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83号建议的答复

徐留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乘用车(消费类)与商用车的本质区别,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规定,银保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行为予以禁止,旨在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杜绝汽车经销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侵害客户利益等情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商用车涉及的领域广,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保就业也有重要意义。就商用车经销商担保模式而言,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经营性质融资担保业务的商用车经销商,违反了法规规定,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监管指导,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商用车融资担保业务,促进商用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通过各方积极协调,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商用车行业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做大做强我国商用车行业的建议
我们高度重视包括商用车在内的汽车产业发展,不断完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拓宽汽车产业资金来源,扩大汽车消费。
  一是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合理扩大汽车消费。2017年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调高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上限,支持扩大汽车消费。为应对疫情影响,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截至2020年6月末,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1133亿元,同比增长3.9%。
  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汽车产业资金来源。积极支持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汽车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汽车产业。截至2020年6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164只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544亿元,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43笔共928亿元。
三是丰富商用车融资供给服务。目前,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汽车行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均可以提供商用车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上述机构根据商用车销售特点及差异化需求,研发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拓展了轻卡、中重卡、特种车、工程机械车及客车等多类型商用车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商用车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商用车发展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商用车产业和消费发展。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
010-66278724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