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办〔2020〕3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43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2021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19〕4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下列扶持标准对满足有关条件的,分阶段给予落户资金扶持。

扶持资金标准: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实缴资本金计算)的1%给予其扶持资金,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分两个阶段支付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为实缴资本金 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扶持资金。

  第五条  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经费扶持。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第六条  总部注册地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0.5%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购买设备的(购买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设备融资金额的1%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所涉及落户扶持资金、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九条  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若同时可享受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其适用政策时采取扶持金额从高且不重复扶持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在每年4月前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需在申请时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存续期在3年以上。存续期内,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否则须退还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或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为区级扶持资金,融资租赁企业、辖区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对《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解读:进一步完善区域金融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区融资租赁业聚集发展,更好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扶持广大中小微企业及制造企业,结合高明实际,特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解读: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暂行办法》的范围和对象?

  解读:一是融资租赁企业。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二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三是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企业的标准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相关规定划分。

  四、扶持奖励项目及其标准是多少?

  解读:(一)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奖励。1.按照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的1%给予其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2.采取分阶段支付方式:一是当融资租赁企业累计业务发生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50%的资本扶持;二是当融资租赁企业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剩余部分的资金扶持。

  (二)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经费扶持。按照前三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经营经费扶持。

  (三)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设备扶持。融资租赁企业年度累计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融资租赁设备达5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0.5%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为200万元。

  (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扶持。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购买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设备融资金额1%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需要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解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中小企业或制造企业应当按程序将以下材料分别提交至各镇(街道)、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扶持标准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提交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信息、股东架构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相关材料(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四)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的相关材料(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凭证等);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公章)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新设立企业除外);

  (六)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汇总表;

  (七)承诺函(盖公章)。

  符合第七条的扶持标准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资产验收材料、银行流水明细、资金支付凭证、设备购置发票、设备租赁发票、还款计划表(复印件,盖公章),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六)承诺函(盖公章)。

  六、扶持资金的申报时间?

  解读:本办法按照“先发生、后申报”方式合理安排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前提交2020年申报材料,于2022年4月30日前提交2021年申报材料,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2022年申报材料到各镇(街道)初审及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审核。

  七、申报材料审核流程?

  解读:申报企业应对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好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属地镇街进行初审,由镇街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汇总审核,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根据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八、扶持资金如何兑付给企业?

  解读:符合条件的扶持名单及金额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支付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九、《暂行办法》的解释部门?

  解读: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