,而租赁公司签约在后,租赁公司作为后签约的一方,在签约之前,还有一个核对合同文本的机会,在内部法务或者风控对于所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认之后,才会进行签署用印。第2点和第3点风险属于同一类风险,也就是签字或者盖章的瑕疵问题,实践中这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现为签约人无权签署、签约人以非正常笔迹签署、掉包签署文本等情况。在合同的履行阶段,签约方可能会以没有实际签署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这是很大的法律风险。

接下来分享一下我们所研究的通过视频签约方式签约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可以采取的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点,是关于合同文本内容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签约前租赁公司需要对签约内容、签约方式以及签约要求的确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于合同内容进行确认:第1个是电子邮件;第2个是由租赁公司来打印合同文本。关于电子邮件,也就是说,在正式签约前,由租赁公司的项目经办人将租赁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本金、手续费、保证金的金额、租赁利率的具体标准以及浮动方式、租赁期限、租赁物、担保方式以及担保人、担保物,还有租金支付的频次及方式等等,以及拟要求承租人或者担保人所签署的合同文本的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承租人、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而项目经办人一般是我们合同里面约定的联系人。

另外发送的邮件中应该注明要求对方及时回复邮件进行确认,目的是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方式,就签署的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说明正式的合同会通过视频签约的方式签署,并且在邮件里面要求对方所提供的摄像效果要能够达到近距离清晰的展示文件和资料,并且能够辨识内容的程度。邮件内容我们建议同时抄送给承租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授权代表签约,也同时抄送授权代表。

第二点,确认合同条款的有效方式,是由租赁公司打印合同文本,然后邮寄给承租人、担保人,此时要防止承租人、担保人擅自替换合同中的某一页。我们建议租赁公司在邮寄给承租人、担保人的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一个骑缝章,保证每一页都有一个红印,并且要求承租人、担保人必须在加盖了租赁公司骑缝章的合同文本上签署。例如,在签约的时候要求对方的项目经办人在视频里面展示所要签署的合同文本,要看一下有没有租赁公司的骑缝章,每一页都要看一下有没有红印,如果说没有的,就有理由怀疑这个页面是不是被对方替换了。这么做其实是一种非常好的防范对方擅自更改双方已经确认了的合同条款的有效方式。
第三点,是要对签约地点进行确认,现在大部分公司可能都是居家办公,但是签约的话,我们不建议在签约人的家里面签约,一般我们建议是要求承租人、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如果是授权代表签约,我们建议该授权代表必须是租赁公司前期尽调过程中已经取得了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不能是法定代表人随便指定的一个人,因为很难确认这个人是不是有权代表。我们建议尽量是要求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约。如果事先已经出具了授权委托书,那么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代表,我们也可以同意他来签约。再说签约地点,我们建议是要求承租人的项目经办人以及有权签字人是到承租人或者是担保人所在公司的会议室去进行视频签约。并且视频中应该体现出承租人和担保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公司logo,确认他是在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来签约,而不是代表他本人签约。
第四点,对公司信息以及签约人身份的确认,我们要求对方到公司会议室去签约,也是侧面对对公司信息和签约人身份的一种确认,因为正常来说应该不是随便任何一个人就可以进入公司的会议室。

第五点,在签约前我们建议要求承租人、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在摄像头面前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项目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以及名片的原件,并且要求项目经办人陈述所要签署的租赁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刚才提到的租赁本金金额、租赁物是什么、手续费、保证金的金额、租赁利率以及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租赁期限、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租金支付频次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等。要求项目经办人再次陈述这些基本信息点,且要在视频中展示拟签署的合同名称,尤其是合同编号,并且要说明每一份合同的页数以及合同份数。明确本次签约沟通关键信息的个人邮箱,一般是项目经办人的邮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邮箱。这一步的信息展示仍然是对第1步的关联信息的再次确认。

第六点,核心的关键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授权代表在展示的合同相应位置签字,并且加盖公司印章。我们建议每完成一页的签署,就要再次向摄像头进行展示,以便于租赁公司的录像核实,确认所有合同已经签字、盖章,没有遗漏。签约完毕,我们建议是要求项目经办人或者是签约人再次陈述所签署的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页数以及份数,并说明将通过哪个快递公司邮寄给租赁公司,这些步骤看起来有一些重复,但是我觉得租赁公司真的要通过视频签约的时候,也要跟对方讲清楚,重复一点没有关系,主要是保证我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签署,而且确认签署的合同没有错误,以防止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第七点,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我们建议要求承租人或者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将每份合同所有页面的清晰照片或者扫描件发送至租赁公司项目经办人的邮箱。邮件建议要求同时抄送承租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邮箱,并且发送邮件的过程,也建议保持拍摄设备的镜头不要离开签约人,要求签约人在整个过程结束之前不要离开镜头。我们建议要求项目经办人在所发送的邮件中,再次陈述本次签约行为是承租人或担保人的真实意思,并且邮件里面说明将要通过哪一个快递公司邮寄给谁。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内部要求,事先告诉对方邮件应该包括哪些核心的要件。

第八点,建议要求对方的项目经办人在视频中当面封存合同文本、向摄像头展示用于寄送快递的快递寄送单、清晰的展示快递单号,并且将快递运单信息与邮件中的快递信息再进一步的做比对,以防出错。完成之后,将完成签约的所有合同放入快递包装袋中,在摄像头面前封存,贴上面单等待寄出,封存完成之后,整个视频签约过程即完成。

