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结合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在吸收借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州、厦门等相关省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实际,几经修改完善,于近期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等三个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三个“工作指引”是在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的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既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提供了遵循,也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有利于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我省金融市场,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

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官网链接:http://dfjrj.qinghai.gov.cn/FilePath/AttachmentFile/20208258568_1_646.pdf


《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解读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工作指引”?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管实际和工作需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三个“工作指引”。

二、请介绍一下“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答:《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共七章,七十五条;《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共五章,六十七条;《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共五章,六十三条。

三个“工作指引”均包含总则、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典当行工作指引根据典当行的实际,还专门对经营范围与当票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三个“工作指引”均增加了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清单和部分申报材料式样及格式要求等2个附件,详细介绍了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及备案事项名称、办理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及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

三、请介绍一下设立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流程?

答:申请设立典当行,应首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登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拟设立典当行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登陆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设立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西宁市注册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其他市(州)注册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金额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金,且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审批和备案事项各有哪些?

答:典当行审批事项分别为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公司分立,公司合并(仅限典当行之间合并),变更股东,跨市(州)迁移住所,终止;备案事项分别为变更名称,变更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

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事项分别为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备案事项分别为变更名称,公司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终止。

商业保理公司审批事项分别为设立,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5%以上股权转让或新进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住所(跨市州),终止;备案事项分别为变更名称(不包括更换删除“商业保理”字样),变更公司住所(市州内)、5%以下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修改章程。

六、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三)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四)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

(五)对外投资;

(六)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2.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虚构融资租赁业务或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三)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四)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六)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七)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九)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监管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金;

(八)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

(九)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软暴力和非法手段进行账款催收;

(十)洗钱或参与地下钱庄交易,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十一)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开展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十二)未经批准直接或变相将企业交由第三方机构实际经营;

(十三)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