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嘴的肉要飞
金锂科技为了追讨回佳沃新能源所欠的3000多万元材料款,先后查封佳沃新能源库存的电池电芯200万支,正极材料186吨,负极材料5吨,电池隔膜70万平方米,铝箔2.1万公斤,铜箔1.1万公斤,胶水3吨,价值3100多万元。法院拍卖的时候,200多万只电芯成交1180多万元,其他流拍。

就在金锂科技准备划款,享受追偿果实的时候,遭遇了当地城投公司的执行异议,原因是金锂科技查封的上述库存物资都是抵押物,佳沃新能源以这些库存物资为保证,向城投公司获得了1.35亿元的最高额授信。

为此,金锂科技与当地城投公司展开了一轮轮的诉讼,官司从2019年初一直打到了2020年底,这当中,关于抵押物的登记、识别等等问题也是有非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如果看官感兴趣,小编后续再为大家整理出来,供参考之用。

书归正传,除了查封拍卖上述的库存物资,金锂科技也查封了佳沃新能源的设备,正在准备拍卖之时,沃特玛的执行异议诉讼就开始了,这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其中的细节。一审判决金锂科技败诉,又一块到嘴的肉要飞,对于金锂科技来讲,这无疑是不能接受的。于是,金锂科技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了二审的诉讼。
2、再度交锋
江西高院的二审在2020年3月份开庭。这次,我们不再详细介绍双方在法庭上交锋的过程,为了给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带来一点借鉴,我只介绍金锂科技在这次诉讼中,提交的上诉请求所列举的理由:(以下7点内容摘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民终298号)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错误在于将A金租主张的10台涂布机归属权属,等同于案涉4台涂布机的权属,因为沃特玛公司诉请主张的租赁使用权与案涉4台涂布机性质无关。

2、一审判决在认定结论方面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认定针对案涉4台涂布机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沃特玛公司主体不符,而不予审理,但又对案涉4台涂布机为民生公司所有进行了实质性的确认。
3、证据采信不当。
1)采信无独立请求权的民生公司逾期的当庭举证证据,不合法。
2) A金租所谓网上并非明确的备案登记,混同了案涉4台涂布机的权属性质。
3)将A金租与本案无关联的天津法院判决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4)将利害关系人佳沃公司的认可当作定案依据。
5)对沃特玛公司所举证过程中故意选择性抽举不完整《融资租赁合同》(不举对其完全不利的12页、13页,将禁止转租或投资及标有A金租的设备才属其设备的内容故意掩饰、隐瞒真相)这一情节视而不顾。
6)将生产厂家金属铭牌混淆于归属权利依据,不顾佳沃公司来自事实和实践中的自制设备标识卡的自认,对佳沃公司讼争前的自认不采信,讼争后的对抗自认却又采信。

4、一审判决认定逻辑存在漏洞。
一审判决认定,仅凭佳沃公司自制设备标识卡,尚不能证明案涉4台涂布机归属佳沃公司所有并成为佳沃公司的特定物。但亦不能否认案涉4台涂布机不排除归属佳沃公司的可能性,且佳沃公司确权设备标识卡系讼争前自然性自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其承担,结合佳沃公司为被执行人,其与沃特玛公司的利益一致,不可能将对其不利的案涉4台涂布机的真实的最后的处置情况及协议向一审法院提供,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倒置强加给金锂科技,不公平。

5、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1)《融资租赁合同》已限定沃特玛公司不得转租或投资,这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合同转租其所承租设备;二是案涉4台涂布机与合同标的无关或性质转化。一审法院认为佳沃公司可以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再行出租,其违反合同的转租设备即为案涉4台涂布机,显然,一审法院不顾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2)另一方面,一审法院毫无根据确认沃特玛公司转租了A金租的设备。

6、沃特玛公司作为案外人,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沃特玛公司是否提供足够的证据来阻却针对案涉4台涂布机的执行,但对A金租并无确权的诉权而予以了实质上的确权,进而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与案涉4台涂布机对号入座,以此认定沃特玛公司对出租物的占有处分权,足以阻却案涉4台涂布机的执行。一审法院将出租物等同于案涉4台涂布机,属于事实不清的状况下主观臆断。

