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跳票打开了诉讼的魔盒

话题又要从一起官司说起,2016年9月-10月间,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新能源”)与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锂科技”)签订了4份采购订单,佳沃新能源向金锂科技采购价值总计3158万元的磷酸铁锂原料。订单签订后,金锂科技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出了发票,而佳沃新能源则向金锂科技转背书了3张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作为出票人,期限6个月,面额3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可是为什么不幸的企业却都是相似的。作为出票人的沃特玛公司在这期间破产了,而作为只有沃特玛这一家客户的上游供货商佳沃新能源,不出意外,也破产倒闭了。可想而知,金锂科技看着手里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真的是欲哭无泪。

2018年9月金锂科技将佳沃新能源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并不复杂,双方对于供货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跳票(空账无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佳沃新能源只是以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由,希望将官司打成票据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说法,最后判决佳沃新能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锂科技支付货款3000万元及60万元违约金。(案情详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5民初102号》)

后面的过程,经验丰富的读者也许都能料到,佳沃新能源根本没有资金支付货款,于是金锂科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账号、存货、厂房、设备等,这其中就包含了放在佳沃新能源厂房当中的4台双面挤压式涂布机。然后就是拍卖。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插曲,我们这个故事的主角也要正式登场亮相了。

02、半路杀出程咬金

2019年10月,沃特玛一纸诉状告到了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金锂科技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沃特玛的主要诉求是:金锂科技申请执行佳沃新能源的4台双面挤压式涂布机,所有权归XX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金租”)所有,而沃特玛公司享有这4台设备的租赁使用权,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案涉标的物。

故事又要扯到另外一起官司了。2016年8月,沃特玛与A金租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沃特玛用价值3.28亿元的设备,向A金租做了3年期的售后回租。这其中的就包括了1.58亿元,存放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孵化园20号厂房的里设备。而这个地址正是佳沃新能源的实际办公地址。

事实上,沃特玛是佳沃新能源的唯一顾客,佳沃新能源专门为沃特玛加工生产产品,产品特供给沃特玛公司。为了保质保量,沃特玛购买了大量的电池生产设备,给佳沃新能源使用,专门用于加工生产沃特玛所下的订单。

在沃特玛与A金租2016年8月所做的售后回租业务中,就包含有沃特玛租给佳沃新能源的设备。在2017年6月,沃特玛与佳沃新能源签署了《设备租赁合同》,明确了这些设备是租赁给佳沃新能源使用。

不出意外,沃特玛违约后,A金租与沃特玛的官司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打,天津高院以(2018)津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A金租的境遇与金锂科技差不多,赢了官司,执行难,漫长的执行之路才刚刚开始。

金锂科技与A金租几乎同时推进的诉讼执行,终于在佳沃新能源的设备上碰车了。对于胜诉的债权人来说,见到还有一堆价值不菲的设备摆在那里,自然是不会放过。金锂科技就是这样,开始对佳沃新能源的设备进行查封。这时的A金租也急了,那是我们的租赁物,怎么可以允许别人觊觎。于是这一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官司就不可避免了。

03、证明、证明、证明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原告是沃特玛,A金租和佳沃新能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沃特玛的主要诉求是停止执行放在佳沃新能源那里的4台双面挤压式涂布机,因为那是租赁物,所有权人是A金租,沃特玛享有租赁使用权。

金锂科技自然不会轻易认输,而且上来就祭出一个大招,沃特玛既然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就没有资格提出异议。具体是不是这几台设备的使用权人,那与本案无关,因此,法庭应该直接驳回沃特玛的诉讼请求。

法院也很有意思,虽然说,沃特玛要求确认案涉4台涂布机为第三人A金租所有,这个诉讼请求明显沃特玛主体不符,所以法院明确不予审理。但是,关于设备的归属,法院很愿意帮着分析分析。问题的焦点自然就集中在了这4台双面挤压式涂布机,究竟是不是沃特玛用于售后回租的那4台设备。于是双方各亮证据。

首先,沃特玛拿出来的就是《订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厂家发票等,证明原告通过买卖合同关系从供应商深圳市赢合科技公司、深圳信宇人科技公司取得案涉涂布机的所有权;

其次,是与A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证明案涉涂布机所有权转移至A金租,沃特玛通过融资租赁形式成为案涉涂布机的承租人;

第三,与佳沃新能源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佳沃公司款项汇总表、现场10台涂布机金属铭牌及设备标识卡,证明沃特玛将案涉涂布机租赁给佳沃新能源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现场及其铭牌、设备标识卡的型号登记情况,说明案涉涂布机并不是佳沃公司所有。

