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清晰、更明确地了解融资租赁项目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并更好地对风险进行规避及应对,笔者通过查询融资租赁有关的专业书籍和互联网资料,结合客户公司融资租赁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较为典型的纠纷案件,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相关风险进行整理和总结,供业界参考。

1、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的常见风险

1、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出租人认识错误

为获取出租人的信任,获得融资款,部分承租人可能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财务资料、资产证明材料以应对出租人对其进行的调查,甚至存在部分承租人虚构项目、提供虚假合同以骗取融资款。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容易对其申请融资租赁的项目、经济实力或资质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通过了项目并发放融资款,造成后续的风险。

2、承租人不具备适当资质和能力

部分出租人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为了追求销售业绩,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项目。有些出租人对风险不够重视,存在只看重项目的数量而忽视项目的质量、不重视承租人的资质审查或对资信审查存在“形式主义”、忽视对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审查和判断的情形,导致最终进行业务合作的承租人资信状况和能力良莠不齐,有些承租人并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几率。

3、融资租赁合同要件欠缺

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出租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或企业内部监管不规范,可能发生只有融资租赁合同而没有租赁物买卖合同,或者租赁物买卖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租赁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等情况。这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而一旦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出租人存在较明显不利影响:首先,承租人就不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是仅给付购买租赁物的款项本金及利息,利息可能由原来约定的手续费、利息、逾期利息等(很可能超过24%)折算得出,如果超过24%将不再保护;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属于承租人,不必再退还给出租人,租赁物无法再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再次,为融资租赁债权设立的担保措施,因主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等等。这样不仅违背当初订立合同的初衷,还可能给出租人造成较大损失。

(编者注:本文首发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未被调整。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1、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这是融资租赁项目中最为常见也是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由于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支付周期通常较长,且部分项目的设立及运行会受到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影响,承租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延迟支付或无法继续支付租金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光伏发电类项目的收益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国家的补贴,但实践中,存在应发放的补贴被拖欠的情形,导致承租人无法足额支付相应的租金;基础建设类项目可能由于天气、政策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无法完工;生产类项目的收益可能明显受到市场影响,从而导致收入低于预期等。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如承租人欠付租金,将承担逾期利息或罚息,逾期利息或罚息的计算标准通常远高于原本约定的正常履约利息。那么,如 果承租人系因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租金,则一旦出现逾期,资金缺口可能将不断扩大,支付租金的能力亦可能进一步降低。

2、承租人不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的毁损或灭失

在融资租赁项目中,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出租人所有,但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是承租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承租人不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的毁损或灭失,将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租赁物不再存在,对于发生纠纷时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也可能造成一定障碍。

3、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项目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都属于承租人所有。虽然法律禁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但出租人很难确保承租人不会发生对租赁进行出售、转租、抵押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均可能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特别是在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的情形中,如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将导致出租人丧失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便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也会额外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如果承租人无力赔偿,或将造成极大损失。

4、承租人不按约定将收取的费用存入监管账户(以电站类项目为例)

在电站类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通常会与承租人约定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存放融资款及承租人收取的电费,并要求承租人将电费收费权质押给出租人,将售电收入支付至监管账户。但实践中,承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采取各种方法避免电费进入监管账户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些项目的监管账户中始终没有电费收入。电费收费权财产价值的实现,更多取决于应支付电费一方的财务能力和履行意愿,在电力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用户的供电法律关系中,如果电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不能直接对承租人的债务人提出要求。此外,如果支付电费的一方没有将电费支付至监管账户,而是以其他方式与承租人私下结算,而承租人又不主动告知和履行将电费存入监管账户约定的,出租人很难实现相应的权利,甚至难以知情。
5、承租人资产及监管账户被法院因其他案件而查封、冻结

在承租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因其他案件将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物及监管账户作为承租人的资产予以查封。虽然出租人此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复议或执行异议等方式进行救济,但接受复议或执行异议的法院作出回复的时限及结果均无法预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出租人对查封事宜并不知情,很可能发生租赁物被处置而债权无法保障的情形。

三发生纠纷后的常见风险

1、刑事立案难度较大

如果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多为合同诈骗罪),由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刑事案件多数为刑民交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大多倾向于告知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即使案件构成犯罪的线索和证据都比较齐全和明显,收案的警官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案件(可能是出于防止错误干涉经济活动或其他考虑),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的项目中发生涉嫌合同诈骗罪等情况,通过公安机关追究承租人刑事责任的难度较大。