7、《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的融资租赁设备与案涉4台涂布机无关。
该合同约定,融资租赁设备未经出租人(A金租)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沃特玛公司)不得转让、转租设备,或将设备投资给第三人或允许他人占有使用设备。因此,融资租赁的设备是不允许再转租或投资第三人或让他人占有使用设备的,因此无法认定案涉4台涂布机与该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设备有关。

该合同还约定,融资租赁设备之承租人应在租赁设备显著位置设置出租人(A金租)为设备所有权人的标志。据此,若案涉4台涂布机均没有关于A金租为设备所有人的标志,标志反而强调的是佳沃公司,由此不能得出案涉4台涂布机为A金租所有且沃特玛公司对此存在占有处分权。

总而言之,一句话,沃特玛和A金租出示的所有证据,根本无法表明金锂科技查封的4台设备就是A金租的租赁物。

3、判决剑走偏锋
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却并未纠缠于设备的归属,而是剑走偏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所以二审法院直接在程序上做出了结论。

第一、佳沃新能源已于2019年12月破产清算,金锂科技的执行判决已经被法院裁定中止,金锂科技也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没有了案争的程序基础,因此也就不存在执行异议的问题了。

第二、沃特玛公司也于2019年11月在深圳进入破产清算,且沃特玛也不是案涉4台涂布机的所有权人,而金锂科技对这4台涂布机也没有相应的优先权,案涉4台涂布机的权属问题,应由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所以驳回沃特玛的起诉。

这真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A金租这4台涂布机的命运仍然是前途未卜。
4、案例点评

关于A金租与沃特玛的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所带来的租赁物纷争还没有结束,A金租从两个破产企业的资产池中捞回自己租赁物的路,还很曲折和漫长。

回顾整个案件的过程,需要引起融资租赁从业人员重视的点,除了《承租人破产,租赁物即将被法拍,执行异议诉讼却一波三折》一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的:1、A金租对于自己租赁物的管理上,明显漏了一个常规的,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就是张贴、悬挂自己特制的,显示所有权归属的铭牌。2、A金租逾期举证,这是明显的管理疏失。这两点之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融资租赁设备未经出租人(A金租)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沃特玛公司)不得转让、转租设备,或将设备投资给第三人或允许他人占有使用设备。但是,事实上,沃特玛用于售后回租的设备,明显属于已经租/借给佳沃新能源使用,再拿来做售后回租的。而A金租的格式合同对此并未做出调整,以至于在诉讼中给对方以口实。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中还约定,融资租赁设备之承租人应在租赁设备显著位置设置出租人(A金租)为设备所有权人的标志。实际上,沃特玛没有落实,A金租也没有落实,反而是佳沃新能源张贴了属于自己的标识。这个问题,作为所有权人,在向佳沃新能源的破产管理人主张租赁物所有权时,仍然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三、从中登网的登记明细看,普遍缺少(不限于A金租)对于租赁物唯一性识别(比如具体设备编号等)的登记项。A金租的登记内容相较于其他租赁公司应该算比较详尽和清晰的。但是,在遇到诉讼时,仍然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对于中登网的登记,内容尽可能详尽,无论怎么强调也是不为过的。

第四、对于租赁物,选择通用性较好,二手市场较容易变现的设备,是融资租赁商业模式的根本,离开这一点,终究会被市场无情的给予教训。从上图A金租登记的租赁物资产名称中,不难发现有“不锈钢通风管道、铝箔管道、pvc管、辅料、冷却水塔等”这样一些明显不属于通用设备的租赁物,且不说在破产池中如何识别的问题,即使能够打赢官司,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取回?如何处置?又有多少处置价值呢?

第五、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不但租赁物的取回难度加大,变现的周期也会被大幅延长,租赁物(特别是电子类设备)的变现价值,更是会大打折扣。但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这种损失却是不折不扣的本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