最后,沃特玛还现场放了一段录像,证明案涉4台涂布机,每台设备均有金属铭牌和佳沃公司制作的设备标识卡,虽然编号不一致,但共同指向的是同一台设备。

对于上述看似逻辑链条严密的证明,金锂科技四两拨千斤,概不认账。第一、订购合同不是原件,只盖沃特玛公章不算数;第二、与A金租的融资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一毛钱关系;第三、与佳沃新能源的《设备租赁合同》虽然没毛病,但是你合同里面的设备以及租赁款没有注明为本案诉争涂布机,而且涂布机为种类物,案涉4台涂布机已经由佳沃公司用特定的标识卡标注,成为佳沃公司的特定物,所以沃特玛提供的这些证据,什么也证明不了。

金锂科技顺势拿出自己的证据,(2019)赣05执1号《查封财产清单》,以及(2019)赣05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执行佳沃公司的4台涂布机程序合法,4台涂布机的规格型号已由法院确定为:TBJ--004Y07SE36--001、TBJ--003Y07SE36--001、TBJ--002AXSJ3--680N(II)、TBJ--001AXSJ3--680N(II);

这个编号,你《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上边有吗?你《设备租赁合同》上面有吗》?没有吧,那就证明这些设备跟你们没关系。

沃特玛赶紧辩护,这个编号是佳沃新能源自己瞎编的,用A4纸打印好了贴在机器上面,根本没任何作用。法院的执行文件,也不是给你证明设备用的,所以你也别拿法院的执行文件吓唬我。那谁,A金租,你也别看热闹了,还不都是给你挣口袋那么,赶紧拿出你的杀手锏。

A金租早就有点憋不住了,赶紧掏出早就准备好的一大堆文件:首先,自然是2016年与沃特玛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租赁设备接受书、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与原告沃特玛公司建立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案涉4台涂布机系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A金租。

其次,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及租赁财产信息附件,证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及附件已网上备案登记,4台涂布机的存放地址就是目前佳沃新能源的实际办公地址。

第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A金租与沃特玛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法院判决也依法做了确认,所以案涉设备所有权归属A金租。

金锂科技看着那一堆盖满了各级法院血红公章的证明材料,不慌不忙的说,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我们都不怀疑,但是,跟我们有啥关系呢?你那些判决书里都是笼统的说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啥的,根本没有一处提到我们争论的这4台设备呀。更何况,你这次举证都逾期了,你知道吗?根本不算数。

法官一看,这就要打起来了,赶紧说,都别吵啊,我来给你们捋捋:

首先,沃特玛与A金租之间,你们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而且是售后回租,在售后回租设备清单中含有深圳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的双面挤压涂布机2台,规格型号XSJ3—680N(II);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的双面挤压式涂布机8台,规格型号为YTO75ABD—36(J),对不对?

其次,沃特玛与佳沃新能源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沃特玛公司为佳沃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租赁设备清单附件中含双面挤压涂布机10台,其中2台生产厂家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XSJ3—680N(II);8台生产厂家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YTO75ABD—36(J)。以上规格型号均为附在涂布机上的金属铭牌。对不对?

第三,出现争议的这4台设备上面,既贴有佳沃新能源自己的编号,同时也附有厂家的金属铭牌,因此,仅凭设备上佳沃新能源自己贴的,用纸打印的标号,是不能确定设备就是佳沃自己的,所以,金锂科技认为这四台设备与《设备租赁合同》中提到的10台设备无关,是没有证据证明的。

所以,沃特玛关于案涉涂布机就是佳沃新能源《设备租赁合同》项下10台涂布机中的4台的主张,有当事人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以及租赁物网上备案登记、生效法院判决等证据,能够清晰证明10台涂布机的流转、归属情况,也有第三人佳沃公司的认可,其主张本法院就同意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处分权,该占有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没有其他约定条件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

本案中,沃特玛与佳沃新能源之间签订有《设备租赁合同》,佳沃公司基于《设备租赁合同》占有、使用合同项下的4台涂布机设备,沃特玛作为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处分权,足以阻却针对案涉4台涂布机的执行。结论就是:停止法院对于这4台涂布机的执行。

04、对A金租的复盘

这场官司暂时告一段落了,看起来沃特玛达到了目的,A金租的租赁物也暂时免于被法拍。但是就技术层面来讲,是有很多值得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在事后复盘中加以总结的。

首先,专业的看官已经注意到了,A金租对于自己租赁物的管理上,明显漏了一个常规的,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就是张贴、悬挂自己特制的,显示所有权归属的铭牌。

其次,A金租逾期举证,这是明显的管理疏失。

第三、A金租在这起诉讼中仅仅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又是出于何种考虑,令人费解。

第四、设备金属名牌上的标号XSJ3—680N(II)以及YTO75ABD—36(J),是属于设备的规格型号,也就是说厂家卖出去的所有这个型号的设备上都贴有同样的标签,因此,这个铭牌对于争议的双方来讲应该都没有什么证明价值。

最后,这个案子明显有点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感觉,不知道A金租会不会在接到判决结果时,有点小确幸。

果然,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金锂科技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特别是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A金租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的归属提出了新的挑战。最终诉讼结果如何呢?下期继续为大家分享。敬请关注《风控系》,也欢迎进群交流和分享对此案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