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8月,日本借鉴美国经验,创立了国内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日本租赁株式会社,第二年4月东方租赁和9月东京租赁先后宣告成立,这三家公司开创了日本的现代租赁业。

下面仅从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四大支柱、业务领域、盈利模式、启示与借鉴五个方面谈一下我所了解的日本融资租赁发展史:

一、发展历程

1968~1977年,是日本融资租赁的快速增长期。该时期日本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技术革新突飞猛进,投资需求特别旺盛,大银行、大商社、大厂家纷纷进入租赁业,相继成立综合租赁公司。

1978~1989年,是日本融资租赁的平稳增长期。该时期日本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传统行业信息化改造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专业租赁公司不断问世。1986年后,日本一些大型租赁公司开始开拓境外租赁业务。

1990年至今,是日本融资租赁的发展调整期。1.部分租赁公司脱离主业,参与房地产炒作;2.90年代起,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租赁业发展陷入低迷;3.2000年以后,日本经济逐渐恢复,租赁业发展开始迎来转机,2005年日本租赁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2008年会计准则费用化更改为以资产记账,使融资租赁失去会计报表中的优势,交易额回落到了1991年峰值的一半。另外,随着日本经济的重要驱动力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换,融资租赁行业也开始向新的服务类别发展。融资租赁在日本的租赁市场渗透率虽然只有8~10%,但普及率却很高,约有94%的企业正在利用租赁方式融资。

二、四大支柱

日本对融资租赁采用适度监管的模式,没有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专门立法,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靠内部控制和市场机制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受《日本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日本租赁事业协会制定的《租赁标准合同书》和《程序租赁标准合同书》等融资租赁合同范本作为商事惯例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另外,日本融资租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日本经济产业省,其并不负责监管,而是为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日本,融资租赁遵从《日本民法典》以及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的法律规定,如:《日本废弃物处理法》、《消费者契约法》、《特定商事交易法》等,日本租赁界通常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包含融资和服务的新型合同”;

会计准则执行日本政府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把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交易形态,融资租赁又分为所有权转移和所有权不转移两种。所有权不转移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将租金计入费用、表外融资,允许出租人加速折旧,出租人可提取50%的呆账准备金,在资金不能收回时税前抵扣;

日本给予租赁公司的支持政策有:投资减税、政府补助(农业、木材、养殖业等)、政策性财政融资、租赁信用保险等。

三、业务领域

日本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信息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业设备、商业与服务设备、办公设备、医疗设备等,软件可以(其他无形资产不可以)单独作为租赁物,无需附着在任何硬件之上,不动产也可以作为租赁物,但因交易风险和法人所得税较高,实际交易量很小。各类设备大概的比重为:信息和通讯设备(包括软件)占比43%、交通运输设备占比12%、工业设备占比10%、商业与服务设备占比9%、办公设备占比6%、医疗设备占比4%。

近年来,日本融资租赁的创新领域有:与创业公司联手开拓金融科技领域;再利用、再循环领域;节能减排领域;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领域等。

四、盈利模式

日本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利差收益、节税收益、服务收益、余值收益、补贴收益。节税收益和补贴收益是日本租赁公司的特色盈利模式,日本租赁公司出租人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承租人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了杠杆融资功能,并将税务利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实现增量收益。

五、启示与借鉴

日本的融资租赁同时强调“融资服务”和“租赁服务”,其发展的“四大支柱”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完善的法律法规、多项政府扶持、对现实经济的支持等,对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偏离了主业,将可能因租赁物的保值性和变现问题使公司面临破产风险,这一点我们应引以为戒。

在日本,因会计、折旧制度和消费习惯,承租人更为重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对所有权并不太在意。另外,承认融资租赁交易的灵活性和多变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这种交易充分的自由度,乃是日本对该行业发展最大的促进。这些方面对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都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