租赁公司应该对视频签约的全过程进行录制,并且做好备份,以便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有一个完整的证据。在租赁公司收到对方所邮寄的合同之后,应当确认快递袋与签约人所寄送邮件快递包装有无破损、快递单号与签约人在视频里展示的寄送单号是否一致等。其次应该将合同的签字页与签约时的录像或照片进行仔细比对,确认是否一致,同时建议与尽调中收集的承租人、担保人的印章样本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进行比对,确认合同上的印章、签字和事先收集的样本是否一致。在该项目的所有相关合同都完成签署后,再将合同的最终签署版(是指经过租赁公司有效签署后的签署版),通过扫描件的形式再邮件发送给承租人、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邮箱,并且要求对方项目经办人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租赁公司进行反馈。例如,对于我们所发送的合同扫描件的内容进行一个确认,内容是否与他们所签署的合同版本没有明显的不一致,其实就是要求对方再重新确认一遍他们所签署的合同的签约人身份和签约的真实性。如果租赁公司在签约前发现对方邮寄的合同文本内容与事先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租赁公司所打印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或者是对方的签署有瑕疵,应该及时与对方的项目经办人取得联系,对于这些不一致之处进行一个确认,避免因为时间的延误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融资租赁电子签约

除了视频签约,现阶段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来签署合同。电子签名也不是一个新事物了,部分公司其实已经在采用这种电子签约的方式在签署合同了,尤其是那种面向C端的车辆或手机的小单业务,已经在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在进行了。租赁公司是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合同的订立的。数据电文能满足法律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电子签名也同样满足合同关于签字的要求。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词或者是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是储存的信息,它通常会表现为word或者是pdf等形式记载内容的电子文档。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且能够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需要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申请。有人说电子章是不是我们盖个章,通过扫描件的形式存到电脑里面,这是电子章吗?不是,电子章也是需要经过审批的,就跟实体章需要经过公安部门备案一样,电子章是有专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来赋予电子章,才符合电子签章的形式。电子签名除了在民事领域中适用之外,在一些行政领域也开始试用了。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4月份是上线了一个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以对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进行包括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冻结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服务。

关于电子签名,我们国家其实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了,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为我们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也是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了合同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这里就是再次强调了一下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书面形式不仅仅是我们最常见到纸质版的合同文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所签署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一种。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不仅仅是因为它的特殊的表现形式,而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不同的影响。当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使用电子签名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了电子签名生效需要具备的4个法定要件。第1个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第2个要件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第3个要件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4个要件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4个要件看起来很简单,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去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比如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证明在电脑前操作电子签名的人是我本人,也就是我们俗语所说的,需要证明“我”是“我”。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证明“我”是“我”这一步是由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提供者完成。当然在有电子签名的前提下,证明“我”是“我”的第三方也是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只有符合《电子签名法》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才是合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关于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以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是其他的电子记录,也就说这所有的一切都是电子记录,这个定义好像说起来有点绕,但其实我们只需要注意两点就够了。

第1点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该可以建立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的关联,也就是说持有电子签名的人是我们所想要跟他签约的那个人,同时可以实现对电子签名真实性的一个验证,就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2点是电子签名是真的。在申请电子签名的过程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一般也会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且会核实一些有关的资料,也就是说它会建立起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关系,并且会确认电子签名人的具体身份,从而满足法律对于签字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签约人签署了电子签名,也就视为电子签名人签署了合同,而不需要我们再去对签约人的身份进行一个确认。

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它是可以查验这个文件是否发生修改,以及签章是否有误,也就是说它能够确认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另外,为了进一步确认电子合同签约人是电子签名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要求对方在电脑前操作电子签名的签章的同时,再加上一部视频确认操作人的身份,并且记录签约人的签约过程。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租赁公司要选择使用电子签名,还需要注意审查服务平台的合规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也就是说我们是可以查验到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只有在确认电子服务提供者本本身有资质的前提下,才能够去相信他所提供的电子签名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这是关于电子签名简单的提示一下。

5、关于视频签约的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视频签约,还有两点提示大家注意:第1点是对签约事实的事后确认,建议在疫情缓解、企业恢复正常上班后,租赁公司到承租人、担保人的实际办公场所,对对方的项目经办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进行当面走访,要求其当面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书面声明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编号为XXX的合同一式几份均是由XXX有效签署,并且对于XXX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直接要求对方再当面补签。这是对视频签署的合同的补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上述书面声明就类似于这里的“确认书”,但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初衷是对于合同成立之前的一种确认,也就是说合同可能没有成立,但是之前已经有一个确认书,那么也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了。我们要求对方签署的书面声明是事后的确认。当然这种事后确认不影响已经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只是进行一个补强。无论是采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还是视频签约,其实对方没有否定,就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这里的声明是对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证明,并不改变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

第2点是关于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比如对方可能会说这个合同不是我们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表所签署的,但是如果他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法律也会对合同进行确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些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成立之前的文件的确认,但是可以类推适用于签字盖章存在瑕疵的时候的处理。

例如,承租人说这个合同不是我公司签署的,但是他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也可以视为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了。例如,承租人已经支付了保证金、手续费,租赁公司在特殊时期可以采取第1期租金期初先付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先付一期租金,承租人支付后,可以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也就证明承租人对于视频签约中的合同已经承认并且切实履行了。如果发生纠纷,承租人已经履行义务的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