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生态环保空前重视,公用、环保、水务产业市场广阔,是一个万亿级的市场,该行业存在资金需求,是开展融资租赁很好的一个行业,但就笔者所经手审核的相关项目来看,该类型项目的标的物仍然会存在一定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笔者在此就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公用、水务、环保设备租赁常见问题及相关特性

  1.由于建设时间比较久,资料难以收集完备。公用、水务、环保设备的回租业务,像管网回租业务一样,会面临由于建造设备时间较久,批复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无法搜集齐全。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有时承租方比较强势,会存在不太积极配合的情况;二是当初在采购、建造标的物时本身就是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相关当事人规范意识较差,资料确实没有及时留存而造成搜集困难。这就会造成我们无法从资料层面来确认标的物的合规性,即使资料比较齐全,相关资料往往也会比较零散,会大大增加租赁公司对标的物核实的难度和工作量。

  2.划拨文件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为了确认标的物的权属问题,有时地方会出具相应的划拨文件(有时也会出现非常较简单的划拨文件,不排除就是为了配合融资而特定出的文件),根据划拨文件来认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仍会存在瑕疵?还需要进行综合多角度的考虑和审查。有时划拨文件里划拨的资产并不清晰,对于资产的描述比较模糊,划拨的资产无法与拟进行的标的物一一对应,划拨的资产有时是整体性的,而标的物只是划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租赁设备在建造时可能是和其他工程,如道路建设工程一起建造的,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验收文件等)。如果是划拨的资产,还需要核实划拨之前资产的来源问题,这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3.标的物价值确认较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标的物资料的缺失,对确认标的物的真实价值造成了困难(仅有承租人的账面价值时远远不够的),甚至会出现,资料严重缺乏到连评估公司都不愿意进行价值评估。另一方面是,租赁设备在建造时往往是和其他工程,如道路建设工程一起建造的,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竣工验收文件,所有的单据都是和整体工程绑在一起的,无法对标的物单独的成本建造价格进行明确的区分和认定,会造成无法对标的物确定合理的价格(包括是否应考虑建造时的人工成本以及应确定多少比例的人工成本等)。

  4.标的物的收益性认定较复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标的物的收益性也进行了规定,需确保标的物能产生一定的现金流。而在实践中,该类设备的收益往往不是直接产生的,可能会和其他费用一起进行收取或由第三方进行收取,如第三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管理费等,而相应的费用是否是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均需要进行多方面核实。

  5.标的物缺乏唯一标识,标的物的特定化难度大。公用、水务、环保设备出售方、建设方比较分散,标的物为组装的设备,组织零件比较零散,缺乏唯一标识码(环卫车辆除外),无法做到标的物的特定化,这种情况就会增加标的物的核实难度,其中重大的风险就在于是否会构成虚构标的物,同时,对于如何在中登网上进行登记,也会造成一定的困难。

  6.标的进行处置的可能性较小。针对公用、水务、环保设备等标的物往往会面临处置不能的问题,一方面是如水务管网设备,因涉及到公用性质,相关方不可能让租赁公司进行挖掘然后处置的;另一方面,对于环卫车辆、环卫设备等,又具有私人定制性质,几乎没有流通性,甚至连相关的厂家也不愿意进行回收处置,处置价值几乎为零。因此,就会造成租赁公司基本不可能通过处置标的物的方式来弥补租赁公司的损失。
  二、应对策略及方式

  1.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针对环保水务租赁业务的特性,从公司层面,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确定相关的准入标准。如针对承租人资料无法提供齐全的问题,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的资料到达怎样的比例?针对划拨文件,应要求怎样的机构出具?针对标的物的价值确认问题,相关费用、人工费及知识产权占比应不超过多少比例?如何确定承租人的征信标准?区域标准?担保人需要怎样的标准?等等。

  2.选择规范的标的物。应选择较新的标的物或建设比较规范的标的物,尽可能地多搜集到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如批复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文件等,至少需要达到公司要求的比例,并确保标的物权属清晰。如果标的物是划拨的,则相关的划拨文件需要清晰明确,划拨的资产需要和标的物一一对应,划拨需要是有权机关在2017年4月26日之前划拨的。

  3.应加强现场核实和确认。应通过对标的物的现场核实和确认,需要确保标的物真实存在,建议通过有权机关出具的建设规划图、建设图纸来确认,同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是否还存在工程欠款以及欠付的比例和数额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4.标的物的评估报告是必备文件。针对标的物,需要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评估公司不能出具评估报告或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租赁公司的要求(如出具的时间较久),则建议该标的物不应作为融资标的物。

  5.应核实标的物具有收益性。标的物的收益,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收取还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收取的,都应该进行明确,确保标的物能够产生现金流,若无法进行确认和明确,则建议该标的物不应作为融资标的物。

  6.需加强对标的物特定化的认定。由于用、水务、环保设备租往往缺乏唯一识别码(环卫车辆除外),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确认标的物的唯一性,如通过有权机关出具的建设规划图、建设图纸等来确定标的物的真实性和具体位置,通过拍照、录像、形状描述、明确所处位置、粘贴不易脱落的标签或编码等方式将标的物进行特定化,在中登网登记时要详细、明确,并将能够确定标的物特定性的资料进行上传至中登网。

  7.应加强对承租人信用层面的审查。因租赁公司不能通过处置标的物来弥补租赁公司的债权损失(即标的物丧失了担保功能),因此,应加强对承租人的信用、现金流、还款来源方面的审核,此方面的审核应严格于其他融资类型的项目,若承租人在信用、现金流、还款来源三方面有任一方面存续瑕疵的,建议应谨慎操作。同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该类型项目应有强担保,确保承租人及担保人在租赁期限内不会出现大的经营风险(如出现破产或严重资不抵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