2、承租人提供的担保难以有效弥补损失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尽可能减少因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比如设置保证人、设立抵押、股权质押等。但实践中,当发生违约情形时,常发生担保措施无法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情形。例如,自然人保证人通常保证能力极弱,能够承担的责任微乎其微,法人保证人通常与承租人有关联关系,承租人出现风险时,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也经常不足;而抵押物多处于承租人控制范围内,如果抵押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抵押物毁损、灭失,出租人很难通过行使抵押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股权质押通常是承租人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承租人股权质押给出租人,但当承租人经营出现困难或资金存在缺口时,其股权的价值将随之降低,行使质权亦难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

房产作为较稳定、所有权较明确的财产,是比较常见的用于担保的财产之一,也是最稳妥的担保财产,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实践中,为了使出租人认为房产的价值足以担保融资租赁项目的债权,承租人可能会提供估价结果较高的评估报告作为凭证,以获取出租人的信任,达成融资的目的,不乏有承租人与评估公司串通抬高估价结果的情况。由于出租人不具备估价的专业知识,对于抵押房产所处地区的房价不能很好地了解及预测变化规律,故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只能依赖评估报告的结论。只有当发生纠纷时才能发现抵押的房产价值可能远远低于承租人应当承担的债务,难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

2、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
1、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查机制,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负债情况及拟融资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详细调查评估,谨慎决策,减少因不良项目或不良投资人造成的风险。

2、如项目中存在收费权质押,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收费权的监控,保障收费权质权可以顺利实现。以电费收费权为例,可以在设立收费权质押的同时采取要求出质人提供购电人书面承诺或通过与承租人(出质人)、购电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降低无法监控电费收入的风险,书面承诺或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1)购电人已经知悉出租人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存在,知晓应将电费收入支付至指定的监管账户及出租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事宜;

(2)购电人将遵守与售电人(即承租人)购电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购电义务;

(3)购电人保证将应付电费划转到售电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4)当承租人未能清偿债务时,根据出租人的通知,将应付电费直接划汇到出租人指定的账户等。

3、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主合同及配套合同文本的条款,确保合同要件完备,保证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据合同文本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

1、加强对租赁物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租赁物跟踪机制,确保出租人始终享有融资租赁项目中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

可以考虑如下方式:在直租的项目中尽量直接参与到租赁物的购买或收货的各个环节,确保租赁物及时购买、收货并投入使用;在售后回租的项目中,确保租赁物确实存在、承租人有权处分租赁物并及时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需),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出租人。

2、采取有效措施明示租赁物所有权,减少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可以采取在租赁物明显处作出标记、委托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设立登记、设置远程摄像监控、设置GPS定位等方法,保证出租人能够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有效掌握租赁物的情况,提高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难度,降低出租人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

3、完善租后管理机制,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并直观地了解、核查和反馈承租人及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租赁项目一般都是中长期项目,因此对项目和承租人状态的及时把握十分重要,良好的租后管理可以有效预警风险工作,提高租赁资产质量,保障租赁资产安全。建议出租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进行现场检查,着重对承租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情况进行关注,并将巡访的内容及巡访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最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既可以及时评价承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又可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保留有利证据。

3、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措施

1、尽快与承租人及保证人沟通并发送书面文件主张权利

在发现承租人发生欠付租金或可能欠付租金的情形后,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人应尽快与承租人沟通,确认实际情况及后续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的行动。在沟通的同时,建议同时向承租人及保证人发送书面文件(公司催款函或律师函等,注意保留发送和送达凭证)正式主张实现债权,对承租人进行提醒和警示,也可以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证据。

2、全面搜集有利证据和信息

在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后,无论其系因临时资金不足还是长期性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违约,出租人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将与该项目的有关的材料整理分析,并在后期与承租人及保证人的沟通中不断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信息,随时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

3、确定诉讼请求,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出租人格式合同中有时会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的规定,出租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需在“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之中选择其一。因此,出租人需要全面衡量“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两种选择的利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权利的方案。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管辖法院为出租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因此,确定诉讼请求后,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对应的管辖法院。

4、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大部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起因是由于承租人出现财务困难,导致无法支付租金。因此,在出租人提起诉讼前,承租人就已经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形,且承租人可能负有其他债务甚至已经因其他案件导致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为确保出租人诉讼后得到的判决具有可执行性,有必要在确定诉讼请求及管辖法院后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对租赁物、承租人及保证人的财产采取必要的查封、冻结措施。但申请保全的同时应当谨慎提供保全线索,衡量风险,避免错误申请保全。

5、一旦发现租赁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救济权利

如出租人发现租赁物因其他案件被错误保全,根据被保全时阶段的不同,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救济:

(1)如果租赁物是在案件的诉前或诉讼中的保全阶段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如果租赁物是在案件的执行阶段被错误执行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为笔者在结合融资租赁有关理论及相关融资租赁项目实际案例的基础上,经过梳理和总结,得出的融资租赁项目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和救济建议,供各位业界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