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接受租赁公司的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其中一个规定动作就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被调查对象是否有租赁登记、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等登记。但是,要查询当事人的动产抵押情况就不那么容易。

实践中的问题

一是有些抵押登记机构不明。法律上财产分三类,不动产、动产、权利。不动产抵押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对于动产,企业的设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动产和不动产结合、发生添附,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哪里登记呢?比如泵站,安装在土地上不能移动,如果办理抵押登记应在什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这个不属于其登记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存疑。再比如一些特殊的财产,例如地下管网,究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市政管网属于不动产,非市政管网属于动产。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把它作为动产接受登记,有的则认为其不能移动,不予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这类资产的登记也存疑。

二是部分登记机构由于不了解、不熟悉主债权情况,不予办理登记。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往往要审查清楚主债权,当事人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解释。现在还有一些地方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三是排序问题。理论上说,抵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和排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但有些登记机构不允许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抵押登记,已经有抵押登记就不能再办理抵押登记。这种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四是普遍存在对非金融机构的歧视。有一些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求担保权人是金融机构,甚至要求必须有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这一做法违背了《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形成对非金融机构的歧视。

五是登记和查询不便捷。以机器设备抵押登记为例,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登记流程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5月开始,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开始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试行,在登记方面,抵押登记系统的目的是实现登记线上化,但是现实中还是要线下现场登记。就使用的便捷性,客户反馈,哪怕是试点的省市也没有做到完全线上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到县级工商局审核。而租赁公司往往是跨地域经营,涉及到外地登记,成本很高。虽然登记免费是很大的进步,但差旅费依然增加了交易成本。现在登记虽然实现上线化,但是线下递交材料,工商局再审核,然后再上线,中间存在时间差,这就造成工作中的不便捷。原来查询登记需前往当地工商局,现在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工商局,了解是否开通线上查询功能。2018年7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对部分地区抵押登记系统进行更新,并将在全国陆续推广上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线上登记、线上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如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将大大改善抵押登记的现状。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登记系统不是基于互联网的实时登记。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当充分借助科技的力量,完善制度设计。最近,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和《海商法》修订稿草案,都涉及抵押登记排序,现行草案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受偿顺序仍然规定“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实现互联网的实时登记,不会有相同的顺序,不存在顺序相同的问题。起草者没有考虑互联网登记下同一天也可以排序,所以这就是互联网带来的好处。

《民法典各分编》带来的契机

以上列举了很多问题,如何改善呢?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就是《民法典各分编》正在编篡,已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计划提交202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讨论。预计明年将会再次形成一稿草案,虽不知是否还会向社会征求意见,但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会。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集意见的说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我国目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登记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则宜由国务院规定,草案仅仅删除了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机构的内容,而没有规定具体条款。就是说现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篡,把原来《物权法》中关于抵押、质押登记的条款全部删除,根据这个说明可以看出,立法构想是统一登记,并由国务院指定一个机构规定具体如何开展登记。

这样处理可能导致动产担保制度构建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直到八年后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的颁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才大致实现,但实际上真正不动产统一登记至今尚未落实到位,房屋和土地登记确实已经实现统一登记,但是对于构筑物等非典型不动产,如道路、桥梁、大坝、塔等不动产,登记情况依然不乐观。在《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尚且如此,如果动产统一登记不在立法中明确,其落实所需要的时间可想而知。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增加一个条款:国家对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法典各分编》是高级别的上位法,只有上位法明确,才能为行政部门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

未来的期待

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应该追寻的目标是登记机关的法定性、登记机构的权威性、登记机构的统一性以及登记内容的公开性。如果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就是一个好的制度。实务中曾遇到,查询某拟融资企业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认为登记内容是保密的,拒绝查询,并站在当地企业的立场,悄悄给被查询企业打电话,这就违背了抵押登记的公示性质和功能。

此外,《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权即设立。但在对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司法案例检索时,发现登记是否存在瑕疵、应收账款是否适格、基础交易是否真实等方面都会对当事人应收账款质权能否有效实现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