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单位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例如《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总则》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总则》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物权法》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较多的是土地征收,征用的情况比较少见。今年初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包括征收、征用。例如,湖北征用一批酒店、场馆等集中收治轻症患者或观察密切接触者,近日发生在福建的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楼体坍塌事故,该酒店就是被征用用于防疫隔离的酒店。

2月21日,武汉市征用了长江海外游轮旅游公司、宜昌江腾游轮有限公司、宜昌降基旅运有限公司的7艘三峡游轮,作为援汉医疗队的住宿服务点,床位达1469张。其他地区也有很多征用情况发生。

征收会发生所有权转移,多在平时状态下使用,征用不转移所有权,仅临时性转移使用权,是紧急情势下的政府应急行为,政府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只是因情势需要临时征用。征收、征用财产会给产权人或使用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至于应该补偿给谁,我国《物权法》规定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详见《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也有可能被征收、征用,如果租赁物被征收、征用,谁是“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由于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征收的情况下,由于转移所有权,所以所有权从出租人手中转移出去,被征收人是出租人。在征用的情况下,由于不转移所有权,仅临时转移使用权,而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承租人,所以,被征用人很可能是承租人。由于征用发生于危急、紧急的时候,不必须经过平等协商的过程,政府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届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让使用权”的民事规定让位于效力更高的征用,未经出租人、承租人同意即可以形成征用。关于征用主体,通常为一定级别的人民政府,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征用主体不同,其权限也不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传染病防治法》虽然没有明确是被征用主体在本行政区域还是被征用物资在本行政区域,考虑征用的适用情况,理解为物资在本行政区域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征用主体是承租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征收、征用补偿有可能支付给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在租赁物属于不动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凭借不动产登记证书主张被征收、征用的补偿,但是在租赁物属于动产的情况下,根据占有公示原则,征收、征用的补偿很可能直接支付给承租人。这样会使出租人的权益受到影响。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中会对租赁物被征收、征用后的处理做出约定,但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达不到物权效力。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极端的案例,租赁物被征用后彻底损坏,无法恢复原状,或灭失,这是很有可能发生的,例如在地震、抗洪抢先救灾的情况下,政府将款项补偿给承租人,承租人随即破产,出租人成为普通债权人,丧失租赁物的物权保障。虽然合同约定承租人取得的补偿款应当支付给出租人,但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这一约定没有法律优先权保障,出租人对这笔债权为普通债权,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凭空消失。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目的是实现债权,物权是实现债权的保障,因此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甚至一些国际公约将融资租赁视为担保交易。我国对担保权人的保护很充分,例如《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条规定充分保护了担保权人的权益,这一原则如果沿用到融资租赁中,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物权的延及,是融资租赁的应有之义,不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此,借民法典《草案》编纂之际,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章增加如下条款:

【第  条(增加条款)】 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出租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