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虽然已经复工,但还是需要避免密切接触,这对业务的开展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新增业务中,往往需要担保人面签,那么当前还不适宜见面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融资租赁业务中担保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有效呢?

1、尽职调查不能“偷工减料”

首先,出于对新增项目风险控制的角度,尽职调查不可缺少。对于新增业务,租赁公司需要对承租人、保证人等进行尽职调查。现场尽调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必经环节,因此对于无法确保安全的现场尽调的项目,从合规性以及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议暂缓进行。对于已完成现场尽调的项目,租赁公司可按内部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及签约,但仍需评估疫情是否对企业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

其次,对项目所涉主体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确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

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了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者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该被视作关联方。所以,关联担保就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

由于《公司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7条,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区分为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认定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的条件将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尽职调查中,应对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

2、担保行为不在代表权限内,需对担保事项出具有效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以及《会议纪要》第17、18条规定,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将担保行为排除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外,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担保。担保合同效力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同时,根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是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进行区分“善意”的审查标准。

第一,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以债权人“非善意”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在此情形下,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会议纪要》第18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可见,针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会议纪要》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

3、律师建议

疫情背景下,无法面签合同的情况下,对于采取线上视频面签保证的,为确保包括担保合同在内的各项合同有效成立,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签约前,确定合同文本内容。视频面签保证前,由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经办人将租赁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本金、手续费、保证金的金额、租赁利率的具体标准以及浮动方式、租赁期限、租赁物、担保方式以及担保人、担保物,还有租金支付的频次及方式等,以及拟要求承租人或者担保人所签署的合同文本的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承租人、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通过邮件答复以确定合同内容,同时建议将邮件内容同时抄送给承租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授权代表签约,也同时抄送授权代表。

2.确认合同条款的有效方式。由租赁租赁公司打印合同文本,并加盖骑缝印,然后邮寄给承租人、担保人,以防承租人、担保人擅自替换合同中的某一页。

3. 要对签约地点进行确认。建议在承租人或担保人的会议室去进行视频面签,并且视频中应该体现出承租人和担保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公司logo,确认签约代表是在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来签约。

4.对于公司信息及签约人身份的确认。在签约前,建议要求承租人、担保人的项目经办人在摄像头面前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项目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以及名片的原件。

5.签订合同过程中,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授权代表在展示的合同相应位置签字,并且加盖公司印章。建议每完成一页的签署,就要再次向摄像头进行展示,以便于录像核实,确认所有合同已经签字、盖章,没有遗漏。同时应要求其陈述所签署的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页数及分数。

6. 建议要求对方的项目经办人将签署完成后的合同文本进行扫描,并在视频中当面封存合同文本、向摄像头展示用于寄送快递的快递寄送单、清晰的展示快递单号,并且将快递运单信息与邮件中的快递信息再进一步的做比对,以防出错。

7.融资租赁公司对视频签约过程全程录制并做好备份,并在收到合同后,进行核实确认。

8.将合同的最终签署版本扫描件通过邮件发送至签约人邮箱,并抄送签约公司法定代表人,若发现文本内容有问题或签约有瑕疵,及时与签约方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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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