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获取稳定、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是支撑其业务持续运作的核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快速成长起来的融资方式,可以对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受到租赁行业的青睐。目前,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数量与产品规模迅速增长,涉及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十几个领域,已成为融资租赁行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金融经济活动,涉及大量税务问题,本文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关问题的梳理与研究,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借鉴。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债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偿付支持,建立资产池,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交易的证券的业务活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在创新融资渠道、加快资金回笼、盘活资产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成为助力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利器。

优质的存量资产是沉淀的财富、隐形的资源,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广泛募集各类资金,再利用资金培育新的优质资产,在时机成熟后开启新一轮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而形成了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的良性循环。在强监管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率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模式相对于银行信贷类融资的优势更加显现出来。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拥有很多收益稳定、回报率相对较高的项目,依托这些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形成标准化的证券产品,也可以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共享项目发展成果。

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其过程比较复杂,涉税环节众多,因此税务成本也成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并未伴随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持续更新,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如何减轻资产证券化参与者税收负担、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的税务合规性,已经成为制约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更高更快发展的关键。

资产“出表”的困境

融资租赁公司将未来可获得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将这部分基础资产转让给一个SPV公司持有,即融资租赁资产债券移出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资产“出表”。资产“出表”的好处是能实现破产风险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地出售给SPV公司,基础资产才能与发起人即融资租赁公司、SPV及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这就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只有做到破产隔离,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也才能使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一般公司债券而显现出其特征。

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起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往往没有资产“出表”这个环节,其原因主要在于“出表”带来的税收成本问题。如果发生转让资产交易,那么一定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上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而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目前有一定争议,这就造成了税收上的不确定性。所以目前企业为避免资产“出表”带来的税务上的成本和不确定性,会选择一种更类似于担保融资的方式,即融资租赁基础资产不发生转让,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所有,这样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但同时也无法实现破产隔离,资产的信用评级较低。为了解决资产信用评级低、资产证券化后无人购买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还要采取提供担保、自购次级资产、附追索权等一系列方式进行信用增级,无形中又增加了融资成本。所以,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实现真正的资产“出表”环节尚存在困境。

税收法规滞后

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但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业务内容与税务政策出现了脱节。从政策角度来说,税务政策的不明确也会限制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高效发展。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建议

以完善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依据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对税收政策相对敏感,一方面,税收政策对这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有显著影响;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也使得这项创新的融资业务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尽快出台针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出现的征纳矛盾,促使融资租赁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业务发展、降低税务风险,还能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开票义务,鼓励资产“出表”

从税务的角度,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是融资租赁公司,所以无论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出表”,融资租赁公司都需承担融资租赁业务的开票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作为业内一种流行的业务方式,当前亟待明确的问题在于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基础资产环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行业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基础资产作为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基础资产属于金融商品,卖出金融商品应按买卖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从支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应该尽可能降低参与者的税负,如果可以明确资产“出表”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将有足够的动力将资产“出表”,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也不会因税务因素发生扭曲,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融资优势。

在宏观经济政策趋稳的背景下,无论是从行业监管角度还是企业自身风险防范角度,金融企业越来越重视防风险、去杠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还能够减轻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的压力,如果能够有明确的税务政策加以助力,相信未来前景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